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郑州 450011)
浅议行政合同优先权及其法律规制
孙启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郑州 450011)
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的契约。行政合同顾名思义属于合同,但又不同于民事合同,主要体现在行政合同主体的优先权;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先权包括合同的单方解除、变更权、对相对人的选择权及行政制裁权等等;行政机关往往为了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后不得不行使优先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一些行政主体为了自身利益违法行使优先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加强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优先权的规制迫在眉睫。
行政合同;优先权;法律规制
对于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概念与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性质,对概念的剖析是前提,而对其性质的分析是更深层次地理解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潜在内容。
(一)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概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合同,但是什么是行政合同优先权?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先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我认为对行政合同的优先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首先,行政合同的合同属性,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契约,这种契约必然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