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约在侗族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2014-04-09 04:35曾惠燕
怀化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侗族村寨

曾惠燕

(怀化学院 预科部,湖南 怀化418008)

侗族款约是侗族传统制度文明的一朵奇葩,它调解着传统侗族社会人们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维系着民间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该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民族精神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侗族款约的特性

侗族“款约”是由款首和款众共同议定的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信仰等方面的规则,是规范人们言行举止的侗族法典。它涉及生产管理、封山育林、社会治安、民事、刑事诉讼及族规、族法等各个方面,构成了一整套侗族古老的法律体系,用以维护本民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款约”的主要内容分为六面阴规、六面阳规、六面威规三大部分。六面阴规也称“六面厚规”和“六面重规”,是判处极刑的法规,是对犯有破坏坟山风水、骑坟葬祖、挖坟掘墓、盗取金银财物、拦路抢劫、谋财害命、放火烧寨、道德败坏、奸人之妇、乱伦等其中之一项的重罪处以极刑。六面阳规是对较轻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及其他附带处罚的法规,也称“六面薄规”或“六面轻规”,是对犯有偷鸡摸狗、弄虚作假和欺诈、破坏山界林权和偷砍林木等人犯处以数量不等的罚款,或到他家杀猪请大家吃肉喝酒,或令其当众认错赔礼或将其驱逐出村寨。六面威规主要是关于礼仪和道德要求的,其条款包括:遵守风俗、团结和睦、处事要公正、依约行事、夫妻和睦、勤奋劳动等,以批评教育为主。

“款约”通过款组织盟誓立碑而制订,世代传承,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彰显出它的独特性。

1.民主性。侗款以其强烈的民主色彩被喻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活化石”。具体表现在:第一,款约是由款区民众共同商定订立的,款约的修改、废除必须由全体款众共同协商决定。“款首邀集寨老,款脚传报众人。大家相聚一坪,共同议定村规。杀牛盟誓合款,集众制定规章。”[1]84这充分体现了款众的民主议款程序。第二,款约由款首当众发布,付诸实施,款区内的群众自觉遵守;若有触犯的由款众民主审议处理,由款首宣布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第三,款首由民选产生,既不世袭,也不是终身制;款首头人也必须接受款众的监督,须秉公办事,不脱离生产,不得滥用权力牟取私利。

款约从订立到具体实施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特征,它为侗族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当今,侗区新农村建设可大力创新侗款中的民主做法,大力激活基层民主意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积极促进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推动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使农村社区内部的政治生活在法制、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2.群众性。首先,款约必须是通过村寨群众共同商定盟誓施行的,充分体现了款众的意志;其次,款约约束的是全体民众,款区内的群众都必须人人遵守,不得违反。如若有人纵火烧了禁山,则由款组织按款众大会议定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令纵火者拿出一头肥猪来杀,将猪肉煮熟分发给款众各家各户,以期起到家喻户晓、人人为戒的教育作用。

侗区今天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应充分发挥侗款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大力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形成以党委、政府为主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党务政务公开模式。

3.平等性。“山有山规,寨有寨约,不管谁人,不听规约,大家户让他产光,小家户让他产落。”[2]侗族款民在款约面前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宣誓盟约,共同遵守;款首头人没有特权,如犯规同样依规惩处,不得徇私枉法。如款词道“做事要在理,处事要公正,要像戮称两头平。不许谁人佩刀偏右,挑担偏左。手捧上头,脚踩下面。柱正梁也正,人偏理不偏。如不公正,我们六村不用,六洞不容,村寨不要,让他自省良心”[1]89。这充分体现了款约面前人人平等。

4.和谐性。款约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款与款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第一,人与人关系和谐。款词:“见人落水要扯,见人倒地要扶。”“那家有难大家帮,那寨有苦寨寨助,那村有外人侵侮,击鼓召众去卫护。和睦相处,同甘共苦;互相友好,村寨安乐无忧愁。”[1]90体现了款区群众生产生活要互助互帮、扶贫济困、和谐相处。第二,社会关系和谐。款约通过对款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对破坏农业、牧业、渔业等行为的禁止及对违反者的制裁,对杀人、伤害、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有力地维护着侗族地区的社会安定,形成了“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景象。第三,人与自然的和谐。《约法款》道:“向来山林树木有界碑,田土塘园有界基;不许谁人,强谋强占,强争强夺。”[1]111-112款约规定了较为详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如毁坏山林,对于滥砍乱伐或放火焚烧山林者,要处以退赔和罚款等。

