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韬,熊 明,胡冬冬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2.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泸州646000;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260)
刍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基于证据法学理论的思考
孙 韬1,熊 明2,胡冬冬3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2.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泸州646000;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260)
基于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审判阶段适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区别于其他诉讼阶段国家专门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刑事司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审判阶段为中心设定的证据法规则,检察机关审查证据的司法行为也将受到其制约。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理解何谓“给审判案件的法官制定的游戏规则”,是检察机关正确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证行为威慑作用的前提;同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也为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奠定了认识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法;证据法;审判中心主义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汲取了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有益探索,其第54条至第58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不仅科学地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而且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并较详细地规定了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1]。当前重新审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