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 吴乐乐
编者按: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是一次新的突破,借鉴并吸纳了大量实践探索成果,从根本上确立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重在保护”的原则。然而,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因此对任何法律的修改就不可能完美无缺。即便是特别成功的制定法,经过一定的时间也会出现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针对此,本期专题选取一些代表性的检察院,对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对犯罪的理解,是以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为前提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则要以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为前提。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社会规则的内化和社会价值的形成期,因此,未成年犯罪者的反社会性动机、对犯罪特殊危害性的认知均弱于成年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要低于成年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尚不成熟,可塑性较大,因而减少其违法犯罪的意识相对容易。正是基于对刑罚作用有限性及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认识,目前大多数国家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相比于成年人,淡化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代之以保护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诉的目的方面侧重于教育改造。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