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中的玫瑰陷阱

2014-07-29 12:30程成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4年6期
关键词:影楼定金婚纱照

程成

婚纱摄影是新人步入婚姻殿堂前的必备节目,目的是为新婚留下美好的回忆。可一些婚纱影楼却设下玫瑰陷阱,让新人在无意识中受骗上当,不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有时还可能受到身体的伤害。当陷入婚纱摄影中的玫瑰陷阱时,法律为您撑起保护伞。

陷入两难选择时有权索要双倍定金

案例:梁含露与一家影楼约定,她和男友前往影楼进行婚纱摄影,婚纱由梁含露任意挑选,梁含露应支付1200元定金。当梁含露和男友如期到达影楼,发现可供挑选的婚纱非常少,且粗俗不堪。影楼方面表示,如果另选其他婚纱必须另行收费。原来,影楼对梁含露预设了两难选择式的陷阱:要么另行支付高价婚纱费,要么拒绝摄影。

点评:梁含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影楼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影楼恶意设置陷阱,使梁含露陷入两难选择境地,企图吞没定金或任意收费,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影楼不但无权“没收”定金,而且必须双倍返还梁含露的定金。

面对钓鱼收费时有权拒绝二次支付

案例:毛姗姗和男友在一家影楼选择了一款5980元的婚纱摄影套餐,包括6本相册,每本相册18张照片。当毛姗姗前往影楼领取照片和相册后索要底片时,却被告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交付底片。如果毛姗姗需要底片,须加付费用。原来,影楼是想通过好照片“钓”出底片费。

点评:毛姗姗有权索要底片并拒付底片费。毛姗姗支付了摄影费用,她与影楼之间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影楼已经把技术转化成商品并卖给毛姗姗获利,有关照片的所有资料自然应当交由毛姗姗处置。影楼向毛姗姗收取底片费是一种重复性质的“二次收费”,侵犯了毛姗姗的公平交易权。

侵犯肖像权时有权要求停止侵犯

案例:白如霜和男友在一家影楼拍摄了婚纱照。老板见他们郎才女貌、气质颇佳,便将婚纱照用作广告宣传,遂向他们提出只要他们同意将照片用于其店门口的橱窗展示,便可优惠600元。白如霜和男友认可。可不久后,白如霜发现当地报纸及宣传单上也出现了他们的婚纱照。原来,影楼私自扩大对婚纱照的使用范围。

点评:白如霜和男友有权要求停止侵犯、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白如霜和男友对影楼使用婚纱照范围的明确限制决定了影楼基于营利之需超范围使用构成侵犯肖像权。

遭遇健康杀手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林倩茹和男友在一家影楼进行婚纱摄影后的第四天,林倩茹便感到周身奇痒。经检查,她被传染上皮肤病,因此花费了4000余元医疗。原来,婚纱店为低价吸引顾客,购进一批二手婚纱。这些二手婚纱长期没有进行清洗、消毒,沾染有细菌,导致林倩茹被传染上皮肤病。

点评:林倩茹有权要求店主赔偿。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婚姻庆典服务》也明确要求婚纱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店主明显违反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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