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地同权的成都方式

2014-04-21 05:26龙腾飞
新城乡 2014年1期
关键词:同权集体土地成都

龙腾飞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深化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又行至变革关口。

在现行土地政策下,农户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却无法像国有土地那样自由流转,不能合法享受城镇化带来的土地收益。即使发生了事实流转,受让方也无从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难有稳定的预期和行为。这种“同地不同权”的状况,不仅损害了农民的权益,也限制了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不言而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味着消弥土地的所有制差异,而仅仅依据位置和未来用途进行定价,同一区域内会有根据同一定价原则形成的地价。最终目标是“同地、同权、同价”。

事实上,梳理成都统筹城乡改革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可以看出,“成都土改”的经验,不单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而且在“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以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多方面着力突破。相关专家表示,成都近年来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践,是一条符合目前改革方向的道路。

从鹤鸣出发

梳理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整个逻辑线,绕不开其改革原点:鹤鸣村。

2008年,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首创“鱼鳞图”,来直观描述村里土地的地块面积、四至边界等信息,精确确定农民土地权属。在这张图上全村每一处房屋、宅基地、承包地、林权的土地归属,都由每家每户按上像鱼鳞一样的手印。这个创举,被当地村民形象描绘成“鱼鳞土地确权法”。

鹤鸣村的经验旋即在成都全市推广。历时3年,成都基本完成了确权颁证,第一次全面、真实地摸清了农村的“家底”。

另一个时间坐标,是2009年1月18日,都江堰市大观镇茶坪村村民王正良和联建者邓小林,拿到了联建房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是联建房第一张房产证,轰动一时。

从确权颁证到同证同权,不到一年时间的鲜活案例,印证了土地产权改革的巨大力量。业界普遍认为,成都的土地改革,是在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验区和灾后重建双重机遇双向催动下,产生了乘数效应,为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奠定了基础。

“成都改革之所以‘超前,的确是因确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四川和盛家园小城镇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林说,“成都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遵循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即满足资源变资本的三要素:产权明晰、可流动、产生剩余价值。成都确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就是按照这个逻辑走的。”

历时3年确“实权”,颁“铁证”,成都为农户之间的止纷定争和农村资源的便捷流转,提供了可靠的产权保障。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李力行认为,成都“土改”中,大量艰苦的基础性工作,都是为了在农地确权基础上使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自由流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减少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他进而认为,成都土地改革“从人口和影响范围来看,不是一个普通的小规模土地试验,它的规模在欧洲就相当于一个国家”。

三种流转

在基本完成确权后,成都把改革的重心,转向了探索集体耕地、林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上。

概括地说,成都的试验展示了一幅土地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在农地确权的基础上,以土地指标交易带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大集体土地流转,推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在这新一轮“土改”中,当年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农发组)里的“年轻人”陈锡文和周其仁,如今还在为农村的变革戮力求索。

周其仁领衔的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土地制度改革综合课题组,曾对成都土改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总结。报告中提到,“成都在城乡统筹实践中,在土地制度层面,经‘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以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平稳实现对现行体制的突破。”

这一系列表述,都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部分提法相吻合。

现在来看,成都改革的未竟之局在于,如何在确权基础之上“引地入市”,使之转化为以农民为交易主体、充分发育的市场为操作平台的常态流转模式,从而在推进城镇化与保护农民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2008年10月13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成立,成为全国首家农村产权综合性市场平台。这是为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转让权方面的“同地同权”创造条件,保障集体建设用地在更大范围内规范流转。其后,成都市又成立了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公司,以期真正激活“沉睡”的巨量土地资本。

在这个平台上,由农民自主、以规范市场为交易平台的土地流转开始渐次上演。

案例之一即是2008年汶川地震灾后进行的“联建”。联建引入的社会资金,大大缓解了灾后重建的压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流转,为乡村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之二是成都锦江区用出让国有土地的方式,挂牌出让两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锦江模式”的价值在于,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已逐步成为主动、平等的出让方,而不再被动接受国家征地。

深水区平衡

据成都市农委统计,到2012年,成都全市耕地流转面积达30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7.9%。来自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的信息显示,等待流转的土地达到数万宗。成都地产界一位人士分析,即使按保守的100万元/亩计算,300万亩土地市值将超过3万亿元,而且按规划将以每年4000亿元价值递增,“这将产生天文数字的市值。”

前提是,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所需要的庞大资本?农村和农民的自我积累有限,只能来自于城镇化传递的土地溢价。这一切都表明,成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尽管国家政策层面允许试验,地方政策层面也支持积极探索,但近年来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表明,实现同地同权同价的探索并不如想象的乐观。”在成都大学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建瓴看来,对于如何达至“同地同权同价”,大多数的目光仍然集中在取消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这一限制条件下。从成都市已经操作的农村集体土地入市项目来看,“能够自主盈利的几乎没有”,这一现象更值得探讨。

究其原因,操作者们的观点大多一致:不能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导致利益空间太小,无法在短期内平衡预算。

吴建瓴进而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要达到与国有土地入市同地同权同价,除去所有制的限制外,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地方政府能够形成其它收入来源渠道,以应对土地出让收益的减少;形成利益调节分配机制,保证由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所形成的利益合理分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地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并支付合理的相关成本。“这三个前提条件与所有制限制纠缠在一起,单纯地消除所有制限制不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

猜你喜欢
同权集体土地成都
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变迁研究
穿过成都去看你
成都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的若干解读
在成都
近城区集体土地开发模式探索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困境与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