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

2014-06-27 05:44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2014年2期
关键词:附件管路风机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

[背景]受部海事局委托,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完成了《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规范》的编制工作,并于2013年9月1日生效,替代CCS《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2011)。该规范旨在满足国内LNG燃料动力船的建造和改装等发展需要,是国内首部以天然气燃料作动力的船舶技术规范。该规范是在CCS《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2011)的基础上,按照目标型标准(GBS)和风险评估理念而制定的针对以天然气燃料(CNG/LNG)作动力的钢质船舶规范。

(续上期)

第5章 气体燃料储存

第1节 一般规定

5.1.1 一般要求

5.1.1.1 LNG燃料的储存可采用薄膜型气罐和独立气罐,CNG燃料的储存应采用压力容器。

5.1.1.2 除本章另有要求外,薄膜型气罐、A型独立气罐、B型独立气罐应分别满足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中对薄膜型液货舱、A型独立液货舱、B型独立液货舱的相关要求。C型独立气罐应按本社规范附录1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

5.1.1.3 固定式LNG气罐的设计寿命应不少于20年。

5.1.1.4 可移式LNG气罐的设计寿命应不少于20年。

5.1.1.5 燃料围护系统的设计应避免气罐或其连接附件的泄漏造成下列风险:

(1)船舶材料遭受不可接受的低温;

(2)可燃燃料泄漏至含有着火源的区域;

(3)燃料和惰性气体引发的潜在毒性和缺氧风险;

(4)通往集合点、脱险通道和救生设备的通道受限;

(5)救生设备有效性降低。

5.1.1.6 燃料围护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确保在任何气体泄漏情况下,可用的推进动力和发电量足以维持船舶操纵性并为基本的服务供电。

5.1.1.7 当使用可移式气体罐储存燃料时,燃料围护系统的设计应等效于固定式气罐。

5.1.1.8 气罐应有标明其型号、设计温度、设计压力、试验压力、绝热压力(适用时)、有效容积的铭牌。

5.1.1.9 气罐基座应设置在甲板强横梁或甲板纵桁上方。基座腹板两端应做削斜过渡处理。

5.1.1.10 气罐基座面板宽度和长度应分别不小于气罐鞍座面板的宽度和长度,厚度不小于气罐鞍座面板的厚度且不小于所在区域甲板的厚度。气罐基座腹板的高度不小于面板宽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面板厚度的0.85倍。

5.1.1.11 气罐基座应在面板下方,沿腹板两侧对称设置与腹板垂直的肘板加强。肘板的厚度不小于0.85倍腹板厚度,肘板间距不应大于1个肋矩。肘板应与气罐基座的面板和腹板以及甲板焊接。

5.1.1.12 气罐基座区域甲板的敷设宽度应不小于2个肋距、长度不小于1.5倍鞍座长度、厚度不小于鞍座腹板厚度的复板加强。

第2节 LNG燃料围护系统

5.2.1 气罐

5.2.1.1 LNG气罐的压力释放阀最大允许调定值(MARVS):对于海船应不大于1.0MPa;对于内河船舶,应不大于1.2MPa。

5.2.1.2 气罐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WP)应不大于MARVS的90%。

5.2.1.3 应有效控制燃料气罐内的压力和温度,以符合燃料围护系统的设计限制和燃料储存的可能要求。

5.2.1.4 气罐内应安装多孔管及喷嘴,用于LNG喷淋预冷。

5.2.1.5 C型气罐和与之相连接的第一个截止阀之间的管路应与气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

5.2.1.6 气罐与其管路应能实施吹扫和惰化。

5.2.1.7 应通过本社接受的方式,气罐在正常工作压力和额定充装率,且主推进的气体燃料供应停止状态下,使得将其内部压力维持在压力释放阀调定压力之下,并至少持续15天。本社接受的方式包括:

(1)气罐绝热;或

(2)蒸气再液化;或

(3)设置BOG储存罐;或

(4)气体燃料冷却;或

(5)设置气体燃料燃烧装置。上述方式可单独或组合使用。

5.2.2 支撑

5.2.2.1 气罐应由船体予以支撑,在受到本规范附录1第2节所定义的静、动态载荷时,其支撑方式能防止气罐的整体移动。气罐在温度变化和船体变形时的收缩或膨胀不应使气罐和船体出现过大的应力。

