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培育体育社团
——来自广东的调研

2014-04-25 02:07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非营利社团政府

张 宏

(广州体育学院休闲体育与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500)

政府如何培育体育社团
——来自广东的调研

张 宏

(广州体育学院休闲体育与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500)

以广东省广州、深圳、中山、江门四市的体育局和体育社团为调查对象,采用实地考查法和访谈法,主要从规范性研究角度,分析研究了政府(主要是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社团的培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研究认为,当下政府对体育社团宏观管理的首要工作是培育和扶持体育社团,以使它们尽快发展壮大起来;体育社团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培育内容的依据;政府对体育社团的培育应该从五个方面入手:资金、场地设施(包括办公和活动两方面)、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和事权职能等。

体育社团;政府;管理;培育

由于历史原因和业务性质特征,当下中国的体育社团非常孱弱,甚至弱于整个中国社会组织的平均发展水平,很多基层体育社团的能力不足以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无能力生产政府委托或采购的公共服务产品,在政府与体育社团关系模式的合作机制中,因为体育社团的弱小,可能使这种关系难以为继而合作破裂。所以必须尽快让体育社团发展壮大起来,这离不开政府对体育社团的培育。在实践中,政府(特别是体育行政部门)也意识到要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作用,当下首先要做的就是培育和扶持体育社团,但如何培育?从何处着手?已有理论研究一直没有一个全面深入的应答和指导。于是,本文在对广东省调研的基础之上,主要从规范性角度,分析研究了政府(主要是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社团的培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表1 访谈的四市体育局管理人员

本文采用立意抽样,以广东省比较有代表性的广州、深圳、中山、江门四市的体育局和四市范围内有代表性的14个体育社团为调查对象。主要采用实地考查法和访谈法,实地走访了四市体育局和14个体育社团,根据研究目的设计了两个访谈提纲,分别与各市体育局管理人员和体育社团管理者进行交流讨论,记录访谈内容,并加以整理分析(见表1,2)。

表2 访谈的四市体育社团

1 体育社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体育社团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培育内容的依据。

清华大学王名等(2011年)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曾经做过专业调查,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缺乏资金(41. 4%)、缺乏活动场所与办公设施(11.7%)、缺乏人才(9.9%)、政府支持力度不够(8.5%)、组织内部管理问题(7.5%)。[1]

倪同云(2002年)的调查研究显示,我国体育社团面临的困难是多方面的,有内外部因素,其主要困难有:一是缺乏活动资金;二是缺乏人才;三是缺乏权力;四是缺乏相关体育法规制度的支持;五是与外界的联络沟通渠道不畅,内部也缺乏沟通与合作。所以体育社团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在经济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或经费支持、优先使用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希望政府实行管办分离,赋予社团明确的职能和权力。[2]

综上所述,当今我国体育社团面临的主要困难是:资金、场地设施(包括办公和活动两方面)、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和事权职能五个方面,政府对体育社团的培育就应该从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入手。

2 体育社团培育的路径

2.1 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资金方面的培育

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不同,非营利组织很难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来获取资金,因此,拓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争取更多的经济支持,对非营利组织而言至关重要。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了四个部分: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员会费和服务收费。我国目前的体育社团组织规模较小、组织能力较弱、社会影响力较低,所以在会员会费、服务收费和社会捐赠三个方面得到的资金数量都非常有限,这更加突显了政府资助对于当前体育社团收入来源的重要性。另外,从理论上讲,由于不同类别的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公益性、受益范围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政府应该针对这些不同采取差异化的支持方式和力度。而体育社团一般可列入社会服务类和群众生活类组织,它在全民健身事业(公共体育服务)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特征,所以体育社团应该得到政府的优先扶持和重点扶持,在实践中,广东省政府也已将体育社会组织列为目前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类别。

