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2014-07-21 13:50:34陈瑞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6期

陈瑞华

调查核实证据是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所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律师自行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利,称为自行调查权,二是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权利,称为申请调查权。这两种模式具有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这两种调查方式也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

辩护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证据,或者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属于一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属于非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而不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这种自行调查权的实现主要依靠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主动配合,在遭遇被调查者拒绝时经常面临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另外,辩护律师在进行自行调查时不仅经常遭遇困难,而且还会面临受到刑事追诉的职业风险。特别是在向证人、被害人调查取证过程中,这种职业风险的系数会变得更高。申请调查是一种需要诉诸司法机关强力支持的调查方式,但是实践中,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的调查证据申请经常遭到拒绝,而且对于检察院、法院拒绝调查证据的决定,辩护律师还无法获得进一步的司法救济。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要通过变法修律来解决上述困难,短期内可能不太现实。而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律师在实现调查权方面还可以选择第三种道路,即“委托调查”模式。……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