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文章从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债权人的特殊性为出发点,对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过程中应具有的权利义务进行探讨,并对明确我国保护基金公司主体法律地位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证劵投资保护基金公司;法律地位;破产程序
一、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基本概述
20世纪70年代,证券经纪商破产案件屡屡发生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进而丧失了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了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也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它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载体,也是该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保障。保护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对该基金进行管理的机构叫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它主要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具体的实施者,也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行的负责人。
二、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公司的法律性质
保护基金公司通过收取会费、进行投资等行为产生收益,但是从其行为的目的与性质来判断还是应属他益性营利组织。
我国建立这个基金的目的就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来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笔者认为,公司筹集、管理基金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向适格的投资者输送利益,它的这种职能决定了公司的他益性营利性质。……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