循证矫正的基本特性分析

2014-04-06 04:44张军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循证

张军辉

(江苏省镇江监狱,江苏 镇江212003)

国外尤其是西方欧美国家无论是思维还是行为都特别注重实证主义,滥觞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循证矫正因之也深深地打上了“实证”的烙印。正值国内循证矫正推广和运用的起始阶段,揭示和认识清楚循证矫正的本来面貌和本质特征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目前,我们对循证矫正的概念已经有了初步的共识,但在循证矫正的原则和特征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为此,本文着重揭示和探讨循证矫正的三项基本特性,即技术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一、技术性

技术性也称为技术化特性,就是用专业化的眼光和方式研究罪犯矫正的需求,寻求专业的解决方法,通过制度的建立、标准的设立和政策的调整,解决罪犯的犯因性问题,提高罪犯矫正的本质效果和监狱行刑效益。没有正确理论根源的技术不能称其为科学技术,只能称作“技巧”或“经验”。坚持和追求对循证矫正的真正技术化,是区别于传统罪犯改造模式的一条重要特性。技术化特性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技术性蕴含着科学性特质

循证矫正仅其方法论就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模糊论、耗散论以及突变论等科学理论,其涉及的学科领域也至少包括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再展开一些的话,还包括犯罪学、刑法学、工程学、生态学、统计学等学科领域。循证矫正是一门在逐步探索建立的应用科学,一项复合技术。我们在推进循证矫正的过程中,始终要坚持技术化特性,建立之初要以技术化为目标,运行之中要有技术手册作指导,结果评价要能用专业标准来衡量。

技术性蕴含的科学性特质要求我们首先要有科学的“问题”精神。一个真正有价值的研究问题需要符合三个基本特性:一是问题的客观存在性,即问题尚未回答或尚未完全回答;二是问题的现实科学性,即问题具有现实科学意义;三是问题的回答可能性,即问题有回答的可能。〔1〕这意味着“问题”并不是人们的奇思妙想,而是相当地具有现实基础;同时,人们在现有的科学理论水平上,有可能对这一问题加以解答。以往,在我国罪犯改造领域,无论是监狱学理论研究领域,还是罪犯改造实践领域,都缺乏用严谨科学的“问题”精神加以审视。循证矫正的引进与正确实施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弊端——精确评估认清罪犯犯因性需求等方面,找准罪犯需要矫正的问题。

其次还要科学地理解循证矫正的科学性。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在对象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随着人文与科学的相互渗透,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与自然科学的方法也日益接近,但并不意味着两者就可以互相代替。纵贯整个罪犯矫正领域,它应当是一个综合性交叉学科,总体上属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范畴。由于罪犯矫正客体是人的原因,而使其具有了“科学性”与“非科学性”相结合的综合因素。例如涉及罪犯作为人的思想情感、环境影响等方面,就很难用科学的标准来考量和研究。况且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变化在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同时,其变化更突显的是偶发、瞬时、多变的主观性特点。所以,循证矫正中要克服被科学化、技术化牵住手脚,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不能牵强“兼容”,必须坚持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防止罪犯矫正从完全经验主义的极端走向僵硬“纯自然科学化”的另一个极端。

(二)技术性预示着可操作特性

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循证矫正实践来看,可操作性、可循环性、可复制性非常明显。而国外循证矫正特性是国外体制的产物,有的与我国当下的矫正体制和中国国情不相吻合,不具有操作性或很难操作。如“八项原则”中的第六个原则“在自然社区中施予不断的支持原则”,这个原则其实是和国外社区发展程度极高的状况以及社区矫正与监狱的关联密切程度相关,也和国外假释是罪犯权利的矫正制度设计有关。所以,循证矫正从引进之初就要注重其在本国的可操作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要遵循规范。循证矫正虽然是从国外引进的先进的矫正技术,但依然要遵循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和现有体制、机制下探索和运作的规范要求,这是我们容易忽略的问题。特别是在试点和推广阶段,要采取安全和稳妥的策略,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逐步融合渗透、精雕细琢、渐进革新,切忌采取形式主义、运动激进方式推进工作,切忌对现有体制、机制的大破大立,一方面人员素质现状满足不了要求,另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巨大的人为阻碍。

