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重出江湖”的意义

2014-07-31 22:56邢少文
消费者报道 2014年7期
关键词:消法生产商维权

邢少文

今年3·15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一个最有意思的现象是:职业打假人“重出江湖”,而且规模越来越大。

这些打假人活跃在各个超市,“知假买假”,专挑商品标签、食品保质期等等毛病,有意识地大量购买,保留证据后再向超市或生产商索赔,或向工商部门举报,及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维权,以此获利。

他们之所以“重出江湖”,成行成市,在于今年3·15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解决了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的老问题,规避了以往职业打假人诉讼中各地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风险性”,等于确认了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

而他们的动力来源,则在于3·15后实施的新消法,其中第55条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从一倍提高到三倍,并且赔偿金额不低于500元。

在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还可以要求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进行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

这样一来,可以较有效地缓解因惩罚性赔偿过低,消费者普遍不愿耗时耗力进行维权的问题,而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也是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

职业打假人正在成为零售商和生产商的一块“心病”,如梗在喉、不胜其烦却又无可奈何。

这个社会似乎总是先由一些精明人“闹事”而开始发生改变。“出于经济利益目的”——是职业打假人过去20多年来存在的一个争议点。在一些利益受损者眼中,他们是为私利打假,出发点不高尚。但从客观效果来看,他们对生产者的造假和不规范经营行为起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推动和法律落地都做出了贡献。

从打假的成本和收益来看,他们也并不见得获利很多。而且,职业打假人虽有自利目的,但其维权手段仍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并未属于敲诈勒索。

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部分程度上具有“市场自净”功能,可以节省部分的政府监管成本,如知名打假人王海所言属于“人民的战争”一部分。

去追究职业打假人的“成行成市”不高尚,那么更应追究的是消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点过多,对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还有消费维权体系的不成熟。

维权成本高,缺乏通畅的维权渠道是造成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单一性,代表性不强,维权职能不到位,导致民间打假人各显神通。而如果分散的消费者可以依托组织资源,进行公益诉讼,则可以有效的改善这一局面。

在新消法中,也赋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公益诉讼目前尚未真正破局。要弱化职业打假人的自利色彩,那真正的打假人,非自利性质的打假组织就应该归位,或者说,放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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