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不退换属“霸王条款”

2014-08-06 09:43
共产党员·下 2014年7期
关键词:解释权工商总局霸王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再度明确:“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霸王条款”,违法违规,必须加强监管。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一些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类条款往往被称为“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表示,将继续强化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并将使这项监管常态化。遇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据人民网)

□本栏编辑/屈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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