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华,丁 峰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刘少奇与苏联宪法的移植*
夏新华1,丁 峰2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在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从宪法制定到宪政实践,均受到苏联宪政模式的广泛影响。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苏、中法律嫁接的桥梁,将苏联的制宪建议、宪政精神和选举制度等传入中国;通过移植苏联宪法,主持和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
苏联宪法; “五四宪法”; 刘少奇; 斯大林
宪法的移植与其他法律的移植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宪法的移植可以引起一国政治制度的变化,往往会带动对其他法律的移植,从而导致一国整体的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新中国的宪政建设从其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以毛泽东、刘少奇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缔造新中国,探索建立中国新的宪政体制的过程中,以苏俄为师,不断地深化对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的认识,以开放的视野思考宪政模式的选择,将苏联合理的制宪经验和中国的宪政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新中国的宪政乃至整个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思想在欧洲产生后,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基本上在欧洲传播,但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一些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无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开始接受并大量传播马克思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