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君
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完善探究
——基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问题的分析
陈智君
一种新生制度的出现一定是基于各利益主体对需求的相互博弈。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历程引出特殊普通合伙出现的合理性,重申特殊普通合伙是会计师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趋势,并描述了现在此组织形式在我国不良运行状态和制度设计缺陷,从实体和程序两种制度安排角度提出了完善特殊普通合伙的措施构想,以期促进注会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我国2007年新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增设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特殊普通合伙),与英美法系中的有限责任合伙相似,主要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过几年实践,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及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运行中不完善之处逐渐突显,遏待进行相关改革以满足行业需求与发展。
(一)“人合”排斥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专业服务的事务所对物质资本需求量相比人力资本小得多,“人合”特点决定合伙制是最适宜的组织形式。事务所的服务凝聚复杂和专业的智力劳动,这与“资合”型有限责任企业一般劳动不同。合伙人的专业知识技能、个人信誉、客户关系或其他特殊社会关系及管理经验等,直接影响到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及包括员工的整体组织价值。
(二)普通合伙限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