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监护权须遵循『穷尽规则』

2014-04-11 02:00王旭东
浙江人大 2014年2期
关键词:监护权监护权益

文/王旭东

据报道,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制度完善与改进同样由问题倒逼而生。贵州毕节5 名流浪男童躲垃圾箱避寒闷死;南京2 名女童疑似饿死家中,尸体腐烂后被发现;贵州男子虐待亲生女儿5 年……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拥有“天生”的监护权,同时,也是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父母监护“失守”,酿成悲剧,让未成年人权益“沦丧”。转移监护权的司法思考与探索,无疑具备进步意义,值得提醒的是,此举一定要考虑周全、谨慎处置。因为这涉及到人的伦理与制度伦理的矛盾。

监护权的转移,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并且惩戒固有的监护人,这是核心的“利”;与此同时,也隐含着“弊”,那就是对家庭的“破坏”,对亲情的“割裂”,对孩子未来的成长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客观来看,有的父母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并非出于主观,而是客观状况决定的,或是自己身体原因,或是家庭经济条件造成,或是偶发性事件等。“行政与司法相衔接”,一定要“天衣无缝”,眷顾弱者,体现关怀,切不能误伤孩子及其父母。

为此,转移监护权必须遵循“穷尽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句话本来是表达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也可以“运用”到监护权的转移之上。监护权的剥夺与转移,对未成年人来讲是“一辈子的大事”,对一个家庭来讲更是“天大的事”。鉴于此,在决定转移之前,务必穷尽其他手段,包括现有的法律规则,之后才能考虑转移。同样,立法规范与细化剥夺父母监护权,也得遵循“穷尽规则”,让转移监护权成为最后的手段、最后的兜底。

“穷尽规则”可以让制度伦理向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是一项“善制度”,也具备制度公正的禀赋,转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悉心的呵护。但无论如何,法律与司法都不能无视“血浓于水”的朴素哲理,未成年的成长环境与权益获得相辅相成,尽管有时会相互矛盾,但法律与司法一定要厘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只有穷尽之后,“法不容情”才会顺理成章,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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