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模式探析

2014-07-21 00:35邢永杰
中国检察官 2014年5期
关键词:办案专业化检察

文◎邢永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100040]

所谓专业化,是指专门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的人员应当具备胜任其工作的工作技能、思维方式等素质和能力。检察专业化是指各类检察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思维方式、检察工作技能等素质,从而保证检察队伍能够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1]检察专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专门性质和特殊职责决定的。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要途径,是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核心动力。

根据最高检近日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需要大力加强检察人员专业化、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织专业化建设。其中前两者是关于人的主体要素,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最基本的因素,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检察人才储备是否充足、素质是否过硬、结构是否合理、利用是否充分,不仅关系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还事关检察事业的持续规范发展。[2]而后者办案组织专业化则突出强调法律监督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符合专业化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办案组织模式如同锤炼、磨砺专业化人才的熔炉,可以为锻造专业化检察人才搭建良好平台。由此可见,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专业化检察人才是基础,专业化办案是重点,专业化组织机构是保障。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也相应的进入矛盾凸显期和高发期,新类型犯罪、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司法环境日益复杂,只有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期待和需求,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正是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不断细化,专业化办案模式在全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中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专业化办案组织、独立建制的专门办案机构、一体化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上述实践探索对于缓解人案矛盾、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提升检察人员素质,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在各地积极创新实践、争创特色品牌的同时,也应对精细化分工、专业化办案的发展模式进行理性思考,充分发挥机制的优势,抑制其弊端,更好地保障和推动检察专业化建设。

一、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模式的实践探索

(一)侦查监督部门分类审查办案模式

长期以来,案多人少,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面临的普遍困难和主要问题。案件数量多、增长快且审查逮捕办案时限短、节奏快、责任大,办案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严重影响了侦监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对办案质量和效率也形成极大的挑战。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在逐渐增加人力资源投入,探索简化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同时,继续深化审查批捕专业化办案模式改革,通过调整办案结构,实行案件分类、人员分组、繁简分流等举措,为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的统一进行着有益的尝试,并探索、总结出批捕案件分类审查工作模式。经实践证明,该模式克服了传统轮流办案模式不问类型、不分繁简、就案办案、不精不专等缺陷,不仅加快了办案流转速度,提高了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锻炼和发展审查批捕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分类办案,就是按照一定标准对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归纳分类,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里分配到某个办案小组及个人,由专业化的办案小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如笔者所在的市检一分院侦监处经过对几年来受理的审查批捕案件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在掌握各种类案件数量比例和难易程度等方面差异的基础上,按照案件的主体身份、涉嫌罪名、社会影响、难易程度等标准,将案件分成普通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邪教案件、互联网等新型犯罪案件、立案监督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分类明确后,选人是关键。为把每名办案人员的才能和智慧发挥出来,达到最合理的资源配置和最佳的办案效果,侦监处根据各承办人的业务能力、所具专长、工作作风和性格特点等,按照新老搭配、粗细相间、急缓相融、以强带弱的原则,分成不同的办案小组,力求在人员调配上做到业务互补、个性互补,保持各小组力量的相对均衡。如经济组承办的主要是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以及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此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案情复杂,且大多牵涉刑民交叉、经济帐目往来等问题,繁琐复杂,涉及知识面广,为此侦监处特地选派既精通刑事法律又通晓民商法律、具有丰富办案实践经验和社会经验、且做事谨慎细致的承办人负责办理。类案受理后,具体分配到办案组和个人,使案件分类定组、责任到人。

