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线索的发现与收集

2014-04-06 08:10张文琴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刑事案件犯罪行为

张文琴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侦查线索”,是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时间、地点、原因与结果等情况。“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时间、地点、原因与结果等情况”,是犯罪行为从预谋、实施到结束及掩盖的必然结果,因此,侦查线索是依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着的。侦查线索的发现与收集,就是发现与收集和刑事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时间、地点、原因与结果等情况;侦查线索的发现与收集贯穿于侦查破案的始终,在侦查的不同阶段,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的内容有其特定性,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的方法也有其规律性。

一、侦查线索依附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时间、地点、原因与结果等情况,即“侦查线索”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必然结果。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如,为达到杀人、侵财、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目的,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选择犯罪场所及对象的行为;实施具体的杀人、侵财、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等;二是,为达到掩盖犯罪行为、逃避侦查与打击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反侦查行为。如,戴手套、蒙面等掩盖个人特征的行为;对犯罪现场进行清洁、洒水、放火等消除、毁灭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行为;伪装痕迹特征、假造现场、转移尸体等转移侦查视线的行为等。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是与自身的特点、与侵害的客体有密切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侦查线索。侦查线索依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于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具体表现如下:

(一)侦查线索依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于刑事案件的预谋准备阶段

刑事案件的预谋准备阶段,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顺利达到犯罪目的等而进行的犯罪前的密谋策划行为和实施前的准备行为的阶段。此阶段,侦查线索依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表现,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犯罪的行为形式及工具的准备。犯罪嫌疑人为达到目的,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犯罪行为的形式。如,为达到杀人的目的,选择投毒、行凶杀人的行为等;为达到侵财的目的,选择盗窃、绑架、抢劫的行为等;为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选择爆炸、放火、投毒的行为等。侦查线索依附选择犯罪行为的形式体现在工具的准备方面,如购置、获得、制作工具及材料的行为会遗留在相应的场所、知情人的印象、记录及其他信息中等。

2.选择犯罪的地域、场所及侵害对象。犯罪嫌疑人为达到目的,往往会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犯罪的地域、场所及侵害对象。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的通过到犯罪现场进行“踩点”的行为,选择并熟悉犯罪场所及侵害对象;有的千方百计与侵害对象接触或通过侧面了解等行为,熟悉犯罪场所及侵害对象,选择犯罪行为实施的时机等。因此,侦查线索依附其选择犯罪地域、场所及侵害对象的行为存在着。

3.其他方面的准备。有些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还需要进行其他方面的准备。如纠集团伙、网罗成员等,因此,侦查线索伴随其活动规律、交往变化、联络行为等存在着。

(二)侦查线索依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于刑事案件的实施阶段

刑事案件的实施阶段,侦查线索依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载体为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无形痕迹、心理痕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无形痕迹当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原因及与犯罪现场的关系、与侵害对象的关系以及自身特点的暴露性等,可通过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痕迹加以发现与收集。

(三)侦查线索依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于刑事案件的掩盖、逃避阶段

刑事案件的掩盖、逃避阶段,侦查线索伴随其反侦查行为与反常表现等显现出来。

1.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为达到掩盖犯罪行为、逃避侦查与打击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反侦查行为,与其自身特点、与侵害的客体的关系、与侵害的对象的关系及侦查技术的提高密不可分。尤其是在犯罪现场的行为,除非是在不得已或临时起意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总是选择熟悉、便捷、利落的方法尽快完成犯罪行为,不留下暴露自身的痕迹、物证等,犯罪嫌疑人很少在犯罪现场实施与犯罪目的无关的行为。因此,应在犯罪现场清晰认识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本质,注意辨别其行为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还是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特点、与侵害客体的关系、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等侦查线索,依附其存在着。

2.反常表现。犯罪目的达到后,犯罪嫌疑人在其落脚的地点及活动的场所,常有犯罪结果实现后给其带来的变化,即反常表现。侦查线索蕴藏在其言行的反常、交往活动的反常、持有使用物品及经济等方面的反常中。

二、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的内容有其特定性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在侦查的不同阶段,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的内容有其特定性。

(一)侦查初始阶段发现与收集侦查线索的内容

侦查初始阶段,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围绕刑事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尤其是犯罪现场情况、侵害对象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等。

1.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的线索。一是刑事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情况等。如,发现人、报案人是怎样发现刑事案件的,发现的时间、地点,在场的还有哪些人,具体在干什么等;刑事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案件地点涉及哪些范围等;刑事案件发生的经过情况,即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开始作案的,在哪儿、干了什么、用何种手段进行的,具体侵害的对象有哪些,案件是何时结束的、怎样结束的等。二是刑事案件形成的原因和危害结果情况。如,发现案件的现场、被害人、事主、侵害财物的状态及刑事案件发生、发现的具体经过和情况等,这是刑事案件形成原因的线索;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破坏的情况、对被害人的侵害情况、侵害财物情况等,这是刑事案件危害结果情况的线索。三是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等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是从何方向来的,采取何种方式、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从哪儿进入现场的;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方式,如直接进入、预伏进入、踩点进入等;犯罪嫌疑人怎样离开现场的,携带哪些物品,采取何种方式、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往哪儿逃跑的,逃跑方向及路线等。四是现场周围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如,案发中心现场周围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案发外围现场附近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等。五是是否采取了紧急措施,现场是否遭到破坏以及到达现场的路线等。如,采取救护措施、抢险救灾措施、控制查询犯罪嫌疑人措施的具体情况;发现人、报案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去过的地方、动过的物品,是否采取救护、抢险救灾措施,由哪些人采取的,怎样采取的等;发现人、报案人、现场保护人员到达现场的路线及进入现场的路线等。