5.2.2.2 A型、B型、C型独立气罐应设有止浮装置,该装置应能承受本规范附录1中2.13所定义的载荷而不会产生可能危及船体结构的塑性变形。

5.2.2.3 支撑构件及其布置应能承受本规范附录1中2.4、2.10、2.11、2.12、2.13所定义的适用载荷,这些载荷不必相互组合或与波浪载荷进行组合。

5.2.2.4 当气罐外壳采用耐低温材料建造时,气罐鞍座也应采用耐低温材料建造,且鞍座与船体基座的连接面应采取有效的绝热措施。

5.2.3 绝热

5.2.3.1 燃料围护系统应设置有效绝热,以防止邻近船体结构遭受不可接受的低温。

5.2.4 压力释放系统

5.2.4.1 所有的气罐都应设置适当的压力释放系统,其排量应满足本规范附录1中3.10的要求。

5.2.4.2 当气罐可能承受大于其设计压力的外压时,应设置真空保护系统。

5.2.4.3 对于双层真空绝热气罐,外壳上应设置防爆装置,防爆装置应位于气罐连接处所(如设有)内。

5.2.4.4 LNG气罐应至少设置两个完全独立的压力释放阀。

5.2.4.5 压力释放阀最大允许调定值(MARVS)应不高于气罐设计时所采用的最大蒸气压力。对于调定压力为0~0.15MPa者,开启压力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10%;对于调定压力为0.15~0.3MPa者,开启压力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6%;对于调定压力为0.3MPa及以上者,开启压力偏差应不超过±3%。

5.2.4.6 压力释放阀应满足下列温度要求:

(1)设计温度低于0℃的压力释放阀在设计和布置时应防止因结冰而导致其失效;

(2)阀体应由熔点高于925℃的材料制成。当压力释放阀有耐火防护时,内部结构和密封可使用低熔点材料;

5.2.4.7 应设有当气罐的一个压力释放阀失效时能够紧急隔离该阀的安全措施,隔离的程序应设计成只对一个压力释放阀进行隔离,为此,可设计适当的互锁。

5.2.4.8 气罐上的每个压力释放阀应与透气总管相连,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其构造应能使气体排放不受阻碍且垂直引向上方出口;

(2)其布置应尽可能防止水或雪进入透气系统;

(3)对于海船:透气管出口高度应高于露天甲板不小于B/3(B为船宽,m)或6m,取其大者,并应高出工作区域和步道以上6m。对于内河船舶,如布置困难,透气管出口高出露天甲板的距离可降至3m。

(4)对于海船:透气管出口与下列位置的距离应至少为10m:

①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及其他气体安全处所最近的空气进口、空气出口或开口;和

②机器或炉装置最近的废气出口。

对于内河船舶,如布置困难,上述距离可由10m降至5m。

5.2.4.9 压力释放阀和管路的布置,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会使液体积聚在压力释放阀内或其附近。

