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修改背景下公诉办案模式的构建*

2014-07-21 00:35:33佘爱平
中国检察官 2014年5期

文◎佘爱平** 乔 羽**

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了重大调整。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可以扩大至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公诉案件。二是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公诉。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繁简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倾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简易程序修改的立法精神是审判阶段强化 “简易”,审查起诉阶段侧重公正。笔者通过对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的调研和以基层检察院公诉人为对象的抽样问卷调查,总结简易程序公诉工作呈现出的变化,分析目前存在的挑战,并尝试提出构建“审诉分离、集中公诉”工作模式的设想。

一、简易程序公诉工作现状

从2013年1月1日至今,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公诉工作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数量增长。全市2012年1-9月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公诉案件总数的45%,2013年同期这一比例攀升至76%。二是办理个案耗时增加。目前,全市基层检察院实现简易程序案件100%出庭支持公诉。由于公诉人需要在审前进行适用程序的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答辩和准备出庭预案、“三纲一书”并出庭支持公诉,且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较过去更为细致,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耗时增加。三是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工作模式的探索。例如,鄂前旗检察院探索公诉人分工办理简易程序的模式,即审查出庭、提讯分离,分别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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