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法制文明论

2014-06-30 11:11邓长春
现代法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中古法理法学

邓长春

摘要:中国中古时期,法制文明获得突破性发展。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典编纂,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而“法理”概念的提出则为此时期法制文明发展和进步的中枢环节。为满足解决秦汉法制困局之需要,在汉魏以降政治、学术环境熏陶之下,“法理”概念应运而生,这是中古法制文明演变中的一件大事。中古法学以“法理”为法律之本,以论理辩难的逻辑方式求贯穿法律之通理,将先秦法哲学的宏大论述与秦汉法律注释学的微观考证连成一体,促成了古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完整与成熟。这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古律令制度的系统化与完备化,对中古法制文明之演进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对今日之法学研究亦颇具启示。

关键词:中古;法制文明;法理;法学;律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

近代以来,关于古代中国有无法学之问题多有聚讼。对于古代中国是否有法学,律学是否中国古代的法学这样的问题,由来存在争议。然而多属名分之争,无非是参照标准不同,所得结论各异罢了。沈家本《法学盛衰说》,以律学为古代法学;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王振先《中国古代法理学》,以先秦诸子法律思想为古代法学。钱剑夫《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说》则认为,古代律学非法学,中国古代无法学。其后则有何勤华、张中秋、张伟仁诸先生进行实质内容的商榷,此不赘述。古代律学较之现代法学有极大的特异性,其概念本不可与现代法学概念简单比附。如强为之,亦出于古今沟通之便,别无他意。笔者以为,中国古代自有法学,包括礼法学、刑名学、律学、唐律学、法医学、刑幕学等。(参见:俞荣根.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中华大典》编纂委员会.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此由盛行今日中国之法学理论,其思想主旨大体源自西方之故。然而,法学在古代中国亦非绝乎其类。笔者以为,中国古代自有法学,亦自有其系统的法理学说。而且,中国古代法学很早就推出了“法理”的概念,展现出学理上自觉的成熟。这个法学理论成熟的过程主要发生在中古时期。

南齐永明九年,廷尉孔稚珪上奏《新定律注表》,开篇言道:“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1]他认为,法理就像绳墨,是国家权力运转、民众行为规范必须依照的根本准据。君主应以“法理”为本,掌控国家秩序,杜绝奸邪之乱,依据“法理”制定法律,并运用刑赏手段维护其权威。在孔氏看来,“法理”处于治国之策的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背后的原则性和支撑性的理论依据。无独有偶,北魏侍中孙腾亦曾上书言到:“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2]

实则,二人倡言“法理”,所反映出的是中古时期法律观念和法学理论的一种深刻变化,前此所未有,后此则绵远流长。胡适先生曾言:“我们必须研究中古思想,方才可望了解古代思想的本来面目,又可望了解近世思想的重要来历。”[3]中古“法理”概念的出现,对于自汉至唐法制文明的演进有莫大贡献。故极有必要详考中古“法理”之源流、内涵、特征,且明辨其历史意义。

一、中古“法理”之源流

(一)上古法学与秦汉法制困局

我国古代法学理论虽可溯之久远,然而“法理”概念却非自始有之。春秋以前,古代思想家论法一般不出德、礼、政、刑等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范畴,直到战国才开始认真思考法律自身的具体理论问题,墨子率先谈到法的形式要件。《墨子·非命上》曰:“先王之书,布施百姓者,宪也……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胡适先生说:“‘法的观念,从‘模范的意义演变为齐一人民的法度,这是墨家的贡献。”恐即指此而言。(参见:胡适.胡适文集(6)[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26.) 名学此时亦与法学渐有初步接触,由是而有刑名学。其后,法家诸子如商君、韩非以及《管子》的作者们皆顺此方向加以申述。例如,《商君书·修权》曰:“法者,国之权衡也。”《韩非子·难三》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管子·明法解》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然而基于推动变法之现实需要,战国法家将更多的思考精力放在了社会进化、人性本恶、刑无等级、以刑去刑等宏大的法哲学命题上,意在藉此鼓吹“法治”的必要,尚未涉及法律体系的构建与运转等具体理论问题。

