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状况实证研究

2014-06-05 14:53:5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司法 2014年11期

冀 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辩护律师会见状况实证研究

冀 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一、前言

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辩护人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手段,也是被告方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前提。就律师会见权的重要性而言,一方面律师会见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接触最充分的权利。双方会见时视觉、听觉多方位交流,接触最充分,也是辩护律师获取直接、丰富的信息来源的主要途径,保证辩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①管宇:《刑事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有利于实现辩方与控方力量的平等武装、平等对抗,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结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审判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律师通过行使会见权,可以监督追诉机关的权力运行,防止刑讯逼供等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

屈指而算,中国的刑事辩护已然恢复三十余载,在这期间律师会见权也顺应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不断细化和完善,2012年《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2007年《律师法》的相关内容,对律师会见权问题作出修正和调整,对解决“会见难”问题、保障会见权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我们有必要通过实证考察来反思相关立法和司法状况,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司法制度改革和法治转型的时代背景之下,着力改善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环境,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会见权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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