事实上,政府财政的资助和津贴一直都是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一个十分重要的资金来源。美国著名学者拉蒙教授主持的全球非营利部门比较研究项目(CNP)对全球42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实证的比较研究,结果发现绝大多数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都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的比重全世界平均大约为30%左右,美国是33%,欧洲许多国家达到50%-60%,有些国家甚至高达80%。[3]这说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但倪同云(2002年)的调查研究显示,我国体育社团的经费来源渠道呈多元化趋势,虽没有各种渠道具体所占比例(这方面数据难以准确统计),但收入来源渠道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社会赞助、会员会费、业务创收与广告经营收入,却没有政府资助这一渠道。在我们调研的采用政府介入式模式(这也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采用的管理模式)的江门市和中山市,数量众多的自上而下发展起来的草根型体育社团基本都没有获得过来自政府的任何资金资助。可见,现实中我国政府对体育社团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

所以,我国政府,特别是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体育社团的资金支持。体育社团的资金支持可以有多种方式和渠道。

2.1.1 补贴——直接财政拨款和实物划拨

在我国,自上而下成立官办色彩浓厚的非营利组织和与政府体制走得比较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可以在争取财政拨款和物质资料划拨上努力,因为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中,总有一部分是要以各种方式划拔给各类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组织的这种资金筹集方式虽然遭到了不少批评,被认为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和民间性,但它仍是许多非政府组织筹集资金常用的手段,[4]特别是当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比较雄厚时,这种情况更加明显。在我们调研的广州市和深圳市体育局,每年都有一笔稳定的、数量可观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体育社团。

从政府的角度如何把财政补贴这项工作做好,无非涉及两个方面:把“饼”做大和把“饼”分好。如何把“饼”做大?政府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体育社团,重视当前政府对体育社团的培育,这样才能在接下来的财政支出中把这一块的专项扶持资金尽可能地划拨多一些,所占支出比重大一些,最后还要使专项扶持资金保持稳定或上升态势,形成一种制度化的机制。

如何把“饼”分好?首先要把补贴工作公开化。只有公开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只有公开才能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防止腐败变质,要把补贴金额、分配办法让所有有资格享有补贴政策的体育社团都知晓,都能参与申请。其次要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制度化的补贴分配机制。这个机制设计可以是弱者优先的原则,也可以是效率优先的原则,或者两者相结合。弱者优先原则强调对小弱体育社团的补贴扶持,因为相对大强体育社团,他们更需要补贴。比如像本研究调研的广州市一样,将全市的体育社团分成几类,大的实力雄厚的单项体育协会如乒羽网、足篮排、高尔夫、田径、龙舟、游泳等,基本上不划拨财政补贴,他们都能够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协会日常运作和举办活动赛事,实现自我造血、自负盈亏,广州市体育局把有限的补贴主要用于扶持小的实力较弱的单项体育协会,补贴资金的力度也可以相对较大。效率优先原则强调对工作绩效高的体育社团的补贴扶持,这样可以使补贴资金的使用更有效率。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体育社团工作绩效的高低?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体育社团自身和它以前开展项目的评估来判断,比如江苏省常州市体育局每年根据体育社团的工作情况,对全市体育社团进行等级评估,不同等级的体育社团得到的下一年的财政补贴将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体育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它未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所生产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谁的任务多、谁生产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多,谁获得的财政补贴就多。

2.1.2 政府购买——通过政府采购和合同外包等市场化方式

政府购买是指政府通过项目为导向,与非营利组织签订服务承包或者服务购买合同,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具体公共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来承担。这使非营利组织获得了维持自身运转的经费。如果说政府财政补贴是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的经费支持方式,那么政府购买就是一种现代的、市场化的经费支持方式。政府购买的具体方式又可以分为政府采购和合同外包两种,一般采购对象通常是商品、物质、产品,外包对象通常是事项、职能、服务。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政府购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标的金额较小的政府购买可采用委托招标的方式。

目前,政府购买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转变职能、扶持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而且政府购买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广东省于2012年5月制定了《政府向社团组织购买暂行办法》,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颁布的《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中,体育类的购买服务对象明确包括: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尽管有相关法律政策的支持,但实践却不尽如人意,有统计显示,广东的社会组织有85%还未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91%的社会组织还未得到政府的购买服务。在我们调研的广东四个城市中,体育行政部门基本仍沿用传统的财政补贴方式,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体育社团非常少。