款约对侗族社会起到了安定治乱、惩恶扬善的作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今天构建和谐新农村建设仍具有重大意义。

二、款约在侗族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款约是侗族传统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制度,今天还在部分侗族地区继续发挥着功能,如“老人协会”和“乡规民约”即是侗族传统社会款组织和款约的嬗变。上世纪80年代以来,侗族地区制订并实施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其内容、实施手段大体承继了约法款。“老人协会”是伴随着乡规民约的产生而产生的,与历史上的款首制亦有许多相似之处,属于自治性质的民间组织,既没有什么特殊权利,也没有什么额外报酬。他们平时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家养老,有事大家就聚集商议,不计报酬,义务参加村寨的管理活动。这同过去的款首、头人、寨老也是一样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地方安宁,处理当地各种纠纷。

1.协调控制作用

侗族款约制度是一种高效的地方自治体制。传统侗族社会中,款约作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从杀人放火到小偷小摸、从婚姻关系到兄弟分家、从山林纠纷到水源争执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协调着人们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侗款》道:“官家设衙门,侗人选乡老……朝廷设官府,民间推头人;村有头人树有干,龙蛇无头不能行。村村有婆婆补烂衣,寨寨有头人理事情;做事要在理,处事要公正,要像戥称两头平。”[1]88-89这样,款约起着一个规范、协调人的行为的作用。

“款约”的协调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主要调解款民之间的纠纷,款民之间一旦出现纠纷与矛盾则由款首来沟通协调,化解矛盾;情况严重的则通过款众集体讨论提出裁决办法,平息纷争,从而保护私人财产、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家庭婚姻关系,处罚惩治犯罪,维持社会团结稳定。第二,协调各村寨之间、小款之间的往来关系,形成相互帮援的良好关系;组织军事防卫,抵御外面势力的侵扰和压迫。第三,兴办公益事业,如建造鼓楼、风雨桥、凉亭、水利等,开展娱乐活动,如斗牛、赛歌等。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认为:“法(国家制定法)的直接主要功能有四种,即:(1)防止不利行为和保障有利行为。(2)为个人间的私人安排提供便利。(3)提供服务和福利分配。(4)解决法无规定的争议。”[3]由此看来,侗族款约完全具有上述国家制定法的四种功能,它在传统侗族社会中对权利冲突或纠纷的解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内管控村寨事务,对外抵御外敌的侵扰,维系着民间正常的社会秩序。

乡老是纠纷调解人,鼓楼议事制是调解纠纷的机制。乡老又称为头人,威望很高,有权按款约调解寨内各种纠纷。调解纠纷的程序通常是这样的:一般小事,由当事人备办酒菜请乡老到自己家中来调解,由乡老当面说和、解决;当面不能立即解决的,乡老事后再分头调解。若案情复杂一点的,乡老一般都要经过反复调查,然后提出解决办法。若涉及房族之间的纠纷,除了乡老调解外,还要通过村民大会来评判。若案件特别重大的,那就要由款来解决了。从这可看出,侗族民事纠纷解决一般依照款约,在争议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具有司法效力的调解,调解的方式、程序是灵活的,在屋里舍外,田间地头、喝酒吃饭中就能得到解决,简便、廉价,处理结果也往往都是比较和谐的,协调了各款民、各村寨利益,维护了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维护了侗族社会稳定。

新中国成立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侗族地区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变化,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一些侗族村寨,创造了一种类似款约的“乡规民约”,可以说是款约的嬗变。“乡规民约”是由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村支两委共同参与制订的,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规约。它弥补了侗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某些领域存在的制度缺失,如“防火公约”、“封山育林公约”,它调整、协调着村寨之间的内部事务,调解村民之间的内部矛盾,促进村寨山林保护,优化环境。经调查了解,如今侗族村寨,有近50%的民事纠纷是在寨老的调解下实现的。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风俗、习惯相适应。”[4]这样,国家法律法规与民间乡规民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对于稳定侗族地区乡村社会秩序、协调好乡村社会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今天侗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要有效建立和整合法治资源的协调机制,在充分发挥村委主导作用的同时,更要不断强化老人协会在地方性、群众性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功能,以共同目标、共同利益为纽带,实现村委组织、老人协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利用,优势互补,形成老人协会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

