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侵犯隐私权了吗?

2014-04-22 11:42陈书香
大科技·百科新说 2014年4期
关键词:电信公司电话号码知情权

陈书香

如今,所有的手机以及绝大部分家庭的座机都有来电显示功能,我们对此早就习以为常,恐怕从未想过,这里面还有过隐私权的纠纷。几年前,就曾有律师以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为由,把电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其上告理由是:来电显示业务泄露了主叫方的电话号码,给其本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严重侵害了他的隐私权。

“来电显示”真的侵犯了打电话者的隐私权吗?如果答案为“是”,接电话者的知情权又如何保障呢?我们理解这个问题,可以与古代的登门拜访相比。打电话仅仅是现代人主动与人沟通的一种渠道,古人没有电话,他们想要与人沟通就要登门拜访,登门拜访需要敲门,敲门需要遵循什么法则呢?

敲门规则

人类的祖先很早就发明了门,门的功能主要有两种,一种功能是把人的空间进行区分,门里是私人空间,门外是社会空间,门里人对自己的私人空间具有支配权,他可以随时打开门,这是他的权利。门外人想与门里人沟通,就必须敲门,同时还要自报姓名,这既表达了对门里私人空间的尊重,也保证了门里人对门外人身份的知情权,也就是说,“你敲我家门,我有权知道你是谁”,这是敲门者应该懂得的规则。敲门而不报名,这是骚扰;敲门不报名而强行进入,这就是“破门而入”,是打家劫舍的行为。

古代的登门拜访与现在的电话沟通非常相似。“来电”就相当于古代的敲门,“来电显示”就相当于古代敲门者自报家门。古代敲门者有敲门的权利,也有自报家门的义务。打电话者有“来电”的权利,也有“显示来电”的义务,即通报自己真实身份的义务。接电话者就相当于古代的门里人,打电话者就像古代的敲门者,门里人对敲门者的身份有知情权,接电话者对打电话人的身份也有知情权。所以,电信公司给用户安装“来电显示”并没有侵犯打电话者的隐私权,因为“显示来电”是打电话者必须通报自己身份的义务。同时,“来电显示”保障了接电话者对打电话者身份的知情权。

知情权更重要

既然这样,为什么还有人认为“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呢?主要原因应该是此人对隐私权的理解太抽象,他没有认识到隐私权是有一定条件的。我们都知道电话号码是一个人的隐私,泄露别人的电话号码就是侵犯别人的隐私,这是人的常识。但是,“来电显示”是一种特定情境,打电话者想主动进入接电话者的私人空间,促使接电话者进行是否拒绝的选择,因此显露自己的身份是打电话者的义务。如果打电话者显露自己的身份,接电话者可能拿起电话进行沟通;否则接电话者可能拒绝,这样只能被误认为骚扰,对打电话者非常不利。在这种特定条件下,打电话者的电话号码只向他选定的指定对象即接电话者显露,这时电话号码就不能称为隐私。正如我们平常说一个人体的隐私部位必须保护不能外露,但针对自己的爱人,人体的隐私部位就不再是隐私了。

进一步来说,假设打电话者的电话号码是隐私,那么电话号码是谁泄露的呢?“来电显示”装置不可能无缘无故泄露打电话者的电话号码,只要你不打电话就不会显示你的电话号码。这么看来,泄露电话号码的罪魁祸首还是打电话者本人,因为打电话者主动想与接电话者沟通,正是他打电话的行为泄露了自己的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的显示,即使侵犯了打电话者的隐私权,也是打电话者自己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不能把责任归咎于电信公司。

有的人在自己的电话上安装了屏蔽装置,让别人接电话时看不到他的电话号码,这其实是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没有履行自己必须向对方显露身份的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也为不法分子骚扰别人以及犯罪留下了空间。

猜你喜欢
电信公司电话号码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欢欢家的电话号码
猜电话号码
“致命”隐瞒的背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及其伴侣的知情权如何兼顾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英国民众保卫“电话亭图书馆”
Telefónica出售其持有的全部Hispasat股份抵债
宪政视阈下知情权的法理与中国实践之检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