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研究

2014-04-29 11:08:18王杰王允武
民族学刊 2014年2期

王杰 王允武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必须立足于自然资源优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并未得到实际保障。究其原因,不同利益主体在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中存在利益冲突。分析利益冲突与相关权力博弈表现,理清问题成因和解决思路,在认清相关分权机理的基础上,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相关的顶层制度设计,同时,采取托管式有限自治的模式,是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实现的当下路径。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利益冲突;权力博弈;托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4)02-0053-09

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这是发展经济学的经典论断。对于我国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自然资源丰富性的优势、发展特色产业,至少是一个基本路径。然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并未得到实际保障,仍需加强研究。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的法定体系

从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行为过程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权利,应当包括产权确定、合理开发和利用、享受收益和分享利益、资源保护和生态恢复等方面。国家法律作出了如下特殊规定:

《宪法》(2004)第四条确立了“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益”和“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发展”等基本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自然资源方面特殊权利的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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