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斌
(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 陕西西安 710054)
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它包括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两大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系统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警种之一,是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司法公正、权威、有效的重要武装力量。然而,这样一支隶属于人民法院、承担着重要司法审判保障任务又具有鲜明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其诞生和发展并不是与我国古老而悠久的司法体制与审判制度应运而生的,而是近代中西法律思想演化、司法体制交互融合的产物。探寻司法警察的端源,追溯司法警察的雏形,回顾司法警察的成长历程,其与中国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变迁以及中国警察制度的建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建立发展又带有深刻的西方警政思想的烙印。
(一)“司法警察”的词源考证。
1.“警察”词义溯源。我国古代书籍中很早就有使用“警”、“察”二字的记载。警字从敬从言,上敬下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意为有言在先,不得违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