2.犯罪现场情况的线索。包括现场方位与环境;现场具体情况,如,现场的进出口位置及破坏情况,现场破坏翻动损失物品情况,现场遗留痕迹物品工具情况,被害人被侵害伤害的情况,赃物情况等;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外围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预伏踩点痕迹物品情况,遗留交通工具痕迹及方向情况等;现场处置情况,包括现场保护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初步调查等。

3.侵害对象线索。包括,一是被害人情况。如,被害人的人数以及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被害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被害人被侵害前的情况,如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处的状态、正在干什么、和谁在一起,被害人被侵害前的活动情况等。二是财物情况。如,现场被翻动破坏、损失的财物有哪些及种类、数量、价值;财物存放时间、位置、条件、知情等情况;现场中的财物,被犯罪嫌疑人带走的有哪些及种类、数量、价值;财物存放时间、位置、条件、知情等情况;现场中类似被翻动破坏、损失、带走的财物,但没有遭到翻动破坏、损失、带走的有哪些及种类、数量、价值;财物存放时间、位置、条件、知情情况等。

4.犯罪嫌疑人线索。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基本特征。如,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口音、行走姿势、面貌特征、衣着情况、携带物品等;二是职业、地域、习惯嗜好等;三是作案特征。如,作案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作案工具以及作案方式和手段、过程、后果等。

(二)侦查的推进阶段发现与收集侦查线索的内容

侦查的推进阶段,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从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转入到犯罪嫌疑人的寻找、发现、确定。此阶段,侦查线索围绕寻找、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进行发现与收集。

1.侦查线索围绕犯罪嫌疑人是谁的内容进行发现与收集。根据发现与收集的侦查线索,一般先确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然后按照侦查线索的集中情况,再确定刑事案件的重大嫌疑人;最后针对重大嫌疑人,专门采取侦查行动,发现与收集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线索及证据,直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2.侦查线索围绕寻找、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进行发现与收集。依据前期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线索,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开展犯罪嫌疑人的寻找、发现、确定工作。工作方法是,侦查线索边寻找、边发现,使侦查线索具体到某些人身上;然后根据这些人具有的犯罪嫌疑人的嫌疑线索,依据作案的时空条件、因素条件、证据条件等,对其按照嫌疑人、重大嫌疑人的标准分类;最后确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三)破案、侦查终结阶段发现与收集侦查线索的内容

破案、侦查终结阶段,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证据的法律规格要求的内容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证实犯罪的证据有特定要求,此阶段侦查线索的发现与收集,应当按照法律规格要求的内容进行。

三、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的方法有其规律性

刑事案件立案后,凡是法律赋予的可以用于发现收集侦查线索的方法都可以采用。发现与收集侦查线索的方法有其使用的规律性,具体如下:

(一)侦查初期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方法的规律性

侦查初期,侦查工作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因事立案的,发现与收集侦查线索的方法,主要依靠对犯罪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人及知情人,发现收集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的线索;对于单位或个人有记录犯罪信息、证据、线索的,对其证据进行调取查证获得;对掌握的刑事案件有关情况,公安网络平台可能有信息录入的,可通过网上信息查询比对的方法发现侦查线索等。

(二)侦查推进期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方法的规律性

侦查推进期,因事立案的,侦查工作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寻找、发现、确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人立案的,侦查工作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寻找、发现犯罪证据、确定其犯罪行为。发现与收集侦查线索方法,一是常规方法。如网上战法的使用,即侦查部门利用网上信息资源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的具体战术运用方法;视频侦查方法,即利用合法安装的监控视频,通过调取可供识别的视频图像,发现、识别、捕捉可利用的视频监控信息的工作方法;通讯信息查询技术,是利用电讯网络的基站数据,根据设定的通讯条件,筛选相关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数据碰撞、筛选,发现可疑手机号码,发现案件侦破的重大信息线索或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方法;现代信息技术,是借助以微电子学为基础的计算机技术和电信技术的结合而形成的手段,对声音的、图像的、文字的、数字的和各种传感信号的信息进行获取、加工、处理、储存、传播和使用的能动技术等。二是针对本地有落脚点的方法。如,调查摸底的措施、高危人群分析的方法等。三是针对惯犯连续作案的方法。如,网上信息比对,并案侦查,抓现行等。四是针对跨区作案的方法。如,旅店业信息研判、协查通报、清查等。

(三)侦查突破期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方法的规律性

侦查突破期,主要任务是围绕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主要依靠搜查、辨认、刑事技术、侦查讯问等方法进行。

对侦查线索的发现与收集进行分析,目的是使从事侦查工作的主体认清侦查线索客观存在的本质,掌握侦查阶段侦查线索发现与收集内容的特定性和使用方法的规律性,为打击制止犯罪活动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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