政府向体育社团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培育扶持体育社团,将是今后政府对体育社团资金扶持的主要方式和手段,通过我们的调研,目前这种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府向体育社团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产品和金额是否足够多?是否能够满足众多体育社团的资金需求?毫无疑问,体育行政部门每年会有一定用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项目和资金,但除了体育行政部门以外,其它政府行政部门用于购买“体育”的项目和资金就非常少。另外,广东省近年来一直强调基层社区(街道、居委会)应将具体事务交给社会组织去完成,那么基层社区用于购买“体育”的项目和资金又怎么样呢?据我们对广州市海珠区部分街道的调研,采用政府购买的街道基本上是将其公共服务事项整体外包给社会组织,没有单独划分出体育事务交由体育社团。以海珠区沙园街为例,它们通过公开招标将街道的公共服务以每年200万元价格整体交由一家大型公益性组织,所涉及的公共服务内容有六大类,文化体育属于其中的一类。体育社团相对来说比较弱小且专业性较强,很难在这种综合性公共服务的竞标中取得优胜。

(2)体育社团的垄断性不利于政府购买,特别是公开招投标的政府购买。购买最好有不同的供给主体,政府可以货比三家,特别是标的金额比较大的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如果投标方少于三家是不能开标的。虽然广东省社会组织改革新政中,已将“一业一会”的垄断局面改为“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允许合并组建,允许分拆组建,但从目前实践来看,体育社团仍存在着较强的垄断性。一方面对体育局而言,我们访谈的大多数体育局官员仍然认为体育有相当的专业性,是较特殊的,不是随便成立一个体育社团就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所以体育行政部门手中掌握的仍然是那些老资格的,命名为“市(县)(项目)协会”的体育社团,仍然只愿意将财政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它们。另一方面,那些新成立的体育社团因为经验和能力的不足,很多没有去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也不关注和参与与体育相关的政府购买,失去很多发展的机会。

(3)单项体育协会往往缺乏权威性,无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和服务。体育社团中主要的类型是单项体育协会,从理论上讲单项体育协会一般是由区域内本项目的团体法人单位(如单项俱乐部)和个人法人自下而上联合组建而成,相当于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本行业内具有权威性,能够承担行业管理的职能,政府可以通过合同外包或委托招标的方式将该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单项体育协会。但现实当中,很多取名为“市(县)(项目)协会”或是自上而下由政府牵头成立的,或是自行成立的,从法理上缺少民意的基础,区域内从事该项目的其它团体法人单位(如其它单项体育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的单项俱乐部)往往不买账,不承认其权威性,自然不接受其所谓的行业管理。在我们的调研中,深圳市体育局官员认为这是他们当前在对体育社团宏观管理中遇到的最大困惑。

2.1.3 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公益性体育社团发展基金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有体育彩票,按照体育系统不成文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一般是竞技体育占40%,群众体育占60%。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在60%的群众体育支出中专门列支出一块,设立公益性体育社团发展基金。该基金可以对公益性体育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组织的行办公予以补贴,以避免体育社团动用社会捐款安排日常运行支出,从而有利于体育社团吸引更多的社会捐赠,鼓励它们更好地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此外,公益性体育社团发展基金也可以用于奖励那些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做得好的体育社团,这样就可以更好地激励体育社团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2.2 划拨分配专门的办公和活动场地——场地设施方面的培育

据我们的调研,除一些草根型,实力比较弱小的体育社团没有办公场地以外,大部分体育社团都有办公场所,因为这是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如广州,体育行政部门经常会分配一些办公场地给市属体育社团。这种统一安排办公场所的做法有效提高了体育社团的行政办公条件,提高了体育社团的整体社会知名度从而扩大了其社会影响力,不仅方便了体育社团与外界的沟通联系,而且也便于体育社团间的交流学习,有条件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都可以考虑这种做法。