需要明确的是,分类办案只是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期内,各办案小组及主办人员对所承办的案件种类相对有所侧重,而并非绝对分类,一包到底,不问其他。为此,部门在专业化建设中注意采取以下配套措施:一是定期调整,注重承办人各项能力的培养。考虑到分类审查机制运行较长一段时间以后,可能会出现干警对所办的类罪熟悉,而对其他类罪生疏的情况,需要对分类分组情况定期进行适当调整,鼓励年轻干警勇挑重担,独立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实行案件类型和办理时限相对分工,不搞绝对分类,注重提高整体水平;考虑到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严打”斗争或集中整治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一类案件相对集中的情况,致使分管该类案件的主办人员面临较大的压力,因此需要强调分工合作,协调配合,调集人力,集中精力,打歼灭战,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如2013年初,北京市检一分院侦监处集中受理了一批全市打击“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系列案件,周受案数达到100余人,侦监处发挥协同作战的整体优势,不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查逮捕职责,而且针对系列案件及时分析、研讨,提炼、总结出类案办理的标准,有力地指导了司法实践。此外,对重大、疑难案件组在办案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案件实行 “集体会诊”、“案例研讨”及定期举办“学习与研究”交流平台,让每位干警对各类案件都有所掌握,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发挥每个人的智慧,使案件从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得到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和判断,不但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利保障,而且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杜绝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对年轻干警定期轮换交流,全面积累经验。对于新加入侦监队伍的年轻干警,为了让他们得到全面锻炼,整体提高,避免出现业务技能单一的情况,我们采取定期轮换交流的方式,让年轻干警在实践期跟随不同的办案组和经验丰富的承办人,以便接触、熟悉和掌握各类型案件,全面积累办案经验,为今后独立办案打好基础。三是实行审查意见书相互校对制,多视角提高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水平。侦监处实行办案组内承办人所制作的审查意见书相互校对制度,既让年轻干警有机会见识不同承办人的制作风格,博采众长,从中学习和提高,也为承办人固有的办案模式、办案方法提供新的视角,促其采取更全面、更客观的方法审查案件。观摩实践期结束后,再根据年轻干警的工作情况及本人专长,分配、固定到具体办案组中。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分类审查的办案组织模式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提升侦监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分类审查办案模式所具有的案件集中化,使得办案人员对于同类案件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能熟练掌握,审查案件入手快速,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发现问题,把握案件矛盾点,有利于加快办案节奏,大大缩短平均办案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其次,分类审查办案模式使办案人员有时间和精力针对所办类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学习研究,使其理解更为准确,掌握的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更为全面,对该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为熟悉,一些办案人员逐渐树立起在办理某类案件上的业务权威,并逐步向专业化方面发展,有利于培养出专门型办案能手和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再次,分类审查办案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合理、最高效、最实用的组合,使办案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通过分门别类的培训教育、各办案组形式多样的业务交流以及对疑难典型案例的集体研究,培养了办案人员审查、核实、判断证据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侦查监督的能力,使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锻炼和提高。第四,分类审查办案模式不仅有利于办案人员积累办理类案的经验,及时、有效地指导侦查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而且有利于办案人员及时总结经验,根据所办类案的不同特点,撰写调研文章,提高理论素养,实现检察实务和理论研究双赢。

(二)公诉等部门一体化办案机构模式

在全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的专业化办案模式改革中,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出口”,首当其冲地走在了改革的前沿。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从探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以适应检察权运行规律[3];到普遍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公诉组和轻微刑事案件公诉组等两个以上的专业公诉组,全面推行专业公诉组办案方式,实现“专案专办”的专业化办案模式;[4]再到成立首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检察处,探索建成“4+1+N”的工作模式,整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四项检察职能,依托一支司法社工队伍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联合政府社会多方力量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网络[5],继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独立办案机构在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设立。

近年来,检察机关独立机构设置的一体化办案模式进一步向精细化、地域化发展。2008年,昆明市检察院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工作力度,增设首个环境资源检察处,主要承担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相关案件的侦查、预防、审查起诉及公益诉讼、调研、宣传等工作。[6]2011年4月,全国首个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成立,该机构坚持打击保护与服务保护两并重的宗旨,完善批捕、起诉、民行三职能合一,初步形成对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专业化检察工作机制。上海市检察机关为了有效应对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快速增长的趋势,把检察专业化建设作为应对犯罪专业性挑战的重要抓手,设立专门的金融检察处、培养专门人才,截至2012年,上海市专业从事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检察人员达155名。[7]

实践证明,独立机构建制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对于打击特定领域犯罪,构建惩防体系,扩大办案效果,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锻炼专业化检察人才具有积极作用。