2.要建立标准。技术化的根本是能够让技术标准化,这也是一项技术得以运用和推广的必要路径。从循证矫正运作过程的宏观角度来说,循证矫正技术化指标体系的构成框架大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层面:一是监狱分类、罪犯分类乃至民警分类的标准体系——基础性指标;二是系列评估、测量工具的指标体系——关键性指标;三是证据产生、处理以及应用的标准和程序——建设性指标;四是矫治方案的制定、完善以及实施的标准和程序——根本性指标;五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以及管理的标准和程序——保障性指标。

3.要注重人文。罪犯——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循证矫正技术具有社会属性。因此,就必须在承认人性的基础上,承认人的差异性,立足个体罪犯的差异性,即个别化,来研究、发展和运用循证矫正技术。显然,过去我们对罪犯的改造太注重“人治”因素,一味强调思想灌输、惩罚、训人、整人,追求服从、听话。而循证矫正就是要把“人治”转向“人理”,再融入“物理”与“事理”〔2〕的成分,使罪犯矫正增添科学理性的因子。

(三)技术性要求从业人员的特殊素质

当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循证矫正立法或操作范本,循证矫正工作更主要的是依靠司法工作者的实践创新。这决定着从事循证矫正的司法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修养、专业技术和综合素质。我国监狱除了加强对民警的循证矫正理念教育、知识普及以及技术培训之外,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矫正队伍是顺利开展循证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矫正罪犯的实际需要,可以考虑把矫正队伍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矫正理论家。主要任务是构建基础理论、探索矫正规律、提出政策制定建议,提供战略指导、咨询、规划,侧重于高端宏观层面。第二层级是矫正规划师。主要任务是负责消化、转化、普及第一层次的研究成果;引进、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理论、技术成果;研发、研制、推广矫正技术工具等。第三层级是矫正技术员,由具有某专业技术特长的社会志愿者、心理咨询师、改造质量评估员等组成。负责具体的技术操作,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个案矫正小组会议,就服刑人员的评估结论、分类与安置、矫正计划的制定、服刑人员的减刑与假释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对策。第四层级是矫正操作员,即经过培训合格的普通民警。负责矫正方案的具体实施、直接观察与考核罪犯、协助采集各项数据等基础性、事务性工作。

二、有效性

循证矫正的有效性特征指循证矫正实践更加注重和强调矫正或干预措施最终所取得的实际效果,看重支出成本与所取得的收益,强调将有限的资源用到真正需要的罪犯身上,对高危罪犯放置更多的资源。为了矫正结果能取得实效,还得以矫正实践整个过程的全面有效来加以保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测量评估的精准有效

循证矫正中涉及的相关测量与评估都必须做到可靠、真实、准确、科学,大量运用到的数学模型、量表测试、评估鉴定中的一系列数据、指标、环节、程序乃至结果都要求达到精准。精准的测量评估结果是循证矫正开展的基础和证据来源。测量评估的内容除了包括罪犯基础性信息的采集和心理、认知、行为特性的一般性测量评估外,循证矫正中重点突出对罪犯风险性因素和犯因性需求的评估,以便为罪犯分流分类、筛选矫正对象(高风险罪犯)、确定矫正问题提供“证据”性依据;还强调定期评估罪犯的认知变化、心理变化、行为变化、技能发展变化以及重新犯罪风险变动等过程情况,为测定矫正效果、优选矫正项目、调整矫正方案提供依据;除此之外,还要求对矫正工作人员的相关矫正业务进行定期评估,为下一步工作的持续改进提供决策依据。精准有效的测量评估需要开发并维护一个完整的评估系统来予以支持,可靠科学的测评工具、严密准确的测评操作程序、适时良好的测评环境、培训合格的测评人员等都是影响测评精准度的因素。目前,尽快研制开发统一标准的真正适用于我国罪犯的评估工具和量表是我们最关键和紧要的工作之一。

(二)因循证据的客观有效

证据和因循证据,切实发挥出证据的效用是循证矫正的主旨所在。所以,循证矫正模式的推广和开展迫切需要我们在矫正实践中树立证据意识,建立证据规则,养成循证习惯。要达到因循证据的客观有效,还必须做好以下三点:

1.要确保证据的科学真实,建立完备的证据数据库。当前,我们必须克服矫正实践中收集到的罪犯信息准确性不高,获得的证据可信度不强,少数民警依据上述相关资料的反映凭空臆想地制定出矫正方案,甚至出现矫正方案千人一面等现象。我们应当借鉴循证医学确立科学证据获得的方法体系,比如临床流行病学随机对照试验(RCT)与通过综合定量分析和系统评价得出结果数据和结论的方法等〔3〕,建立适合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的数据获得和证据评价方法体系的基础上,再对获得的各种原始研究证据,进行分类分级,严格审验评价,多方法分析,从各方面验证各类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立形成相对完善的循证矫正的证据库体系。

2.要区分证据的效力等级,形成灵活应用证据的机制。循证矫正中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入库,证据库中的证据又如何使用,包括这些证据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地位,使用这些证据应遵循的特性、标准和程序等都需要明确地设定。另外要注意“寻求最好证据的过程,并不是对某项矫正或干预措施的有关研究结果寻求一致性的过程”〔4〕。所以,我们要防止和克服死扣证据,机械照搬硬套,被证据束缚手脚的现象。要尊重证据但不完全迷信证据,从证据出发但不完全止于证据,善于运用经验技能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意识,灵活应用证据,使最终确定的矫正方案成为矫正实践者的经验技能、矫正对象的价值愿望及研究证据结果的统一体。

3.要不断更新证据,遵循证据优选的定律。循证研究结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实践后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曾经的最好证据并不总是最好。这自然就涉及证据的优选问题。在庞杂的证据中,要充分理清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是真有效的,哪些是假有效的;哪些是最有效的,哪些是次有效的;哪些是最新有效的,哪些又是过去有效的……而且还要保持在证据的动态变化中持续地优选证据,这是一项很有难度的技术工作。但只有突破这项工作,证据才能发挥它应有的效用,要不然证据和证据库只能成为摆设。所以,坚持证据的持续优选是循证矫正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条定律。

(三)目标干预的适度有效

目标干预方面是循证矫正有效性的最集中体现,即目标干预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循证矫正的效果。目标干预要把握好以下四个重点:

1.目标对象选择适合。循证矫正并不是对所有罪犯采取的普遍的矫正,那样就体现不出循证矫正的效益最大化要求。研究表明,当行刑资源投入的重点是高风险罪犯而非较低风险罪犯时,刑罚资源的运用就更加有效;把监管和治疗的资源重点运用于低风险罪犯,一般不会对再犯罪产生净积极影响。高风险罪犯是选择确定循证矫正目标对象的重要标准,我们应当将主要的监管和治疗资源优先应用于那些具有较高再犯罪风险的罪犯。当然,罪犯风险的高低是要有精准的测量评估结果为依据和参照的,这是不言而喻的。

2.目标问题选择适当。罪犯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有的问题与其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关联,我们称之为犯因性问题(有的也称犯因性需求)。选择确定矫正目标问题时,应在对罪犯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这些犯因性问题,以便将矫正资源和服务集中用于突破解决最重要的犯因性问题。一般认为犯因性问题主要包括:犯罪人格、反社会的态度、价值观和信仰;自我控制力低;犯罪团伙;物质滥用和家庭破裂。

3.目标措施选择适应。在为罪犯选择目标措施和设计矫正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罪犯的性情、学习方式、动机阶段、发展阶段、文化和性别等个体性特征。在为罪犯提供矫正服务中,要积极回应罪犯的个体性差异,处理好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因人施教,按需施教,根据这些个体因素来准确选择和提供相适应的矫正服务措施,包括对罪犯的处遇尤其是认知行为类的治疗也要与之相匹配。如学习,必须与罪犯的需要和风格相适应;对于青年罪犯、冲动型罪犯、对抗性罪犯要采取不同于老年罪犯、更有洞察力罪犯和有积极动机罪犯的干预措施等等。

4.干预程度选择适量。国外研究证据表明,不完整和不相协调的干预措施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往往浪费刑罚资源。这涉及干预度问题,为不同罪犯提供适量的矫正服务是刑罚资源的一种战略性应用。国外对干预度的选择已经有了明确的实践结果。虽然国外的选量对于我国的罪犯矫正是否实用,尚需本土化的实证研究来验证,但干预度应坚持的高风险罪犯要求高强度的干预、干预项目需完整设计、干预应持续足够时间、提供足够技术发展服务等选择考量标准则是不变的。

