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策略

2014-05-26 17:35吴琪
西部金融 2014年3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

吴琪

摘 要: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开展直接借贷业务,目前在我国发展迅速。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其为中小企业及私营业主提供了便利快速融资渠道。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行业监管还不明晰,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保护仍不到位,P2P网络借贷亟待规范。应尽快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加强监管引导,完善发展环境,规范网贷平台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人人贷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开展直接借贷业务,国内通常称为“人人贷”。由于其以互联网为借贷的载体和媒介,P2P网络借贷实现了公众化的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使借贷行为超越了地域和社交的限制,扩大了信息共享,提高了交易效率,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相比,进一步拓展了借贷的广度和深度。

一、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业务模式及特点

(一)基本情况。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在英国成立,随后Prosper、Lending Club等网络借贷公司在美国成立。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逐步成熟,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并推广开来。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是2007年8月在上海创立的拍拍贷,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公司已超过200家,规模较大的也有几十家。由于P2P网络借贷公司均以互联网站作为平台开展业务,因此这些公司也被称为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网贷平台)。

(二)业务模式。从现有的网贷平台来看,其业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纯中介型。这种网贷平台提供一个贷款需求与投资机会的信息交流渠道,对贷款是否违约不承担责任。网贷平台主要收益来自从贷款方收取中介管理费或服务费,约为贷款本金的2%-5%左右。例如美国的Prosper以及我国的第一家网贷平台——上海拍拍贷。

二是复合中介型。这种网贷平台不仅是借贷中介,还可能具有融资担保、联合追款、制定利率等功能。有的网贷平台通过建立一个有限的风险资金池提供还款保证,借款人如不能按期还款,网贷平台承诺保障本金(实际上是小贷担保模式);有的网贷平台提供贷款催收服务,对逾期的贷款人进行电话或实地催收,并进行曝光个人资料、加入黑名单等处罚;还有一些网贷平台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直接制定贷款利率。例如英国的Zopa,根据与其合作的Equifax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个人信用等级,结合借款金额和期限核定贷款利率。同样模式的还有中国的宜信,宜信也为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核定利率,并建立保证金制度。复合中介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多少和复杂程度收取相应服务费,一般高于单纯中介。

三是非盈利中介型。非盈利中介网贷平台主要发放公益贷款,服务于低收入者、弱势群体,向其提供低息贷款,并通过分散资金等手段降低风险。如美国的Kiva主要向发展中国家低收入企业提供资金,不收取任何费用,运营基本靠捐助。我国的齐放网主要服务于需要参加校园外教育培训的大学生。

(三)业务特点。一是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借助互联网平台,P2P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和分散。借贷者既有机构也有个人,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工薪阶层、学生等。虽然这些借贷者普遍信用较好,但由于经营的连续性或信用的可得性不强,一般难以在正规的银行获取贷款,其资金需求呈现“短、小、急”等特点。在每一笔贷款中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一笔或多笔金额不等的贷款份额。由于进行了贷款分割,资金匹配度和效率大大提高。

二是交易方式灵活高效。P2P网络借贷以信用交易为主,担保、抵押为辅。每笔贷款作为一个标的供投资者投标,标的类型分为基础借款标(主要是信用贷款、消费性贷款)、高级借款标(以抵押、担保、生产性贷款为主)和非常规借款标(用于活跃网站人气、站内资金周转、借款体验等)。还款计息方式也很灵活,有按天付款、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到期全额还款等多种方式。此外,网贷平台审贷便捷,流程简明,放贷快速。

三是风险与收益都比较高。由于网络借贷很大部分是纯信用贷款,网贷平台缺乏充分的线下尽职调查,借款是否违约不确定,风险较大,但另一方面,借款者能承诺的利率往往大大高出基准利率。

四是互联网技术的普遍运用。在互联网迅速普及的背景下,海量网络信息的搜索、挖据以及网络平台的管理利用,为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尤其是移动互联技术的迅速发展,与P2P网络借贷及其客户的特点相适应,将进一步助推这项业务的普及和升级。

五是信息比较透明。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和借款信息等,并直接签署借贷合同。网贷平台既是中介,又履行信息发布和监督的职能,提高了借贷双方的可信度,有助于降低欺诈的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P2P网络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正规银行体系的补充,其出现和发展对拓宽个人投融资渠道,提高社会闲散资金使用率,解决小微企业、“三农”和创就业人群等的融资难题,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思路都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网络借贷出现时间短、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网络借贷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主要有: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我国为例,目前对包括网贷平台在内的民间借贷的纠纷,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仅以《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作为判定依据。对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缺少必要的监管约束。虽然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发展较快,但由于监管空白导致的行业发展不规范,鱼龙混杂,却不容忽视。一是行业门槛低。网贷平台目前没有特殊的准入要求,只要符合一般企业的工商注册条件即可申请。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大多是信息咨询、网络技术服务等,但其实际从事的却是资金借贷的金融行业。二是违规开展业务。实践中,不少网贷平台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如开展债权转移的吸存放贷,开展承诺保障本金的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理财业务等;此外,个别网贷平台还存在不实宣传、超高利率、非法集资等诸多问题。三是缺乏统一指导,其营销、定价及风险处置方式各不相同,投标种类繁多,无行业标准可言。