5.2.4.10 透气总管出口应设置方形网孔不大于13mm的防护网。

5.2.4.11 透气管路的设计和布置应考虑温度变化、气流产生的力和船体的运动等因素。

5.2.4.12 气罐压力释放阀的位置,应使得本规范第6章第4节所述的充装极限下,当船舶处于横倾15°和纵倾5°的情况下,压力释放阀的位置仍处于气相空间内。

第3节 CNG燃料围护系统

5.3.1 一般要求

5.3.1.1 CNG气罐的支撑应符合本章5.2.2.1和5.2.2.3的规定。

5.3.1.2 CNG气罐压力释放阀的最大允许调定值(MARVS)应不高于气罐的设计压力,压力释放阀的出口设置应满足本章5.2.4.8的要求。

5.3.1.3 当有影响气罐的火灾发生时,应有措施使气罐降压。

第4节 可移式气罐

5.4.1 一般要求

5.4.1.1 可移式气罐应有效固定在甲板上。

5.4.1.2 放置可移式LNG气罐的区域应进行必要的溢流保护,放置可移式CNG气罐的区域应进行必要的低温防护。

5.4.1.3 应对可移式气罐进行有效防护,以防止机械损伤。

5.4.1.4 可移式气罐放置于开敞甲板时,应设置水雾系统;放置于围蔽处所时,应设置气罐连接处所。

5.4.1.5 可移式气罐与船舶系统间的连接应进行特别考虑,包括气罐阀件的关闭系统和压力释放阀的透气出口。

5.4.1.6 任何情况下,除压力释放系统外,每一气罐应能与燃料管系之间有效隔断,且不会对其他气罐的有效性造成影响。

5.4.1.7 可移式气罐的充装极限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第4节的相关要求。

5.4.1.8 可移式燃料气罐的监测和控制系统应集成于船舶的气体监测和控制系统。

第5节 开敞甲板上的储存

5.5.1 一般要求

5.5.1.1 LNG和CNG气罐均可布置在开敞甲板上,但应远离货物区域。

5.5.1.2 气罐及其附件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海船,气罐及其附件应布置在距离舷侧不少于B/5(B为船宽,m)的位置。对于除多体船以外的船舶,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舷侧可少于B/5。任何情况下,气罐及其附件与舷侧距离不应少于0.8m;

(2)对于内河船舶,气罐及其附件应布置在距离舷侧不少于B/10(B为船宽,m)的位置。对于除多体船以外的船舶,气罐位置距离舷侧可少于B/10。任何情况下,气罐及其附件与舷侧距离不应少于0.8m。

5.5.1.3 气罐及其附件的布置应确保足够的自然通风,以防止逸出的气体积聚。

5.5.1.4 气罐应进行有效防护,以防止机械损伤。

5.5.1.5 对于双层真空绝热型气罐,外壳应使用耐低温材料,其设计温度至少应与内壳相同,防止LNG泄漏对气罐外壳可能造成的破坏。

5.5.1.6 对于双层真空绝热型气罐,当内壳上所有开口均高于气罐的最高可能液位时,外壳可不必满足本章5.5.1.5的要求。

5.5.1.7 对于存在LNG泄漏风险的位置,应在其下方设置集液盘。集液盘应采用耐低温材料制成,其所在位置应进行有效的隔热,以保证LNG泄漏时,船体或甲板结构不会遭受过冷。

5.5.1.8 可用气罐连接处所替代集液盘。

5.5.1.9 如气罐布置在船体尾部甲板上,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船舶追尾对气罐造成损坏。

第6节 围蔽处所内的储存

5.6.1 一般要求

5.6.1.1 当燃料围护系统位于围蔽处所时,除非能够排除燃料围护系统泄漏的可能,否则气罐处所与邻接处所间应为气密。

5.6.1.2 气罐所在处所的舱壁材料应与气罐有相同的设计温度,且该处所应能承受燃料泄漏时的最大累积压力,或者可以设置通向一个安全位置(如透气桅)的压力释放装置。该处所应能容纳可能泄漏的燃料,并进行隔热以保证燃料泄漏时周围船体不会遭受不可接受的低温。

5.6.1.3 对于双层真空绝热型气罐,当气罐的外壳为耐低温材料(设计温度至少与内壳相同),并设置符合本规范第2章2.2.1.2所要求的气罐连接处所时,气罐所在处所不必满足本章5.6.1.2的要求。

5.6.1.4 CNG气罐一般不应储存在围蔽处所内,但符合本规范第2章2.2.1.2及下列要求时,可储存在围蔽处所内:(1)当发生火灾会影响到气罐时,有足够的设施对气罐进行减压;和

(2)除非气罐处所和气罐连接处所的舱壁设计成能够承受气体燃料泄漏时会达到的最低温度,否则对气罐处所和气罐连接处所内的所有表面应针对任何泄漏的高压气体和随之带来的冷凝采用适当的隔热保护措施;和

(3)气罐处所和气罐连接处所内应安装固定式灭火系统。

5.6.1.5 气罐位置应尽可能靠近船体中线,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海船:

①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舷侧不少于B/5(B为船宽,m)或11.5m,取小者(在夏季载重水线平面上,从舷侧沿垂直于船体中心线方向量取);对于除多体船以外的船舶,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舷侧可少于B/5。

②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船底不少于B/15(B为船宽,m)或2m,取小者(在中心线的船底外板型线量起);

③在任何位置,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船体外板不少于0.8m。

(2)对于内河船舶:

①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舷侧不少于B/10(B为船宽,m)或1.0m,取小者(在满载水线平面上,自舷侧向舷内垂直于纵中剖面量取);

②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船底不少于B/15(B为船宽,m)或0.8m,取小者(在中心线的船底外板型线量起);

③在任何位置,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船体外板不少于0.8m。

第7节 半围蔽处所内的储存

5.7.1 一般要求

5.7.1.1 气罐及其附件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海船,气罐及其附件应布置在距离舷侧不少于B/5(B为船宽,m)的位置。对于除多体船以外的船舶,气罐及其附件距离舷侧可少于B/5。任何情况下,气罐及其附件与舷侧距离不应少于0.8m;

(2)对于内河船舶,气罐及其附件应布置在距离舷侧目不少于B/10(B为船宽,m)的位置。对于除多体船以外的船舶,气罐位置距离舷侧可少于B/10。任何情况下,气罐及其附件与舷侧距离不应少于0.8m。

5.7.1.2 布置在半围蔽处所的气罐应进行有效防护,以防止机械损伤。

5.7.1.3 对于双层真空绝热型气罐,外壳应使用耐低温材料,其设计温度至少应与内壳相同,防止LNG泄漏对气罐外壳可能造成的破坏。

5.7.1.4 对于双层真空绝热型气罐,当内壳上所有开口均高于气罐的最高可能液位时,外壳可不必满足本章5.7.1.3的要求。

5.7.1.5 对半围蔽处所内的气罐,一般应设置气罐连接处所,并满足气罐连接处所的相应要求。

5.7.1.6 如果未设置气罐连接处所,且半围蔽处所内布置有接头、阀件或其他可能产生泄漏的设备,则半围蔽处所的周围结构应采用耐低温材料,至少设有2套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并满足本规范第10章对气罐连接处所的监控要求。对于存在LNG泄漏风险的位置,其下方应设有耐低温集液盘。

第6章 气体燃料充装

第1节 一般规定

6.1.1 一般要求

6.1.1.1 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台便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用于充装作业时与加注方之间的通讯。甚高频无线电话的防爆等级应与其所使用的环境相适应。

第2节 充装站

6.2.1 一般要求

6.2.1.1 在LNG充装接头和任何可能泄漏的位置的下方应安装集液盘,集液盘由耐低温制成,并应通过一根向下并靠近水面的排放管排出舷外;该管可在充装操作时临时设置。

6.2.1.2 对于LNG充装,应设有防止在充装过程中LNG泄漏到周围船体或甲板上使其遭受低温损伤的措施,如水幕、防护罩等;对于CNG充装,应采取低温钢材防护措施,以防止逸出的气体喷射到周围的船体结构。

6.2.1.3 在充装操作时,应能从安全位置对其进行控制。在此位置,应能对气罐压力、温度和液位进行监测,且应能进行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

第3节 充装系统

6.3.1 一般要求

6.3.1.1 燃料充装系统的布置应使充装时不会有气体燃料排放至空气中。

6.3.1.2 充装总管应设有过滤装置和LNG回气管路接头。回气管路主要用于蒸发气体返回充装站和可能的转移装置,该转移装置用来平衡气罐压力。

6.3.1.3 充装总管与燃料供应方的连接应满足本规范第3章3.2.1.3的要求。

6.3.1.4 每一充装管路靠近通岸接头处应串联安装1个手动载止阀和1个遥控截止阀,或1个手动操作和遥控的组合阀。应能在燃料充装作业的控制位置和/或其他安全位置操作遥控阀。

6.3.1.5 如充装管路穿过围蔽处所,则其应被环围在通风导管内,通风导管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对供气管路通风导管的要求。充装过程中应进行持续通风和气体探测,如通风失效或在通风导管中探测到气体,则应在充装控制位置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