(四)过程管理的持续有效

过程管理的持续有效,其实包括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两个部分,都是借鉴运用管理学的方法来保证循证矫正的有效性。

循证矫正的过程既可以为个案罪犯从入监、服刑、出监,到社区矫正,整个一个大的过程,也可以为完成的阶段性矫正计划。一个个阶段性的矫正过程,构成整个循证矫正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除了要求控制在循证矫正过程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件事、每个人、每项活动上都起作用外,把重点环节、关键点找准、把牢、控严是管理成功的要诀。比如危险性和需求评估环节、证据产生与筛选环节、矫正目标和方案的制定环节、目标干预的实施环节等等。过程控制的如何除了影响矫正效果的好坏之外,附带还会对监狱安全防范起到意外的价值,即监狱安全风险的危机干预需要会渗透稀释在过程控制之中。

循证矫正的过程性决定了循证矫正的持续改进性。持续改进的基本路径是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这4个阶段不断循环下去,构成PDCA循环。〔5〕因此,整个循环的过程,也是评估反馈的过程。每一次循环,都是不断循序递进,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进而达到持续改善效果的目的。所以,每一次改进都是向循证矫正有效性的不断趋近和累积。持续改进除了包括持续改进方法、目标、对策之外,还包括持续改进理念、思路、战略等内容。

(五)结果评价的恰当有效

在循证矫正的效能上如何完成监狱的角色设定,这又涉及矫正目标的设定以及效果评价标准的建立问题。目前实务界对上述两者的界限非常模糊,经常发生混用的现象。很显然,矫正目标与矫正效果评价标准不是同一个概念,虽然评价标准是要依照目标来建立,但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目标是罪犯矫正与改造所追求的目的,而评价标准是在改造与矫正过程中控制与评估效果的标准体系,两者不可混淆。循证矫正的终极目标是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生活,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但循证矫正总的评价标准则应该是“有效性”〔6〕,即罪犯需要矫正的犯因性问题得到解决,而不应将“首要标准”、“重新犯罪率”等强加于此,那样就会使循证矫正承受着不该承受之重,导致效果评判具体标准建立的异化,丧失循证矫正的初衷和本意。

三、协同性

协同性特征是指参与循证矫正的各方甚至每个人在循证矫正系统整体发展运行过程中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整体加强,共同促进循证矫正目标的更好实现。协同性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协同:

(一)矫正人员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协同

循证矫正技术的各要素效能要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强调矫正者和矫正对象的良性互动。矫正对象作为服刑人员事实上的弱势地位现状,需要矫正者担当起主动、主体、主导的作用,掌握好适应罪犯变化阶段的沟通方式和方法。

1.对矫正对象多运用正面激励(正强化)的方法。研究表明,以期通过对罪犯的高压控制,达到矫正罪犯不良行为恶习的目的基本无法实现。如果想建立或保持某种理想行为,必须对其施加奖励;如果要消除某种行为,就得设法给予惩罚。大多数行为学家认为,对人最好是只奖不罚,只要合理安排正强化的程序,出现行为障碍的求助者一般都可以慢慢地接近目标。当每一个负面强化有四个正面强化应对时,这样的比例才是促进行为改变的最佳比例。这些正面激励不必像负面强化那样连续性地运用,而可以随机运用。

2.充分调动矫正对象的内在改正动机。行为的改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行为,为了促成持续的改正,就需要一定的内在动机。改正的内在动机还是动态的,改正发生的可能性会受到人际交往的强烈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励志性谈话技巧(而不是劝说技巧)能够有效地促成和维持行为改正的动机。矫正者应以敏锐和建设性的人际交往方式与罪犯交往,进行充满诚意和耐心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对罪犯动机的动态了解,和罪犯一起寻找可能改正自己行为的办法,最大程度地让罪犯自己参与自我行为的改变,切实意识到:“我有罪”,“我要改正”,而不是“我没罪”,“要我改正”。

