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 山
(中央储备粮乌鲁木齐直属库 新疆·乌鲁木齐)
自La Porta et al.(1999)的开创性工作以来,大量的文献源于终极控制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对终极所有权结构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主流方向之一(Claessens et al.2002;Lemmon 和 Lins,2003;Lins,2003;Hughes,2009)。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在上市公司所有权集中、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分离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已不是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而是控制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Shleifer和 Vishny,1997)。目前,国内对控制权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大股东的层面,对于没有终极控制权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对于有终极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其理论解释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具有终极控制权的这类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所占比例很大,因此现有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揭示和解释中国证券市场上因终极控制权而产生的许多问题。虽然有关终极控制权的研究自2004年也开始出现,但是由于起步晚,加之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使得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关于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两权分离的原因和方式;二是两权分离的经济后果。关于两权分离的经济后果,主要围绕终极控股股东的“掏空”与“支持”行为。
在La Porta等人对最终控制人进行了开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