6.3.1.6 应设有充装结束后将液体或气体燃料从充装管路中排出的措施。

6.3.1.7 应设有对充装管路进行除气和惰性气体吹扫的措施。

6.3.1.8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及其他开口不应面向充装接头所在位置。

6.3.1.9 充装过程中,相应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两侧的所有门、窗及其他开口和空气进口均应保持关闭状态。

第4节 充装极限

6.4.1 一般要求

6.4.1.1 对C型气罐,LNG气罐的额定充满率应不大于90%。对其他型式的气罐,其充装极限应满足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的相关要求。6.4.1.2 CNG气罐的充装压力应满足气罐制造厂的要求。

第5节 LNG标准充装接头

6.5.1 一般要求

6.5.1.1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应配有LNG标准充装接头,以与LNG加注设施的加注法兰连接。

6.5.1.2 在不进行充装时,LNG标准充装接头应采用盲板法兰进行盲断,该法兰应具有和管路相同的设计压力。

6.5.2 型式与尺寸

6.5.2.1 LNG标准充装接头法兰密封面型式应为突面,法兰的连接尺寸见图6.5.2.1(1),密封面的尺寸见图

6.5.2.1(2),LNG标准充装接头的尺寸应满足表6.5.2.1的要求。

图6.5.2.1(1) 法兰的连接尺寸

图6.5.2.1(2) 密封面的尺寸

表6.5.2.1 LNG标准充装接头的尺寸

第6节 惰性气体管路

6.6.1 一般要求

6.6.1.1 为防止可燃气体通过惰性气体管路回流至任何气体安全区域/处所,惰性气体供应管路上应设置互锁阀,在互锁阀与气体燃料系统之间还应设置1只可关闭止回阀。当惰性气体管路与气体燃料管路非固定连接时,可用2只止回阀替代互锁阀和可关闭止回阀。

6.6.1.2 惰性气体管路仅能穿过通风良好的处所,围蔽处所内的惰性气体管路应:

(1)全焊透;

(2)只具有仅为装设阀件所必需的,最小数量的法兰接头;

(3)尽量短。

第7章 机械通风

第1节 一般规定

7.1.1 一般要求

7.1.1.1 任何用于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应与用于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管道分开,船舶营运的所有环境条件下都应能进行通风。除非电动机经核准可用于与所服务处所同样的危险区域,否则其不应位于该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

7.1.1.2 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通风能力通常基于舱室的总容积确定。对于形状复杂的舱室,应适当考虑增加通风能力。

7.1.1.3 通风系统应确保其所服务的处所内具有良好的空气环境,特别是确保处所内不会形成气井。

7.1.1.4 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不应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其他类似处所。

7.1.1.5 气体危险区域内人员不经常进入的空舱及类似处所,可采用移动式通风装置,在进入此类舱室或处所前,应对其进行通风,且此类舱室或处所外应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移动式通风装置的防爆等级应与气体危险区域的等级相匹配,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7.1.1.6 危险处所使用的风机风扇和通风管(仅指风扇处)应为按如下规定的非火花结构:

(1)非金属结构的叶轮或机壳,对消除静电应予以适当注意;

(2)有色金属材料的叶轮和机壳;

(3)铝合金或镁合金叶轮,铁质(包括奥氏体不锈钢)机壳,机壳上位于叶轮处装有一个厚度适当的非铁材料环,对环和机壳之间的静电和腐蚀应予以适当注意;

(4)铁质(包括奥氏体不锈钢)叶轮和机壳,其设计的叶梢间隙不小于13mm。

7.1.1.7 危险处所使用的风机,叶轮和机壳之间的径向空隙不得小于轴承处叶轮轴直径的0.1倍,且不得小于2mm。间隙无需大于13mm。

7.1.1.8 对于铝合金或镁合金的固定或旋转部件与铁质的固定或旋转部件的任何组合,不论其叶梢间隙多大,均认为有产生火花的危险,故不能用于气体危险处所。

7.1.1.9 危险处所使用的风机,均应配有备件。

7.1.1.10 风机的外壳应接地。

7.1.1.11 危险处所通风管的外部开口处,应设置单个方形网孔边长不大于13mm防护网。

7.1.1.12 当通风系统失效时,在有人值班的位置必须有相应的听觉和视觉报警。

7.1.1.13 为避免气体积聚而要求设置的通风系统应由多外独立的风机组成,除另有规定外,每个风机都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能力。