李悝《法经》六篇中有专章总结法律适用原则的《具律》,体现出当时的法学理论水准。但是,其简要的内容和处于篇末的位置说明那时候的法学理论抽象能力和认知水平都还很低,法学的具体理论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总之,以法律体系的构建逻辑与运转原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理论思考尚非当时主流。

在先秦时期,对此理论问题之重要性有所关注并富有独特见解的,是兼宗儒法的礼学大师荀况。《荀子·君道》讲:“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虽博,临事必乱。”显然,荀子已经深刻地意识到,法律绝非一连串零碎法条的简单累加,在著之图籍、设之官府、布之百姓等形式外观背后,存在着一个更需加以重视的法学理论的逻辑构建问题。只有依照特定的抽象原理即“法义”将数量繁多的法律条文即“法数”组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有效运转的法律体系,这就像是用一根红绳将一粒粒珍珠串联起来一样。然而遗憾的是,荀子的主张终为淹没于历史喧哗中的先声,并未得到后世之重视,遂生出秦汉时严重的法制困局。荀子虽无实践经验,却隐约预见到了后世秦汉法制之弊。由此可见荀子之先知先觉。其理论敏感性与理论洞察力,远在商君、韩非等法家学者之上,亦远非后世秦汉律家所可匹及。

实则荀子之后,秦汉法律之学并非没有发展,只不过当时学者在关注宏大法哲学命题之后又急转直下,又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注释、司法释疑等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之上。这既表现出秦汉法学极强的实践精神,又反映出其明显的理论匮乏。秦之《法律答问》体现的就是这种以指导司法实践为主导的法律解释倾向。

汉代法学以律学为主,有“律章句学”与“刑名学”两大流派。关于汉代律学之“律章句学”与“刑名学”的分法,笔者采自丁凌华教授之说。然而,笔者采此分类之法,却对丁教授其后以此论说中古律学之若干观点有所异议,容后专文商榷。(参见:丁凌华.五服制度与传统法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268-273.)刑名家多为司法官吏,以司法实效之实现为嚆矢,对法律理论本不甚留意。受当时经学影响而成的律章句学则有明显的学理志趣,“跨越以具体案件讲经说法的藩篱,直接以经注律”[4]。当时的律章句之学门派分立,名家辈出,呈现出一派繁荣之象,为后世称羡。例如,南齐崔祖思曰:“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故张、于二氏,洁誉文、宣之世;陈、郭两族,流称武、明之朝。决狱无冤,庆昌枝裔,槐衮相袭,蝉紫传辉。”(《南齐书》卷二十八《崔祖思传》)南齐孔稚珪亦曰:“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释之、定国,声光汉台;元常、文惠,绩映魏阁。”(《南齐书·孔稚珪传》)关于汉代律章句学的考证,一书爬梳剔抉,考论最为精当,考出15名汉代律家的生平及著述,辑录汉律章句543条,其中多有钩沉、立新、补漏、纠错,可详参之。另有张忠炜《汉代律章句学探源》一文,结合训诂学与简牍学对汉律章句又加申述,可资比勘互补。(参见:龙大轩.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张忠炜.汉代律章句学探源[J].史学月刊,2010,(4):36-45.)著名的律章句家就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十余家,每家著作律章句数十万言。且诸家律章句多为当时司法所遵从,成为国家律令系统的组成部分。

然而律章句家们所注意者乃是训诂名物、诠释条文,加以灌注儒家经义,并未对法学自身的理论抽象与体系构建给予足够重视,没有围绕法律的概念、原则和体系展开深入细致的思考,缺乏逻辑体系和学理支撑。加之其说各异,对条文和概念的解释流于繁琐庞杂,又给司法带来极大不便。《晋书·刑法志》称:“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以此观之,汉律章句学的繁荣发展仍仅限于知识性的增长,而非理论上的提升,从而陷于“劳思虑而不知道,费日月而无成功”东汉学者徐幹在《中论》卷上《治学》中批评当时学术风气曰:“今之学者,勤心以取之,亦足以到,昭明而成博达矣!凡学者,大义为先,物名为后,大义举而物名从之。然鄙儒之博学也,务于物名,详于器械,矜于诂训,摘其章句,而不能统其大义之所极,以获先王之心,此无异乎女史诵诗,内竖传令也。故使学者劳思虑而不知道,费日月而无成功,故君子必择师焉。”的误区。这便造就了秦汉法制的严重困局。

