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承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附带监听资料证据能力研究
孔祥承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附带监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我国立法与实践并未作出回答。但在充分汲取域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监听基本原则及刑诉价值权衡为标准进行分析对于同一对象的附带监听资料,可以通过关联性标准及重罪标准获得证据能力;对于不同对象的附带监听资料,在一般情况下无证据能力,但在重罪情形下可获得证据能力。同时,附带监听资料若想真正取得证据能力,尚需通过事后补正制度与证据调查程序检验,从形式与实质层面对其进行治愈。
附带监听;同一对象;不同对象;证据能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对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程序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使一直隐于幕后的监听显现在人们的面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采取侦查技术措施收集的证据资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这项规定标志着监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而非像以往那样潜藏于幕后,在暗中伺机侵蚀当事人的权利。
侦查机关依法实施监听时,在某些情形下,发现超出监听令状所记载的犯罪事实,或者发现被监听对象以外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附带监听”,这种监听又被称为偶然监听或者意外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