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还权赋能”的土改脉络

2014-04-21 05:26曾乐明
新城乡 2014年1期
关键词:联产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

曾乐明

从安徽、四川等地冒险试行“包产到户”,到“联产承包”在全国风起云涌;从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到成都、重庆获准“国家试验”;从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多种形式自由流转,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财产权利——

理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贯穿新中国改革历程;数次行至关键的突破,成为烫热的历史刻度,刻画出一条“还权赋能”的改革脉络,宽广而深刻地改变着这片土地上的每一片村落、每一位农民。

从耕者有其田到土地集体化

新中国刚成立,拉开了当时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彻底的土地改革运动。

新旧交替之时,政权之于国家的至关重要,土地之于农民的命运攸关,革命理念与农民意识的互化,恢复经济与实现工业化的迫切,汇聚成“箭在弦上”的历史必然,藉由这场土地改革,荡气回肠地展开。

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承载着实现中国农民拥有土地的千年梦想,举起了“耕者有其田”的大旗,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这场改革持续至1953年,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让3亿多几无寸土的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农具、牲畜,并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农业生产力获得极大的解放。国家认同的建构,以这次土改契机,全面“嵌入”乡土社会;农民阶层中一系列的价值观念、思维习惯、行为模式等,得以鼎新。

这个以小块地、小农户为特征的“小农经济时代”很快过去。

1955年夏,以避免小农经济局限和生产技术落后为由,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揭开帷幕。自此,农村土地制度先后从土地为农民所有,变为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再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社员除保留自留地的使用权外,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都实现了集体化,各项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均归人民公社。绝大多数社员依赖计划经济生活,集中耕作、记工分、分口粮,俗称吃“大锅饭”。“农民活动管得过紧,经济决策过分集中,利益分配苦了农民”,导致农民出工不出力,生产无效率,农村经济发展迟缓。

“包产到户”开启改革攻坚

到上世纪70年代末,一些地方的“大锅饭”实在吃不下去了。

1978年安徽大旱,欠收。11月24日晚,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秘密开会,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内容主要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

当时此举冒有多大风险,从第三条即可“读”出。而前两条的内涵,浓缩成四个字,就是“包产到户”。

就在小岗村召开秘密会议3年前,在四川省广汉县,西高公社金光大队的农民,暗中把田地分到作业组。这一做法当时被总结为“定产到组”,回避了“包”字。广汉另一个公社金鱼公社也作起了“田坎上的文章”——11大队第9生产队把田埂“分”了,第二年又麻起胆子每人包了4分口粮田,余下的仍为集体耕种。1977年,金鱼公社试点“包产到组”,第二年,全社粮食总产量猛增到1300多万公斤,比全县当年增产比例高出一倍。1978年10月,金鱼公社“包产到组”的经验在四川农村推行。

彼时,中央和地方对于“包产到户”的认识还很不一致,批评的声音给“包产到户”的带头人造成很大压力。针对批评,时任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表示支持农民的试验。

邓小平早在1962年中共中央书记处一次讨论“包产到户”的会议上,就曾引用“不管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来阐释观点。他认为,哪种生产形式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上世纪70年代末,当“包产到户”遇到重重阻力时,邓小平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给予了坚决支持,对于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的推行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1982年1月,中共中央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推行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0%以上。同时,政府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脱穷摘帽,逐步走上奔富裕的道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了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中国因此创造了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瞩目成就。

新土改彰显“还权赋能”

“联产承包责任制”行至上世纪末,衬映它“底色”的是中国经济的全面起飞、城市化的狂飙突进。

相形之下,家庭制承包到户的农业生产已显落后,农民虽有小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自由变卖、出租、抵押,不能构成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缺乏有效制度规范,不能以合法途径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农民无法以自己的土地权利主动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利益。

农业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工商业,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农民的收入增幅落后于城镇居民。城乡二元差距拉大,日益繁华的城市,只留给农村一个遥远的身影。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2002年,时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的李昌平,用13个字概括出中国“三农”问题。

改革,依然是从“试验”开始。

1987年,国务院批复某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土地经营权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中国土地流转制度进入新的试验期。

紧随其后,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三部土地大法的颁布实施,意味新时期土改进入“流转大时代”。

“新土改”的焦点落在两座城市:成都、重庆。

2007年,国务院批准重庆、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两地不同程度试验土地流转。

成都市从2008年开始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立国内第一家产权交易所,并形成了多种相对成熟的土地流转模式,比如红砂村的土地租赁模式,龙华村的集中经营开发模式,汤营村的土地入股“股权+红利+工资”模式等。

重庆大胆探索土地流转方式多样化,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自愿交回等,并创造了土地换社保的九龙坡模式。

各地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探索,产生了很多新鲜事物。比如,小岗村从“分田到户”到新型合作化,甘肃成立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福建三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贷款,天津则推行宅基地换房……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更重大的改革突破是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建设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其中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村土地的经营权金融功能得以实现,农民和农业企业可以据此融资扩大生产规模。

不难看出,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经历了由“禁止流转-允许流转-放开流转”,以及从模糊不清到逐步明确鼓励的过程。但是,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所说,农村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三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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