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问题

2014-07-21 05:19:29刘洁
中国检察官 2014年5期

刘洁

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审判早已尘埃落定,然而关于这一案件的讨论却远远没有结束,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还没有终止。该案引发我们思考与研讨的问题诸多,其中之一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该案一审中侦查人员没有出庭作证,但二审中,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唐勇等6名警察出庭。对此,有关媒体在报道时说:“开创了重庆刑案公诉的历史”。从理论上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离我们并不遥远,但在现实中,这一制度的发展却异常缓慢。面对如此困境,我们只有找准问题,才能突破瓶颈,取得预期的进步。

一、新刑诉法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条款解读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结束了多年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无法律依据”的争论,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条款主要有: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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