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听说省里最近调整了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到底是怎么调整的?支付方式有何调整?标准都是多少?
【沈阳】 孙阳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省直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合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及有关政策,并于2014年5月21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4】112号),通知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生育(含妊娠28周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生育及终止妊娠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由目前按该院普通疾病人次定额标准支付调整为按生育住院人均定额支付,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生育住院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为3200元(包括正常产、剖腹产、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正常多胎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剖宫产多胎或难产多胎增加500元;剖宫产(含剖宫产单、多胎)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增加1000元。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标准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二级(沈阳市妇婴医院除外)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自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