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 飞* 管圣东** 伍 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的试行虽然在较短的时期内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毋庸讳言,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处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观念陈旧、法律滞后、机构不全和保障不足都影响着这一行刑制度改革的成效。
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和报应主义思想影响,民众思想意识中理解的“犯罪”就是“坐牢”,也普遍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对社会的负责。虽然刑法的工具化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刑倾向并没有为我国社会治安带来多少好处,但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仍停留在过去的认识水平上,甚至连法官和监狱执行人员也觉得监外行刑的风险大于监内执行,在狱外行刑的问题上顾虑重重,怕发生重新犯罪而承担责任。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了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很少适用。思想是行动的指导,受此影响,我国在实际的刑事立法中就体现为监禁刑所占比例大而非监禁刑比例小,在认识上乃至某些具体规定和条款的设计上都有明显的“重处罚、重管控、怕出事”的潜在意识,甚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特别是司法人员崇尚重刑、依赖监禁刑的行刑手段的思想更使管制、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刑种和相关刑罚制度形同虚设。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