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校企合作政策的演变与完善

2014-04-26 05:02孙亮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孙亮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校企合作政策经历了建立与深化两个阶段,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是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国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之际,应当从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政策制定、完善课程管理、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等方面完善校企合作政策。

关键词:改革开放以来;校企合作政策;政策调控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232-02

改革开放以来,以校企合作为前提,加强专业建设,改革教育过程,创新评价标准,满足企业需求已经成为职业院校的共同行动,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就显示了其强大优势。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发展的历史分析,为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政策提出可行性政策建议。

一、我国校企合作政策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在政策的推动下,校企合作办学得到较快发展。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以前,关于校企合作政策提及很少而且分散,因此以《职业教育法》为界点,大致将校企合作政策的演变历程分为两个阶段。

(一)校企合作政策的建立阶段(1978—1996年)

1986年在《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应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使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能够熟悉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1]1987 年,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提出:“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密切的有利条件,结合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当前明确对职业教育做出规定的是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步入正轨。该法涉及校企合作的内容主要为: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行业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应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并提供帮助;企业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以及教育的方式——企业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委托其进行培训[3]。

通过这一阶段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及法律可以看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校企合作在相关政策中逐渐开始有所提及,但并无太多具体的明文细则,主要侧重于宏观指导,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参与办学,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在校企合作的开始阶段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寻求合作办学,而企业很少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关系和信誉,合作形式基本上是口头上的承诺,合作停留在浅层次的阶段,缺少相关文件规定在合作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导致合作效果不佳”。[4]尽管存在这样一些缺陷和不足,但是经过不断地摸索前进,总体上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已经在认识上逐步成熟,校企合作政策在我国得到初步建立。

(二)校企合作政策的深化阶段(1996—至今)

以《职业教育法》为契机,从上个世纪末至今,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所加大。这一时期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由宏观向微观逐渐转变,内容更具体化。1998年教育部提出了《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到:“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讲求实效等[5]。”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6]。 2003年,《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要求“行业、企业专家与学校一起按照工作流程和岗位需要共同开发‘核心课程与训练项目,以满足用人单位对专业技能人才的需要”[7]。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颁布,为校企合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0条明确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8]。2008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9]。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校企合作政策已经开始制定比较具体的办学方针,一改过去的宏观指导,并对学校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有若干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果学生到企业实习,必须签订合同,学校和企业都要安排若干管理人员切实根据管理计划和措施做好工作,落实好实习内容和实习形式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校企合作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和成熟。

二、校企合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的不平衡性

其一,企业参与政策制定较少,大都是出于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其二,对职业院校的规定过多,而很少规定企业培训、学校职业指导等方面。即便是有对企业的规定,但也只是一些宏观条例,如:“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讲求实效”;[5]“行业企业要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实行合作办学”[6]等。这些都是一些很难得到落实的规定。大多数的政策文件的内容都是对职业学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8]。这些规定使其丧失了一定的自主权,而企业则有更多的选择权。这种政策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致使互动、双赢的合作体制很难形成,学校和企业无法真正紧密结合起来。

(二)校企合作的课程管理不够健全,缺乏对师资方面规定的相关政策

课程内容大都采用以学科知识体系为基础的课程内容;颠倒职业教育课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教学内容陈旧,职业性、开放性不强;盲目设置的现象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都不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亟须企业的合作开发。教师的整体水平不高,且“双师型”教师匮乏。在我国,“双师型”教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比例不足10%。由于高技能教师的匮乏,技能培训质量将受到很大影响,也使校企合作难以对接。

(三)激励政策不明确

激励政策对于校企合作的实现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如《职业教育法》中明确了企业对本单位员工要承担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费用。不过对于企业在对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投入后是否应获得相应的鼓励却没有提及。由于这一原因,企业对于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缺乏动力,也就更不愿意参与、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再者,由于企业关注的是利润,校企合作没有直接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现实收益也不多,所以不可能有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完善的政策机制

结合我国校企合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借鉴国外校企合作政策方面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一)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

校企合作的政策失衡不利于校企合作的公平持久。因此,学校和企业需要共同制定和管理双赢的政策纲领。如:制定企业委托学校培训企业员工的协议和管理制度;校企共同举办高技能培训班的制度;校企共同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开发的制度;学校与企业对实习生共同管理的制度;校企共建校内校外实习基地的制度[9]。保证制度的公正性、确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学校和企业形成真正的合作互动。

(二)完善课程管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在课程管理上,首先,校企双方应该共同开发、建设专业教材,尤其是专业课实践课教材的开发。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企业参与下的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要“扩大教师的遴选范围,扩充教师队伍数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一方面吸收德才兼备、水平较高的各类教师,另一方面按培训项目的要求,有计划地为各地合作学校培训优秀的师资队伍 [10]。对教师的薪资待遇问题,政府需要给予更多的福利和优惠政策,调动更多优秀教师的积极性,投入到校企合作的建设中来。

(三)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我国推进校企合作的最大障碍,在于企业对于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企业未能有很高积极性参与职业教育是目前我国推进校企合作的主要障碍。就目前状况来看,职业学校在与企业、行业建立产学合作的过程中,仍要充分利用个体动机,并尽可能地激发企业的慈善动机和集体动机。” [11]个体动机的激发更多的还是要靠激励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政府必须设立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和学校进行合作,同时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企业的利益。这样才能使企业产生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意识到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是增加企业利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需要由被动转为主动,主动承担职业教育实施的责任。

总而言之,校企合作是职教发展的方向性改革,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教育部、劳动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省市政府、教育与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校企合作政策必将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大发展、大提高、大繁荣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Z].教职字[1986]011号,1986-06-23.

[2]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Z].国发[1987]59号,1987-06-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1996-09-01.

[4]谢俊俐,杨琼.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解读及现状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9,(11).

[5]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J].教育部政报,1999,(3).

[6]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Z].国发[2002]16号,2002-08-24.

[7]国务院.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Z].教职成[2003]5号, 2003-12-03.

[8]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05]35号,2005-10-28.

[9]田蕾.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研究[J].天津大学职教学院,2011,(5).

[10]张俊英.学校与企业—校企互动双向介入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60-253.

[11]徐国庆.职业教育原理[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187-192.

(责任编辑: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