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亭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目标,再到将人权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中不难发现,“人权”理念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部门也已出台了若干新政策,但在何谓人权的问题上却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就语义学而言,“人权”属偏正词组,“权”为中心词,“人”为修饰词。立基于此,所谓“人权”,首先是一项权利,即人权所指向的客体为权利范畴。其次,承载“人权”的主体只能是人,除此之外其他事物都非适格主体。就逻辑关系而言,“人”与“权”都具有多元化的内涵。就“人”而言,其既可以作为“个体的人”,比如张三或李四,也可以作为“群体的人”,比如妇女或儿童,还可以表示抽象意义上的“全部的人”,比如全人类。就“权”而言同样如此,既可以表征“具体某项权利”,比如选举权,也可以表征“某种类型”的权利,比如政治权利或者社会权利,还可以表征抽象意义上“全部”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利的集合。如图1所示,“人”和“权”经过不同的逻辑组合,可形成九种不同类型的人权[1]。而主客体间的排列组合,为下文人权司法保障的研究奠定了基本前提。

图1 “人”与“权”的不同逻辑组合
范伯格认为,人权是社会群体或每个个体“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诉求,是一种凭良心的权利,归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