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凡杰
摘 要 不作为犯罪中有很多小问题值得探讨,其中包括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的来源范围问题,还有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之中的等价性问题。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理解。
我国通说认为不纯正不作为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德国通说则认为不纯正不作为是不实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所构成的犯罪。此外,有学者还提出了混合不作为犯,这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立该犯罪。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 义务来源 等价性
一、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的规范,要求行为人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范只是在客观上行为人具有遵守规范、履行作为义务能力的情况下,才去谴责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不应该期待行为人在不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不现实地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并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危害性在于作为的缺失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