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贵红 阎 达
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并适当集中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本文通过分析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情况,从中寻求有借鉴意义的制度,为我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提供参考。
域外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选择了不同的模式。我们需要了解域外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进行改革,以解决现存问题,积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有学者将域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模式分为四种类型:“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商业法院模式、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①胡淑珠:《试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4期,第38页。这种分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将知识产权法院模式与上诉法院模式分为两种类型值得商榷。理由是从法院设置来看,这两种模式都采取了独立的法院与独立的审判体系;从审级来看,知识产权法院与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审理范围都为二审或上诉案件。据此可以将这两种类型统一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