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信托的刚性兑付

2014-04-17 09:07赵文素
金融理论探索 2014年4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刚性

赵文素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石家庄 050000)

近年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快速膨胀,从2007年末的0.95万亿元增长到2013年底的10.91万亿元,成为当前大众资产自主管理(简称“大资管”)时代的领航者。我国信托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刚性兑付”这一名词频繁映入人们眼帘,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热点之一。所谓刚性兑付,对信托业而言,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无疑,刚性兑付是信托业务规模爆炸式增长的主要推手,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色产物。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要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央行在今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提出,刚性兑付会增加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并引发道德风险,应予以有序打破。最近频频出现的信托产品兑付危机,尤其是今年3月份“11超日债”成为国内首单实质性债券违约案例,使得刚性兑付存在的合理性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将分析我国信托业刚性兑付产生的原因,存在的不合理性及彻底打破刚性兑付应采取的措施。

一、我国信托业刚性兑付产生的根源

由于目前大部分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不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进行转让,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很多投资者将不敢购买信托产品,这将对信托业产生很大影响。

1.理财市场不成熟的必然表现。我国在经历了某些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照预期收益兑付而造成该银行声誉下降后,各家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均不得不暗中保证预期收益,哪怕降低自身的收益水平,并在产品设计之初就与银行授信挂钩,可以说在事前就采取了自我兜底的保证措施。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讲,银行保证按期按量兑付就是潜规则,理财产品就应当有风险。同样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同样的尴尬。从银行角度来说,在银行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银行往往为了规避监管,主动将政策、制度、额度上难以审批的高风险项目向信托公司推荐,因此使得很多信托产品从诞生之日起即具备较高的潜在兑付风险。而迫于银行的强势、同业的竞争格局以及投资人承受力的需要,信托公司一般也都接受,无暇对项目风险进行过分追究,只是要求银行对项目做出授信等隐形担保承诺。这样的角色异化使得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互相绑架,造就了信托产品必须刚性兑付。显然这是违背理财产品市场化要求的。

2.信托推介特殊途径的必然结果。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推介不允许通过非金融机构。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其本质在于“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不过,由于自身难以形成稳定的自有资金渠道,信托公司更多承担着一个通道角色,在项目承揽、信托产品营销方面对客户网络成熟的商业银行保持着极强依赖,因此银行就成为信托计划推介的主渠道。投资人大多都是银行的高端客户,无形中信托计划的风险就传递到银行。在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时,银行出于维护自身声誉和避免监管部门事后追责的需要也要想尽办法或潜在兜底处置来保证信托计划兑付。因为银行在推介信托计划时也是以维护客户为最终目的的,毕竟客户资源是银行间竞争的主要对象。

二、信托业刚性兑付的不合理性

1.与监管政策相悖。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产品认购风险申明书中应明确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显然,在制度层面是不允许刚性兑付的,投资者自负的风险是首先明确的。

2.降低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也明确表示,刚性兑付现象不仅助长了道德风险,也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1)刚性兑付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导致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诱发投资者资产配置不合理调整,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也造成蓝筹股市盈率下降,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低迷。(2)金融机构一旦存在第三方兜底或介入的预期,为吸引投资者,会忽视项目的风险,优先选择收益高的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可能被削弱。我国当前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往往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重点调控领域,并通过资金挤出效应等渠道,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另外,承诺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一旦不能按照预期兑付,投资者可能拥堵机构网点,要求机构偿付资金,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打破刚性兑付的主要措施

从长远发展来看,打破刚性兑付的“魔咒”无疑对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对我国整体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起到战略引领作用。目前,虽然信托业刚性兑付已“寿终正寝”,但真正退出历史舞台还需要信托计划的市场参与者各司其职,不能将风险互相传递和转嫁。

1.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当信托公司不能尽责之时,应尽监管之责,不应一味从维稳的角度出发只做个调解员,坐视信托公司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或投资人。最近银监会出台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信托公司风险防控的要求,规定: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监督信托机构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下依法开展业务。

2.信托公司审慎处置。作为信托计划的设立者,信托公司应尽快提升人员素质和风险控制能力,真正成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尽快摆脱依赖银行营销和处置资产的惰性。应正确面对不良资产的出现,推进风险处置的市场化,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商业银行尽责代理。作为代理机构,商业银行应正确充分地判断信托计划的实质风险,不要一味强调信托的法律权属关系。加强代理信托的风险识别和审批,在代理过程中向投资人充分明示产品风险,防止信托计划风险的转移。

4.投资人买者自负。作为信托产品的购买方,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能一味地追逐收益。真正了解信托项目风险内涵,合理处置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关系。投资人应当明白,自己投资的不谨慎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理财市场走向成熟的一个必经阶段。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R].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publish/jinrongwendingju/36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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