秦汉之法制困局体现在律令条文与司法解释的规模呈现出一种难以抑制的膨胀态势。似乎当时的法律人单纯追求以量取胜,认为法律越多越好。然而实践显示,国家之法制建设远非如此简单。秦法繁密西汉桓宽《盐铁论·刑德》载“文学”之言曰:“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几乎无事不立法,但不成体系,终致琐碎无制,民难知禁,加之又有重刑主义。于是民怨沸腾,天下大乱。然而由于秦祚短促,其法制之弊尚不明显,故仍未能引起后人重视。汉承秦制,在法制建设的思路上并无甚大改观,终于重蹈覆辙。历经四百年持续积累,汉代律令之繁芜无制终于达到令人瞠目的程度,甚至引起史家惊呼。时人虽有察觉亦难纠正时弊,无力从根本上扭转法制困局。汉初,奉行黄老无为之术,删约秦法而为汉律九章。汉武帝时,法律规模迅速膨胀。《汉书·刑法志》记载:“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又载宣帝时涿郡太守郑昌“删定律令”之议,元帝、成帝时“蠲除约省”律令之诏。《盐铁论·刑德》亦称:“方今律令百有馀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宜犴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刺刑法繁也。”至东汉,此困局仍未见缓解,故有律家陈宠痛陈:“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后汉书·陈宠传》)其子陈忠又曾主持蠲革律令,然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晋书·刑法志》)。因此又有应劭删定律令。可见,汉律繁芜的弊端,已经陷入积重难返的境地。追根溯源,此皆缘于时人法学理论浅薄,对法律发展规律缺乏深层认识之故。法学既乏理论创化,法制自然陷于困局。

总之,战国秦汉时的法学理论尚显单薄,不是聚焦于法哲学的宏大命题,就是费心力于司法操作的细微末节,出离宏观,即入微观。而对以法律自身的构建原则、逻辑层次、结构体例、语言表述、立法技巧等规律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中观法学理论缺乏思考。由之引发的法制困局,成为汉魏之际法学变革的重大诱因。

(二)汉魏之际的法学变革

《易·系辞》曰:“穷则变,变则通。”秦汉以来的法制困局至汉末终于迎来了根本解决的契机。一则,政权禅代为革除法制旧弊、创建全新法律体系提供了现实的政治可能性;二则,自东汉以来持续积累、酝酿既久的律学义理化运动亦日渐充实浑厚,是为汉魏之际法学的一大变革。

一个时代之学术思想,诚如钱穆先生所说,“有其新茁,有其旧遗,旁衍横溢,潜滋暗长于时代主潮流之下,而与为推迁。逮夫时换代变,风尚翻新,则此潜滋暗长者,乃跃起而为新时代之归向”[5]。此为治学术者务须领会之至理要义。

中古法学的深刻变化其实早已酝酿于东汉,律学大家马融是其关键人物。马融博通经籍,才高学富,遍注群经,世称“通儒”,为汉代古文经学大师,同时亦是以经解律的律章句学大家。然而尽管马融也曾撰有律章句数十万言,实则其风格已与前贤大异其趣。据《后汉书》本传记载,马融为人“达生任性,不拘儒者之节”,开魏晋名士之先风。而其学则重义理玄言,打破儒经家法师说,兼及名、道诸家,以“通”闻名,不再纯守汉儒训诂考据、诠释名物的经学风格。因而马融被认为是从汉代经学到魏晋清谈玄学转折的启蒙式人物。关于马融学行的评介,近代以来学者已经多有研究,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如,贺昌群就认为马融为中古学术思想各个领域内突破旧学、大开玄风的开创性人物。杜守素亦称马融是“从经学到玄学的过程中间的一位契机的人物”。余英时也称马融为“汉魏间学术转变中之重要人物”。(参见:贺昌群.魏晋清谈思想初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7-21;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353.)其人其学既如此,则其律章句学之风格亦可以想见,必然重在阐发律令义理,而不再如前人那样单纯满足于以章句训诂去注释律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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