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2014-06-24 14:40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承包期熊二荒地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老熊是某村村民,1974年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子——熊大和熊二。1995年,老熊以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了村里的1.3公顷荒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一年一付。承包后,老熊在荒地上开始种植葡萄。1996年,熊大考上大学,户口迁出该村。2006年,熊二结婚,分户另过。2010年4月,老熊、刘某夫妻二人去县城买农资,因车祸不幸双双离世。在老熊、刘某去世后,熊二接管了老熊承包的荒地,继续经营葡萄园。2010年5月,村委会与熊二协商,要求收回荒地经营权,下半年葡萄成熟后由村委会采摘。熊二表示其有继续承包的权利,承包费继续交纳,一直到30年承包期满。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闹起了纠纷。2010年9月底,在葡萄进入采摘旺季时,村委会在未通知熊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摘葡萄园里的葡萄。熊二与村委会多次协商索要葡萄,村委会以老熊去世、当年发包的荒地及地上的葡萄树已被村里收回为由拒绝了熊二的要求。2011年1月,熊二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追加熊大为共同原告,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式主要以家庭承包为主,但对于不适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在本案例中,老熊就是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村里的1.3公顷荒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只有权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另外,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只要承包户内有成员健在,该户的承包地不予调整;一旦户内人员都不在了,承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本案例中,在熊大、熊二先后迁户,老熊、刘某同时死亡的情况下,老熊户内已无成员。村委会正是以此为依据收回发包地、组织人员采摘葡萄的。但问题是,在本案中,虽然老熊、刘某都是本村村民,但是这块荒地的承包方式是公开协商,而不是家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该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有权继续承包该块荒地,村委会无权收回。所以,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方的继承人也有权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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