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为规范中抵抗权困境的成因与出路

2014-04-13 08:11:28刘福元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刘福元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行政伦理两难中的抵抗权问题

一般而言,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指由行政主体制定并实施的、仅对该行政主体所属公务员及其下级机关所属公务员发生效力,通过道德性约束和规定性约束规范公务员公务行为和非公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公务员行为规范作为行政法治的关键环节之一,能够为公务员的职务行为提供立法指引、为复杂的行政情景提供处理方案,并能为行政效率的提高提供协作机制,因此,其在内部行政关系中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

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系主要由伦理规范、业务规范和责任规范构成,其中伦理规范指的是对公务员的政治立场、工作目的、道德操守和执法原则等进行规定的制度条款,或者说,是行为规范中除程序性、评价性和责任性等规则性内容之外的、具有较高目的性和原则性的条款。而伦理规范所具有的这种统领性和导向性作用,使其应当具有较为充分的明确性特征,从而能够给予公务员职务活动以清晰的方向性指引。然而事实上,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伦理规范的明确性仍然存在欠缺,因为行政伦理自身可能存在争议性问题。斯塔林教授举例说,为了拯救鲸鱼,我们是否应该禁止爱斯基摩人捕鲸,尽管他们的全部文化都与鲸鱼有关?公共财政中仅有的1 000万美元是应该投在癌症检测计划上还是学校午餐计划上?如果全国的车速限制降至每小时20英里,那么就可能完全消除公路上的伤亡事故,但这是否值得增加数百万小时的行车时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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