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情况下,对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探讨便显得尤为重要。本课题首先对盗窃罪进行了概述,然后对盗窃罪既遂学说中的二类重要学说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盗窃犯在住所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盗窃行为犯;既遂未遂;盗窃罪
一、盗窃罪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非法占有”指的是其财产除了归属权利人之外,对财产进行随意支配或是用作其他用途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盗窃罪也有着明文处罚规定,对于将公私财物进行盗取、数额较大的金钱进行盗取、入户盗取以及公共场所盗取的犯罪行为给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且处罚一定数量的罚金。对于盗取数额尤为巨大的,并且有其它特殊的严重情节,给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处罚一定数量的罚金或者将其财产进行没收。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可知,入户盗窃、公共场所盗窃、扒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等盗窃行为日益严峻,对社会的安稳性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我国对相关刑法进行修改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盗窃罪的既遂学说分析
盗窃罪的既遂学说在国内外的争议性较大,在我国,研究者对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分为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藏匿说、转移说、接触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其中,损失说、控制说在盗窃罪的既遂学说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