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4-06-10 03:03于铭汉扈峻瑞胡志洪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原则法律

于铭汉 扈峻瑞 胡志洪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我国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于铭汉 扈峻瑞 胡志洪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环境保护是近年来热议的话题,面对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国内资源的约束趋紧,走生态文明绿色发展道路,是破解中国现实难题的必然选择。而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就是要进行环境保护,本文根据环境保护的现实情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概括,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设性对策。

环境保护;法律;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

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和各国研究的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问题贯穿于人类发展的整个阶段。但在不同历史的发展阶段,由于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环境问题的类型以及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18世纪的工业革命,曾给人类带来很多希望和欣喜。城市化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人类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工业革命带来的便利。然而,工业革命给人类带来的不仅仅是欣喜,还有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埋下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潜在威胁。直到20世纪50-60年代,人们才开始对环境问题及其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开始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要求。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人类为保护环境进行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环境保护行动过于缓慢,乃至赶不上环境恶化速度,全球环境恶化有增无减。例如1984年发现臭氧层空洞。1986年莱茵河污染事件,在瑞士巴萨尔的桑多斯化工厂仓库失事起火,近30吨硫化物、磷化物、汞、灭火剂溶液随水注入河道,造成大批鱼类死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183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我国也派出了由总理率团的代表团出席。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国策之一,并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必须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21世纪议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了全国各有关部门的热烈响应和支持。在随后制定的国家和部门“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中,作为重要目标和内容得到了具体体现。

二、我国环境的现状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环境保护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污染速度高于治理速度,产业结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一些地区仍存在着一边搞区域经济发展,一边污染环境的情况。“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头脑中还存在,有的则是边污染,边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当下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1).大气污染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近年来雾霾的频现,并成为天气“常态”根据中国气象局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为52年来之最。2014年以来,雾霾更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爆发,环保部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2月22日我国中东部地区空气污染影响面积约为121万平方公里。从污染源来看,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工业企业是雾霾发生地区的主要污染源。(2)水污染尤为突出的有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牛仔裤加工,每加工一条牛仔裤所获得的价值低于治理污水所应付出的价值。收益与支出不能匹配,使得某些厂家在利益的驱使下,置环境保护于不顾,将大量污水排放到河流之中。(3)植被破坏呈上升趋势,毁林开荒、家具制造、造纸等相关行为的不断增多使得乱砍滥伐现象逐渐突出,大量耕地的开采使用使得我国植被覆盖率下降速度十分明显,导致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水土流失加剧。

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在大气污染方面,污染源数目较多,高耗能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大,私营小型火电厂数量较多,煤炭的使用量较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大,空气中有毒物质增多,空气质量严重下降,PM2.5数值上升明显。(2)在水污染方面,有些企业则选择“钻法律的空子”,不去使用购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当被举报或受到检查时,非常“干脆”的缴纳罚款。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追究当事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刑事责任,并且所缴纳罚款的数额大大低于治理污水所支出的费用,对于罚款所支出的费用与治理污水相比,可以称的上是“九牛一毛”,所以一些企业业主选择直接缴纳罚款。(3)立法内容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强大。一些企业的生产行为严重影响到生态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对其处罚却不是很重。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四十七条的内容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没有做出详尽的法律规定,所有条款的内容只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人或行为主体采取罚款、责令关停或停止生产之类的处罚。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判决力度较轻,缺乏良好的裁决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一些人知法犯法,造成环境保护的恶性循环。

三、环境保护的法律应对对策及法律研究

对于环境保护的应对对策我认为应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坚持生态安全原则。生态安全原则是指环境法必须有助于国家生态安全目标的实现,能够切实有效的保证国土资源安全、大气安全、水安全、生物物种安全、食品安全。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是现实对环境资源法提出的迫切要求。(2)坚持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损害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环境

损害的威胁时,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延迟采取或不采取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中得以体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其适用范围从海洋环境保护扩展到环境保护的一般领域。《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明确提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也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环境法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加以认识。坚持环境与发展的有机结合,在制定经济和其他发展规划时切实考虑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促进二者的紧密结合。《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4则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进行考虑。”《21世纪议程》也提出,应“确保在各级决策和所有部门中将经济、社会和环境考虑结合起来”。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以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和能量为前提,从根本上讲,人类所需要的一切都来源于大自然。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因此,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时,必须保证和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4)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因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人人都要为保护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研究,从环境保护的研究对象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对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各种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就中国目前环境保护法律的地位而言,我们目前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具体表现在,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次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第二层次的而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环境与经济发展成为突出矛盾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将环境保护法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一样成为仅次于第一层次宪法之后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为了明确环境保护法应有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丰富和发展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体系,从而形成内容和谐统一,体系完整合理的法。(2)采取切实有效的普法措施,如知识竞赛、电视专题宣传、演讲等活动,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并转为自觉行动。(3)加大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践证明,行政处罚有很多局限性,而刑事处罚有很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环境保护。

[1]吕忠梅著.环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周桂党著.环境保护法学[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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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4)08-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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