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实践、问题及未来

2014-07-11 04:02段陆平程诗棋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刑诉法方法论逻辑

段陆平 程诗棋

①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

②所谓“小改”,是相对于“大改”而言的,是指在大规模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改革之后,立法与司法实务部门针对具体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而作出有限的回应性改革。参见左卫民《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载《法学》2009年第4期。

〔作者单位〕段陆平,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程诗棋,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重庆400030。1979年新中国首部刑诉法颁布后,制度变革一直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主旋律。21世纪以来特别是2011—2012年刑诉法修改则将此旋律推上新层面。这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运作机制包括参与主体、变革方式等均呈现出相比以往的显著区别。如何解读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新图景,如何评价制度变革的具体内容尤其2012年刑诉法的修法,以及为打造一部好的(适合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未来该怎么做,这都值得深入探讨。

左卫民教授的新著《现实与理想: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思考》(以下简称《现实与理想》)对此展开了全面剖析。该书是作者《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①出版后的又一力作,可称为其姊妹篇。延续先前的思维轨迹,作者以娴熟的实证研究与多元理论风格为主调,辅之规范性分析,对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思考更系统。该书中,作者恪守价值中立的研究立场,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视为一种社会现象而非仅仅立法实践,做出了全面诠释。更重要的是,作者始终谨慎处理刑事诉讼制度现实与理想之间略显紧张的关系,站在学者而非改革型公共知识分子的角度反思实践。不管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还是立法改革,作者的努力无疑都具有明显的智识增量。整体而言,从《现实与理想》出发,我们能清晰把握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实践、问题及未来。

一、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实践命题及逻辑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大体呈现出国家宏观层面统一部署实施、国家意志单方面表达的权力主导基调。无论1979年刑诉法出台及1997年刑诉法“大改”,还是此间针对具体、专门问题的“小改”,②概莫如此。进入新世纪,此种制度变革模式开始松动,多种主体互动博弈与合力推动制度变革的模式得以形塑。其中尤需指出的是,代表民间力量的社会主体逐渐介入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成为重要的参与者。

面对上述变化,《现实与理想》敏锐察觉到对其展开讨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作者通过对制度变迁整体特征的描述指出,一条中国式的道路正在显现与形成。〔1〕同时,因社会主体参与,传统上本属国家行为的立法活动已成为公众讨论、博弈的社会性工程。〔2〕在此,作者阐释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重要命题:多元主体合力推动刑事诉讼制度转型,社会主体的参与尤具时代意义。更进一步,作者通过运用政治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范式对深层原因的分析,向我们展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与整个社会、政治、文化等背景性因素间的千丝万缕联系。这种深刻的描述与归纳显然与作者长期注重从宏观层面观察中国刑事诉讼有关,更与作者好读书、广读书、“海纳百川”的知识积淀密切关联。经由作者的描绘,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实践的“森林”即刻清晰映入读者眼帘。

不过,作者虽然发展出多元主体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实践命题并阐释了其宏观背景,但并未进一步分析各行为主体的具体逻辑,这难免让我们有意犹未尽之感。有学者沿着作者思路,提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多重制度逻辑”的观点,指出中央司法机构、地方司法机构和民间主体分别在国家逻辑、科层制逻辑与公民逻辑引领下参与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3〕这样一个微观的分析框架,结合《现实与理想》的宏观阐述,某种程度上可使我们更全面并深刻把握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实践命题及逻辑。

二、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方法论问题

如果说阐释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主体多元化的实践命题仅仅是作者论析之引的话,那么对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具体内容尤其2012年刑诉法修法条文的探讨无疑是《现实与理想》的重点。该书中,作者既有对制度变革的整体评价,也有对某一条款或制度的具体评析。不过,作者虽然使用大量篇幅评析制度变革的具体内容,但依笔者愚见这也仅是核心论述之基础。笔者看来,作者最重要的贡献乃是对刑事诉讼制度变革方法论的思考。换言之,作者正是通过对具体变革内容的评析来探讨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方法论问题。

所谓制度变革的方法论,是指与制度变革相关的知识生产机制和方法。按照作者的总结,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存在两种知识生产机制和方法:一是“新意识形态法学范式”的修法逻辑,二是片面经验主义的修法方法。〔4〕前者表现为价值判断先行,理想主义色彩浓厚,多从理想的“应然”出发,提出改革规划,与此具有亲缘性的是刑事诉讼的法律移植;后者则表现为以走马观花式、座谈会式的片面调查方法及其经验为制度变革提供知识支持。作者分析指出,二者存在非实践性的明显问题,既未真正了解并理解中国刑事诉讼的现实逻辑与需要,因此也未能由此出发展开制度建构。其问题是,要么“药不对症”,如2010年最高法院开展的量刑程序改革;〔5〕要么“药量过猛”,如2012年刑诉法修法直接移植英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想条款;〔6〕要么“药量不足”,如2012年刑诉法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扩大适用范围的修改。〔7〕

需要指出,反思既有方法并不意味着抛弃传统的规范分析及比较分析的知识生产机制,相反这两种方法可与现实取向的实证研究契合。比如进行规范分析时,更应注意通过后续实证研究评估后果或问题,如作者对指定监视居住展开法理分析时就如是指出,〔8〕借鉴域外经验移植法律制度时,首先应深入了解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的国外实践(而非仅仅制度),〔9〕其次要考虑移植制度与中国政治、社会等背景性因素的融合度,要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律移植的达马斯卡命题。〔10〕整体意义上,作者力图解构“没有国家的法律观”支撑下的制度变革方法论,塑造一种“找回国家(中国)的法律观”支撑下的方法论。这种洞见无疑是深邃的、冲击性的,值得我们持续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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