7.1.1.14 危险处所的机械抽风系统,抽风机的每根进风管的风口应根据气体燃料可能聚集的区域进行布置,一般应布置在舱室的上部。

7.1.1.15 危险处所的空气进口所在的区域,在没有设置该空气进口时,应为安全区域。

7.1.1.16 危险处所的空气出口应位于露天区域,露天区域在没有设置该空气出口时,其危险性应等同于或小于该危险围蔽处所。

7.1.1.17 气体安全处所的空气进口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其距离任一危险区域的边界至少1.5m。进气管贯穿一个更危险的处所时,其应具有高于所贯穿处所的压力,除非进气管道的机械完整性和气密性可确保气体不会渗入其内。

7.1.1.18 气体安全处所的空气出口应布置在危险区域外。

第2节 气罐连接处所

7.2.1 一般要求

7.2.1.1 气罐连接处所应安装有效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当发动机处于燃气模式时,通风系统应持续运转。

7.2.1.2 风机的数量和功率应满足: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能力降低不应超过50%。

7.2.1.3 气罐连接处所的风道内应设有经认可的故障安全型自动防火闸。

第3节 机器处所

7.3.1 本质安全型机器处所

7.3.1.1 机器处所内供气管路双壁管的通风系统应满足本章第6节对通风系统的要求。

7.3.1.2 机器处所内的供气管路双壁管和气体阀件单元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

7.3.2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

7.3.2.1 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

7.3.2.2 机器处所应安装有效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如在探测到可燃气体时换气量能自动增加至每小时30次,则可接受在正常操作下该处所的通风能力为每小时换气至少15次。当发动机处于燃气模式时,通风系统应持续运转。

7.3.2.3 风机的数量和功率应满足: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能力降低不应超过50%。

7.3.3 增强安全型机器处所

7.3.1.1 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

7.3.3.2 机器处所应安装有效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他组风机仍能满足机器处所规定通风能力的要求。

7.3.3.4 通风系统应与发动机实现燃气模式运动联锁,即当通风机开启至少10min以后,发动机才能采用燃气模式运行,当风机因故关停时,发动机应能自动转换为燃油模式。

第4节 气体阀件单元处所

7.4.1 一般要求

7.4.1.1 气体阀件单元处所的通风系统应满足本章第6节对通风系统的要求。

第5节 泵舱和压缩机舱

7.5.1 一般要求

7.5.1.1 泵舱和压缩机舱应安装有效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

7.5.1.2 风机的数量和功率应满足: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能力降低不应超过50%。

7.5.1.3 通风系统运行10min后泵和压缩机方可启动:当泵或压缩机工作时,泵舱和压缩机舱的通风系统应持续运转。

7.5.1.4 如该处所的危险等级依赖于机械通风时,应满足:

(1)初次启动时和通风停止后,在连接仅适用于通风环境下的电气设备前,应对处所进行扫气,扫气量应至少为5次换气;

(2)对机械通风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3)一旦通风失效,应:

(2)对于内河船舶:

①在有人值班的位置发出声光报警;

②;立即采取措施,恢复通风;

③如果通风不能立即恢复,则应从危险区域外切断电气设备(适用于0区的本安型电气设备除外),并设有防止误连接保护装置,如带锁开关等。

第6节 双壁管

7.6.1 一般要求

7.6.1.1 双壁管内的通风系统应为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若探测到双壁管内发生气体泄漏时,内外管之间自动充灌氮气,则通风能力可减至每小时换气10次。当发动机处于燃气模式时,通风系统应持续运转。

7.6.1.2 风机的数量和功率应满足: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能力降低不应超过50%。

第7节 惰性气体装置舱室

7.7.1 一般要求

7.7.1.1 如在机舱外设有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舱室或惰性气体储存设备舱室,则此类独立舱室应设有独立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6次的通风能力。

(下期:第8章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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