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组织性参与

2014-04-21 05:26杨中
新城乡 2014年1期
关键词:组织性公共事务民间组织

杨中

有的事,乍看起来很不正常,像许多涉及社会群体大多数的公共事务,网上吵得轰轰烈烈,政府正式征求意见却没几个人愿意出面。再往前,某市举办的几次政府听证会,一个熟面孔在听证代表席上屡屡出现,引发媒体质疑,追问之下,居然是报名听证的市民寥寥,差不多是选无可选。

再仔细推究,我们常挂在嘴边的公民参与,其实不该只是公民个体参与,其中应该有个体集合而成的组织性的代表,即人们常说的民间组织。可是,在许多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讨论或者听证中,人们听见过这类集纳公众意见的民间的组织性表达吗?从2012年的年检结果看,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已经接近3000个,可需要它们出场发声的时候,它们却缺位了。

要解决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性问题,就必须让偶然的、孤立的、片面的、情绪化的表达压缩到最低程度,而让更富理性的、更有代表性的、更靠近“最大公约数”的声音登场。这就要创造条件,要在各领域各层次培育更多的社会性组织,使公民个体的参与更多地向组织化的参与演进,更好地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

进一步讲,现有的许多社会组织也还需要考虑自身转型的问题。为什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我想,应该是让这类社会组织真正具有民间性,在依法自治和自律方面、在反映和表达民意方面,实现实质性的回归。比如说,人人揪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虽然有不少食品加工业老板表态“做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但是这个行业还是乱象丛生,行业性的有效自律非常不够。那么,如何把老板个人的“良心”承诺变成整个行业的自律?这里就有民间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发挥效用的巨大空间。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公民的积极参与必不可少。而要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还需要系统性的设计和推进。培育公民意识、推进公民参与的训练、提升公民素质、及时反映和协调公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在这方面,不妨先强化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与公众的联系,夯实它们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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