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4-07-10 12:18凌霞
当代经济 2014年24期
关键词:监理监管分析

凌霞

【摘要】 工程建设监理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现阶段工程监理不到位,“名不符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发展。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监理  监管  问题  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体制,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二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建设监理队伍。

建设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产物。建设监理的任务,是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科学的措施确保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目标、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合理地实现,为业主求得最佳投入产出。

监理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有些工程监理不到位,“名不符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发展。本文从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对策。

一、当前建设监理在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场监理有时两头获利,监理除了按合同从业主支付的监理费中领取薪酬外,在施工现场,监理的食宿基本上由施工单位提供,有时还额外得到施工单位的一些补助。导致有些监理在现场发现施工方的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现场监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是所谓的“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在建筑市场,造成现场监理这种行为的原因之一是监理公司给的报酬太低,有些现场监理是刚毕业的学生,更有甚者现场监理使用实习生充数,这些人实践经验少,对建筑法规不熟悉,对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没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方案,因此他们在现场没有说服力,没有威信。从而无法代表建设单位管理好在建工程,没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现场监理的失职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第二,现场监理更换频率高。除了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不利于对工程全程跟踪管理,存在管理上的不连贯、脱节现象。从现场抽查的情况看,在监理一线工作的监理人员,多数工程是监理员。有的开发商,低价委托工程监理,监理公司象征性地委派几名监理人员到场监理,履行验收签字的义务,而实际对工程“监理”的是甲方组建的业务素质远强于监理项目机构人员的工程部的人员。

第三,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都是甲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一套班子多个牌子、“借鸡抱窝”的情况较多。挂靠有资质的监理公司的现象,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总公司不得不按规范要不派出一名监理总工程师在工地外,其他现场监理大部分都是随便找一些年轻的、没有多少实践经验的刚获得上岗证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整体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现有从业人员大多专业单一,知识面窄,服务意识淡薄,综合素质有待加强。沟通协调能缺乏,对工地现场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作出现场处理和及时向业主单位反馈情况,给工程造成了安全隐患。

第四,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监督不到位,并且缺少主动性。等到施工现场分部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时,才发现施工现场经常出现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说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已经发现,但施工队不肯整改等理由。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对监理发现的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如果施工单位不按规范作出整改,监理单位可以履行他们的权利,不同意组织验收和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监理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总监一身多职,难以真正起到总监的作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活动中的全权代表,是监理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实现监理项目的最高责任人,项目总监的作用不是一般专业监理工程师所能替代的。而由于目前我国监理行业中缺乏总监人才,部分监理企业让一个总监担任四五个甚至更多项目的总监,使总监难以发挥总监的作用,不能真正履行总监的职责,进而也影响到项目的监理效果。

二、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其一,合理取费标准是规范监理的基础,它能为项目实际监理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监理业绩和信誉是靠规范操作建立起来的。监理操作的内容很多,当前特别要重视规范监理取费标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会有多家监理单位竞相投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竞争力,排挤别人,当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动压低取费标准。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却给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留下隐患。只有确保监理公司正常利润的情况下,才能保障现场监理的工资的合理性,从而提高现场监理管理现场和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其二,在监理合同上明确约定:现场监理及总监代表更换幅度不能超过30%并报备业主同意和主管部门同意,对于频频更换现场监理和总监代表的违约行为合同中有相应的违约条款,主要以经济处罚为主,但这样做只能治标不治本,即使现场监理不更换,但他们业务能力,工作积极性没有,责任心差,有时业主单位对监理的不负责行为真的有点奈何不了他,这时,只能借助于政府监理管理部门的力量,如住建委、质监站等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反映,由他们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对他们进行约束,如对出现违规的监理单位不允许在当地参加投标,对总监负责项目超标的不给予审批等,从而进一步规范监理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各种履职行为。

其三,对挂靠现象严格杜绝,在招投标环节把关,在做招标文件时在有关条款中制定一些约束条件。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其四,对现场监理人员进场前进行严格把关,要求现场监理必须通晓建设法规,了解工程计价,熟悉现场施工,对相关的建筑材料检测规范、施工规范必须非常熟悉。鉴于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特殊要求,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的资格认定,不单纯要考察其是否可以通过资格考试,还必须增加现场监理服务时间的考核要求,单位在培训和聘任监理工程师时,也要把现场服务时间、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因素作为考核的软指标,使培训和聘任的监理工程师在业务上做到一专多能。

其五,对于一名总监负责多个工程的情况,由于精力有限,对工地的管理不到位,对现场监理的工作检查力度不够,应根据国家及地方质量管理法规要求配备总监,一名总监同地只能负责不超过三个的工程项目。要求有关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来审核总监负责项目的数量关。对超过规定的项目拒绝审批。

三、工程监理对在建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职责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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