二、检察专业化办案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全才与专才的关系

实行检察专业化办案模式,要突出“专业”二字,打造办理某类案件的专才,要避免“全能式人才”的培养方式,但也不能采取“专门培训式”的实用主义态度,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才与专才的关系,这是专业化办案模式中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讲,作为一名检察官,应当是精通刑事法律的全才或通才,对于刑法所规定的各类犯罪都有较为深厚的研究,不存在只会办理伤害案件的检察官,也不存在只会办理职务犯罪的检察官。同时,现代犯罪手段的复杂性,侵犯客体的多样化,经常是一人犯数罪,客观上也要求检察官掌握各种犯罪的处理方式,以便更好的打击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疑难复杂案件日益棘手,金融证券类等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屡有发生。虽然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小,但办理难度较大,如果是按照以往的办案模式,按部就班的在办案人员之间轮转,可能每人都办过一两个,但各自的水平都不会很高,同时还易导致执法尺度不一,法律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8]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有时是难以逾越的,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必然导致全才与专才之间存在冲突。虽然专业化办案模式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趋势毋庸置疑,但是在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在思想上要坚持专业化办案模式只是促进检察业务发展的工具,并不是检察改革的终极目的。专业化办案模式不是限制办案人员的成长,而是为了全体办案人员更好地成长为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其次,在建设专业化办案模式时要注意:一方面,所设置的专业化办案组或独立办案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否则达不到打造专业人才的目的,但也不能绝对不变,陷入僵化,否则人案对应的关系过于固定,会导致办案人员因缺乏新鲜感而产生“审美疲劳”,不利于激发队伍的积极性和整体活力。应该设置一个较为合理的轮换时间,各专业办案组所办案件可以适当调整,各办案机构的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实现多岗位锻炼,在具体实施中也要灵活的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另一方面,处室内部和处室之间应该保持开放活跃的办案、学习氛围,可以“检察官教检察官”,由某类案件的专业人才对其他办案人员进行授课、培训等,也可以采取跨组案例研讨、部门间案例交流等形式,提高全体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

(二)精细化分工的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容易将办案人员限制在某一类案件上,使其形成固有的思维定势,反而容易限制其专业素质的养成。如此,专业化分工越精细化,对办案人员成长、发展的负面影响越强烈。而且分工越精细,越容易导致或长或短的忙闲不均,以及各办案人员工作量的不均衡,如不加以调整,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心理失衡,不利于队伍管理。在实行独立办案机构模式中,如果以案件类型或某特定领域的犯罪为标准过多地分化,设置独立建制的部门,也不可避免地造成机构臃肿,各部门职能交叉,反而不利于检察专业化建设。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本区域的案发情况、案件类型的同一性以及工作量的轻重、人力资源配置等因素科学确立专业化办案机构的设置标准,使案件分类、人员分组均达到合适的精细化程度。

(三)确立科学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通常以办理案件的件数和人数作为考核办案人员业绩的主要标准。在未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之前,办案人员承办案件按顺序流转,每人承办的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基本上出入不大,办案数量的评价指标基本能够相对客观的反映业绩情况。但实施专业化办案模式后,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差别较大,如果仍然以件数或人数进行考核则有失客观公平。可见,专业化办案模式对传统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提出了考验,有必要作出调整,将考核的基础从简单的案件数、人数上转移到办案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办案质量和效果、工作态度、法律素养、成长速度等上来,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导向,更好地推进专业化模式。

(四)专业化建设要避免走极端

检察专业化并不是办案专门化,不是为了集中管辖办理某类案件或者特定领域发生的案件而统一交由某办案组或成立独立办案机构来审理,更不是为了这种办案专门化,而将“批捕、公诉、研究、预防、民事、行政”等跨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专业的职能简单糅合在一起,挂块牌子,如此办案人员难以有更多的精力和能力,应对几个不同的专业领域,也难以将各种检察职能都充分有效行使。“专门化必须以专业化为基础,要搞好专门化,必须先要实现专业化,唯有如此,专门化才会有生命力”[9]。因此,专业化建设要避免走“专门化”的极端,各种检察职能都能在专业化道路上充分行使才是根本和基础之所在。

注释:

[1]陈宗华、余政辉、郭秀霞:《基层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现状及对策》,载《检察日报》2010年8月4日。

[2]徐盈雁:《最高检要求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载《检察日报》2013年5月15日。

[3]参见黄京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李松、黄洁:《北京推行专业公诉组实现专业化办案模式》,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2日。

[5]参见王振峰等主编:《4+1+N: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少年检察工作》,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6]何赟:《云南昆明:全省首家增设环境资源检察处》,载《检察日报》2008年12月9日。

[7]袁正兵、郑智:《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核心动力》,载《检察日报》2012年10月29日。

[8]参见梁方军:《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专业化办案模式研究》,载《检察日报》2011年12月26日。

[9]肖佑良:《论检察专业化建设及上海市金融检察专业化模式》,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7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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