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在新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衔接

2014-07-18 08:22董智玉
科学中国人 2014年4期
关键词:余额科目会计核算

董智玉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会计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制度详细规定了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财务报表的编制,较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在新旧制度的会计核算衔接上,事业单位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账薄的衔接

事业单位在2012年末到2013年初进行账薄的过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根据各旧账余额编制2012年末的科目余额表;

第二,按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各新账;

第三,将各旧账余额按新制度的科目要求进行合并或拆分;将确定的新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并作为各新账的年初余额入账。

新制度对科目进行了重新设置,删除了一些旧科目,新增了一些新的科目,同时对于部分科目进行名称、核算范围、明细科目上的重新界定。包括:新增“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在建工程”、“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将原“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合为新科目“存货”;将“对外投资”按流动性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对于“固定资产”,将其核算的资产价值标准提高(一般设备为1000元,特殊设备为1500元),旧账“固定资产”中达不到新标准的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计入到“存货”账户;旧科目“借入款项”按流动性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旧科目“应交税金”改为“应缴税费”;“应缴预算款”改为“应缴国库款”;旧科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合为一个新科目“应付职工薪酬”,新科目不仅核算原三个科目的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新增“应付账款”科目;对“事业基金”不再设置“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增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及“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在转账时将“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明细账户余额记入“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账户;将“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明细账户扣除无形资产(记入“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余额记入新的“事业基金”科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将其余额记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新增“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明细科目;删除了“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三个旧科目,将三个科目的余额直接记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或贷方;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合为“事业支出”一个科目;新增“其他支出”科目。

二、财务报表的衔接

事业单位在进行新旧制度报表的衔接时,应按以下程

序进行:按照各新账的年初余额编制2013年1月1日年初的资产负债表;根据年初数,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年末财务报表。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必填列上年比较数。

三、其他事项的衔接

关于基建并账。事业单位应按新制度的要求,将基建账的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的相关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记入新账“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记入新账“固定资产”科目;按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记入新账“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记入新账“非流动资产基金”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记入新账“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记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应借应贷方差额,调整记入新账“事业基金”科目。具体做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固定资产(事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长期借款,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新制度设立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固定

资产计提的折旧。在新旧衔接时,应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账户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全面核查其原值、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在2013年末对这些固定资产一次性补提折旧,做分录为: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如果固定资产已经不存在或已报废,应将该项资产的账面原值全部计提出来,使其账面净值为零,同时,要将该项资产报经相应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核销手续。

对于颁布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逐月计提折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会〈20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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