办公场地因为所需空间较小相对容易解决,较难解决的是活动场地。倪同云(2002年)的调查研究显示,我国有50%左右的体育社团认为需要“优先使用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列项中排名第二。我们调查的中山市太极拳协会有会员1 800多人,在全市有23个太极拳辅导站,遍布各个镇和晨练点,他们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因为没有场地办活动受限制,与其它项目经常为争场地发生冲突”。不同的项目对活动场地的需求程度不同,那些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集体项目,如体育舞蹈、武术、太极拳和三大球等,它们往往需要的活动场地面积更大,仅凭体育社团自己在竞争性的公共体育设施中去争抢“地盘”,难度可想而知。所以,一方面,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尽可能地将手中所建所属的公共体育设施划拨分配给体育社团使用,特别是优先分配给那些开展活动多、对场地需求大的体育社团。我们在广州市海珠区素社街道办事处调研时,街道文化站将所管理的街道文体活动中心的每间活动室在时间上合理公平地分配给各个项目俱乐部,并将每周的场地使用分配表公示,我们调研时看到一周七天的每个时间段,每间活动室几乎都被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所建所属的公益性中小型健身设施交由体育社团使用、管理、运行和维护,比如全民健身广场、晨晚练活动点、全民健身路径等,这样既解决了公共体育设施的有效管理和维护问题,又解决了体育社团的活动场地问题。对一些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也可以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给相应的体育社团,体育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同时归其所有。比如我们调研的广州市羽毛球协会承担了广州市体育局所属羽毛球馆的管理运营,中山市游泳协会、乒乓球协会分别承担了中山市体育局所属游泳馆和乒乓球馆的管理运营。

2.3 人力资源方面的培育

人才是所有组织的第一要素,非营利组织也不例外。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对于人才的要求更高,工作人员既要有完成公共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特定技能,又要有对组织使命的认同和利他主义的奉献精神。在我国当下,由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孱弱和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大批优秀人才都流向了政府和垄断国企,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让众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吸引了大批人才,所以,做为第三部门的非营利组织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在获取优秀人才的竞争中,毋庸置疑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具体表现就是: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往往整体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不够,领导能力也不强。[5]这种现象在体育社团中更加突出,除了政府主导型体育社团外,大多数体育社团面临人才严重匮乏,没有专业化的专职人员的窘境。

按照以前的思路,各级政府所属体育社团中有大量的体育系统行政人员兼职,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体育社团人力资源的匮乏,但随着广东社会组织改革新政的出台,要求全省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社会组织兼职,这可能让体育社团在人力资源方面更加雪上加霜,当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向中山市体育局官员提问时,他们认为体育社团若没有体育行政人员兼职是不可想象的,体育社团比较特殊,应该申请特殊政策。虽然不能担任具体的职务,但是行政机关高级领导可以挂名在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的虚职,如名誉主席、名誉会长等,这在政策上是允许的,而且对体育社团十分必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特殊的支持——符号支持。据2014年1月的新闻报道,习近平主席曾应邀担任福建省登山协会“名誉会长”,并在现场会上表示:“其他名誉会长我从来不当,登山协会名誉会长我要当,我当名誉会长,可以推动全民登山运动,运动可以给百姓带来幸福。”另外,邀请退休离职的体育系统前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体育社团的会长或秘书长,在现职行政人员不能兼职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权宜之计。

政府在体育社团人力资源的培育上还有两条有效途径:一是通过与体育社团的合作项目,使社团能够吸引高素质人才。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合同外包,只有当体育社团获得了稳定的、足够金额的、有较强专业性的项目,它才有资本和吸引力在人力资源市场中聘用到专业人才,这个项目可能是一个常态化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与组织、可能是一个体育场馆的管理与维护、还可能是一个运动项目的培训与市场开发。比如在我们的调研中,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与其它体育社团的人才匮乏不同,它固定有12个专职工作人员,3个志愿者,这些人都是带薪的(虽然薪水比较微薄)。它每年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组织两个大型体育赛事:深圳山地马拉松赛和深圳24小时越野赛,这两个赛事目前在国内已经成为行业品牌赛事。除此之外,它每年还承接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大量项目, 2012年,它们与“壹基金”合作,组织了“动力深圳,为爱奔跑”大型公益长跑活动;组织了市直机关登山比赛;受政府委托成立了山地救援队,进行山野户外培训;实施“青少年成长计划”等,协会的专职人员杨先生告诉我们,他们这些专职人员非常忙,很辛苦,感觉有做不完的事。二是加强对体育社团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2.4 法规政策方面的培育