2.教育警示作用

从款约的订立与宣传来看,款约从订立之日起要当众发布、解说,通过系列的款活动,使全体成员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和服从款约法的内容和精神,从而使款约达到深入人心的效果。款组织对讲款活动非常重视,每年正月或重要节日聚集款众在款坪进行庄严的讲款活动,向款众进行系统的宣讲;此外,还有一种季节性的讲款活动,名为“三月约青,八月约黄”的款会,由款师向款众集体温习款约的内容,让款约内容家喻户晓,村寨男女老少都能将款约内容熟记于心,养成了依照约法行事的好习惯。“兄弟本家:要像石崖千年不蹋,要像石山万代不崩。金子不能砸碎,银子不能破边。要让池塘越来越深,要让塘基越来越宽。肩膀不能互相碰撞,膝盖不能互相扭打。”[5]314又 如“谁人:走路不点灯,进村不遵约,不怕雷公轰顶,不怕雷婆放火——地头偷红薯,地尾偷豆角,还要罚他喊寨敲锣。”[6]通过这种蕴含丰富哲理的款词进行宣讲,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和行为方式。这样,款约易于被人们接受,成为规范社会道德、约束个体行为的准则。

从款约的规定与措施来分析,“款约”内容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告诉人们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款约中的“六面威规”多以提倡、教导、规劝、警告、约束为主,如提倡相互尊敬、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依约行事、避免纷争、秉公断案等。它像一根无形的绳索约束着人们,对人们有效地发挥着教化作用,让侗族人人都时刻保持着自律,有效地维护着基层自治秩序。款约中的“六面阳规”对触犯者一般处以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罚款等处罚,其典型的惩戒措施有“敲锣喊寨”、“送串串肉”、“洗面”等。“敲锣喊寨”即犯事者自敲铜锣,走寨串巷,边敲边喊边数落自己的罪过,以表悔改警示他人;“送串串肉”即由犯事者杀猪或杀牛,将肉煮熟穿成肉串,挨家分送,以表歉意;“洗面”即犯事者备肉、米、酒,在本房族老人陪同下到受害者家中当面赔罪,沿途燃放鞭炮,晓知全寨。这种处罚的结果是产生一种精神威慑力,警示人们要从德、从善,告诫侗家人不做伤天害理、不做伤风败俗之事,培养一种重名知耻的风气。侗族人们有一句谚语“人爱面皮,雕惜毛,世上名誉价更高”,侗家人形成了一种“不合款约不要做”的有所畏惧的人生观。

当今,侗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要创造性地承继侗款约法:一是可将传统的“六面威规”与现代的“村民德治”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村寨礼仪和道德教育,以款约的形式引导村民形成积极向上、健康有序的社会风尚,建立健全与新农村德治体制相适应的自我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可将传统的“六面阳规”与现代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结合起来,加强村民代表议事制度、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组织村民以“讲款”形式完善村规民约,把社会治安、村务管理、纠纷调处、护林防火、教育等工作纳入村民自治民主管理范围,不断增强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三是可将传统的“六面阴规”与现代的村民法治建设结合起来,摒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款约,在侗族村寨建立治安小分队,警民互动,共同防范和打击偷牛盗马、打架斗殴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侗族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3.民族凝聚作用

侗族款约提倡团结和睦,邻里互助;促进农业林业生产,保护山林和风水;维护村寨秩序,解决村寨矛盾。它千百年来对侗乡人民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款约长期的作用和影响,人们视款约为祖训,不折不扣,按款约的约定行事;款约成为了侗乡人行为的模式,铭刻在侗乡人的心里,这就塑造了侗民特有的认识方式、情感表达和行为心理结构,巩固、增强了侗民族自身的认同感、归属感。另一方面,款约凝结着侗族人们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和准则,因而被人们内化为内心深处的基本道德、基本观念,侗款制度文化也就成为凝聚着社区群体和民族共同体的稳定而牢固的重要心理纽带。

款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它被侗家人认可、接纳,它活在人们的观念、习俗与行为方式之中,并经过长时间的积淀得以延续,因而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和群体认同性。当代,随着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生活的需求,款约发生了相应的变迁,但是,款约在长期的历史运行过程中所体现的民主、平等、公正的精神像一个民族内在流动的血液,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新的作用。

在今天侗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当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款约、乡规民约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克服其弊端,保障国家法在社会调整中的主导作用,实现民族村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之间的衔接和融通,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1]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侗款[M].杨锡光,等译.长沙:岳麓书社出版社,1988.

[2]姜大仁.侗族政治遗产资源探析[J].贵州民族研究,2003(3):155-162.

[3]李亮.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民间法——以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为素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4):52-59.

[4]郑海山.从款约到村规民约的侗寨治理法文化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11.

[5]吴浩,梁杏云.侗族款词[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9.

[6]吴浩.刍议侗族款词的科学价值[J].贵州民族研究,1985(4):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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