(三)征信机制不完善。国外网贷平台发展快速规范,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信用评级制度比较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大、完整、便捷。如Prosper就直接从第三方消费者个人信用机构Experian中得到借款人历史信用记录。而国内网贷平台的角色和定位不清晰,还无法通过现有的征信系统准确获知借款人的全面信用状况,更多地是各自独立开发信用评价机制,不仅耗时耗力,且存在评价机制不科学、信息失真、数据不完整和信息孤岛等问题。

(四)业务风险较高。一是资金安全风险。就借款人而言,存在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资金流向不实风险、房地产二次抵押风险;就网贷平台而言,存在沉淀资金挪用、诈骗等风险。二是信息安全风险。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工作信息、资金信息、学历信息等都留存在网贷平台,若网贷平台盗用客户信息或被第三方恶意侵入,都将造成信息泄露,甚至被不法犯罪分子利用。2011年,号称发展了10万会员、中国最严谨的网贷平台哈哈贷因资金链断裂而终止服务。同年,贝尔创投涉嫌诈骗,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网贷平台。

(五)对宏观调控形成一定冲击。从总量上看,逆流向是民间融资的一个特点,当金融部门紧缩银根时,往往是民间借贷暗流涌动时期。从结构上看,民间资金可能流向国家限制的房地产、“两高一资”等行业,从而弱化宏观调控效果。从业务性质上看,P2P网络借贷是金融脱媒的表现之一,这种趋势不断发展扩张,必定会对现有金融格局造成较大影响。目前,网贷平台规模有限,2012年可统计的线上累计交易额仅为100亿元,对货币信贷总量尚不形成压力。然而其发展迅猛,大型网贷平台成交额呈几何级数增长。从长远看,网络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不可小觑。

三、规范发展P2P网络借贷的策略

当前,P2P网络借贷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规模急速扩张,问题逐渐显现。应尽快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加强监管引导,完善发展环境,规范网贷平台发展。

(一)推动立法。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对国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统一规范,并将网贷平台纳入调整对象,规范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可由相关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风险处置等,保护符合国家政策及行业发展的网贷平台健康发展,对风险较高、超范围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的网贷平台予以整改或责令退出。

(二)加强行业监管。一是建立监管框架。深入研究制定网贷平台的监管框架,明确其经营范围、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问题。二是加强对行业的引导。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作用,促进行业自律、信息共享、业务交流,提高行业透明度。引导网贷平台贷款投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行业,防止其流向限制行业;鼓励其定位支农支小,成为微型金融、包容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规金融相得益彰。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全面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将包括转账资金、在途资金、还款本息以及备付金在内的各项资金交由银行托管,禁止使用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确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当前部分网贷平台存在的债权转移性质的放贷实际已触碰非法吸存红线,个别网贷平台有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嫌疑,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违规业务的查处力度。

(三)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虽然目前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均已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机制,但尚未将网贷平台纳入监测。而且网络借贷资金也游离于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之外。因此,应在全国范围建立网络借贷专项监测机制,将借款信息包括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资金用途、偿还情况等进行监测,并就其对宏观经济和货币信贷政策的影响及其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四)加强反洗钱管理。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相关部门对网贷平台交易主体识别能力有限,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难以监管,使网贷平台成为洗钱活动的温床。洗钱分子可以利用在线实时服务,迅速匿名转移资金,并通过高频、无序交易进一步掩盖洗钱犯罪行为。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加强网贷平台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查交易主体真实身份;并建立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机制;加强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往来的监测,对资金的清算和交割环节进行监督,打击洗钱犯罪。

(五)完善信用机制。当前,借款人需要在央行自行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并提交网贷平台;存在信息遗漏、篡改等风险,且不利于统一管理。此外,网贷平台各自为政,其信用评价机制各不相同,相互分割。应建立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在《征信业管理条例》规范下,统一信用评价机制,合理共享信息,实现奖优惩劣。2013年6月,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建立了全国首个服务网络借贷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并上线。但目前该系统覆盖面还有待拓宽,应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其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推动建立行业征信标准,促进信息共享,并适时适当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

参考文献

[1]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2]王小丽,丁博.P2P网络借贷的分析及其策略建议[J].国际金融,2013,(3):30-35。

[3]王毅敏,王锦.网络借贷的发展及中国实践展望研究[J].华北金融,2011,(2):54-55。

[4]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32-35。

[5]赵乐峰,杜凯.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24-28。

The Strategy on Standardizing and developing P2P Network Lending in China

WU Qi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Beijing 100800)

Abstract:P2P network lending refers to the direct lending business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individual through the network, which develops rapidly at present in China. As a new way of private lending, P2P network provides a convenient and quick financing channel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owners. But because China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t been perfect, the industry regulation is not clear, and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still not in place, P2P network lending needs to be regulated.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improve laws and supporting systems as soon as possible, strengthen the regulatory guidance,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nd standardize the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development.

Keywords:peer-to-peer (P2P); network lending

责任编辑、校对:王若羽

猜你喜欢
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平台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大学校园网络借贷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