我国的很多政策,即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在讨论时经常可以把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在一起分析。涉及体育社团的法规政策从立法层次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高层次是体育部门之外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于所有社会组织而言的,当然同时适用于体育社团;低层次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只适用于体育社团。

我国目前针对社会组织制定的法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有相关条文赋予了公民成立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存在的基本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的多个部门规章。总体来看,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规政策,立法层次不高且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偏重于对社会组织进行限制和控制,管理方面多服务特征少。[6]具体而言,特别是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社会组织税收制度、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等方面亟须改革。目前,我国少数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社会组织松绑和培育,广东省近几年出台的众多社会组织改革新政,已经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对策。

作为具体职能部门的各级体育行政机构,应该乘改革之风,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尽快制定有利于体育社团发展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我们的调研,目前体育行政部门首先可以考虑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有:

(1)《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2)《体育行政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3)《体育行政部门向体育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暂行办法》;

(4)《关于建立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的指导意见》;

(5)《关于对体育社会组织设立专项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6)《中小型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交由体育社会组织使用、管理、运行和维护的暂行办法》。

通过这些专门具体的法规政策,可以有效地解决体育社团发展中面临的资金、场地设施、人力资源、事权职能等关键性问题。

2.5 可以赋予的职能和权力——事权职能方面的培育

广东省在2012年制定的《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中的转移内容部分明确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在广东省颁布的《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中,体育类的购买服务对象也已明确列出(见前文)。张宏、陈琦通过分析政府和体育社团各自的特点,从理论逻辑上认为在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中,体育社团的职责主要是产品层面的体育活动、场地设施、指导培训、体育信息。

因此,在综合相关政策法规,已有理论逻辑分析结果,以及实地调研结果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目前体育行政部门应该和可以向体育社团转移的主要事项和职能有:

(1)中小型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2)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竞赛的组织与实施;

(3)基层体育活动站(点)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培训;

(4)基层社区的体育宣传和体育知识信息传播;

(5)运动技术技能的传授、培训和指导;

(6)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和组织管理;

(7)国民体质监测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培训;

(8)单项运动协会承担该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能。

[1]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第1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7-28.

[2]倪同云.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第1版)[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2,10:35-37.

[3]车峰.我国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NGO合作机制研究(第1版)[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7:234;211;228;209.

[4]张宏,陈琦.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不同供给主体的职责划分[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3,33(2):4-7.

[5]王旭光.我国体育社团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第1版) [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8,5.

[6]冯欣欣,曹继红.政府与非营利体育组织合作:理论逻辑与模式转变——基于资源依赖的视角[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2,27(4):297-302.

Government's Cultivation of Sports Associations——A Survey of Guangdong

ZHANG Hong
(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Guangzhou Guangdong,510500)

Sports bureaus and associations in Guangzhou,Shenzhen,Zhongshan,Jiangmen of Guangdong Province are us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to analyze the government's cultivation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sports associations from the angle of standardization.The research believes that the priority of the government'smacro-management of sports organizations is to cultivate and support sport organiz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ir development.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by such associations can serve as the evidence on which the cultivating contents are based.Government's cultivation of such associations should be carried out from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fund,venues and facilities, HR,policies and regulations,and powers and functions.

sports associations;government;management;cultivation

G80-05

:A

:1001-9154(2014)11-0016-06

G80-05

:A

:1001-9154(2014)11-0016-06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资助项目(GD11CTY04)。

张宏(1971-),男,湖北襄阳人,教授,研究方向:体育管理。

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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