3.对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补充和培训。新人员的补充是为了避免老人员退休带来的潜在经验流失。新人员的招录要适应监狱内收押罪犯的性别、年龄和文化差异,招录的员工要多样化,以适应关押人员多变的特点。这样有助于矫正人员与罪犯之间良好的互动,减少矫正人员和罪犯之间的冲突。提供给矫正人员的培训应当必要而足够(比如认知行为治疗方法的相关技能,不仅要教给罪犯,而且要用来练习和进行角色扮演,这都需要由训练有素的矫正人员通过运用这些技能来实施循证矫正方案),以便使工作做到精益求精。培训将有助于确保矫正人员业务熟练、行为得当,因为这与“良好互动”、“好的矫正”是一致的,而不是出于管理和制裁的需要。

(二)矫正组织内部的协同

循证矫正是矫正组织集中集体力量实施的全员智慧和行动的整合。组织准备是一个用来描述准备做出改变的机构或组织的准备程度的术语。组织准备将研究成果成功转化为实践,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必须在关键目标上预先达成一致。明确存在共同利益是采纳和应用循证实践的重要先决性条件。这意味着员工和管理层在矫正组织里必须是一个团队,传达给矫正对象及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是矫正团队的稳定一致。在一个组织内部,监控其业务工作的内容及其进程,有助于建立成员的责任心和保持该组织的团结一致。所以,过程管理和持续改进是达到矫正组织内部协同的主要途径。(有关过程管理和持续改进的内容上文已提及,这里不再赘述)

(三)矫正组织与外部的协同

没有一个公共安全机构处于真空状态,应清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和障碍,以增加成功的机会。矫正组织应打破一个组织单独工作的状态,在更大规模上寻求效果的最大化。

首先,要取得社区的不断支持。循证矫正要求具有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社会支持系统,特别是社区的后续监管对于监狱矫正成果的巩固极为重要。已有研究表明,许多针对高危人群(如药物滥用者、无家可归者、综合症患者)的成功干预,积极发挥他们的家人、配偶以及其直接生活环境中的其他支持者的参与,对改变许多行为(如失业、酗酒、吸毒、婚姻冲突等)具有明显效果。所以,当罪犯重返其自然的社区和邻里时,因诱发其再犯罪的潜在因素(例如高风险的情形、各种诱惑、触发犯罪的因素等)会死灰复燃,监管人员必须很好地了解各个社区一般和特殊的资源及其责任。这要求监狱与社区之间的协同,而且对于监狱和社区来说这种协同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的配合协同,可以保证互相分享最佳实践和共同面对为提高矫正效果所面临的共有的或独特的挑战。

其次,要拓展社会矫正资源。监狱矫正要改变目前基本依赖监狱民警,而其他可以利用的力量和资源,如社会帮教、家庭亲情、原单位或团体及其同事帮教等还处于辅助、甚至是可有可无的“形式需要”地位的现状,推进罪犯矫正力量和资源的重新整合与布局,形成由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社区、家庭、市民参与的多方位、多层次、多主体的矫正模式。对与社会资源有很大的专业水平差距的监狱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以及心理疾病治疗等,应寻求纳入地方的教育培训和医疗规划,以保证矫正质量。

最后,要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近些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监狱布局调整以及监狱体制改革的实施,监狱执法和矫正罪犯的环境、条件都有了长足发展和改善。但现行的法律框架、司法政策和司法体制还存在很多与罪犯矫正不完全匹配的情况。比如服刑时间的长短并不能完全符合真正循证矫正罪犯的需要;减刑、假释制度过多的约束和法律奖励的性质并不是真正从矫正罪犯的角度出发而设定等。这些与罪犯矫正相关外部因素的好坏起着增进或消弭循证矫正效果的不同影响,有时这些影响是宏观的,甚至是决定性的。所以,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协调和创造,是我们推进循证矫正中不可忽略的问题。

〔1〕阎学通,孙学峰.国际关系研究实用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72.

〔2〕顾基发.物理-事理-人理系统方法论综述〔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07(6).

〔3〕朱洪祥.“循证矫治”模式构建研究〔J〕.江苏警视,2012(8).

〔4〕张桂荣.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6).

〔5〕王书葆.监所企业管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06.

〔6〕于爱荣.矫正技术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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