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丽 艳
(宿州学院 管理工程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使得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再次成为学者和社会大众讨论的焦点。房产税税制中的计税依据、征收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因素将直接影响住房拥有者在保有环节的持有成本,从而起到调控房价,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的作用。但由于中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地区房产税税制的公平性、充分性、可操作性、税收效率及目标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明确国内试点地区房产税税制设计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比较和归纳境内外房产税税制设计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借鉴,可以为完善中国房产税税制,改革房地产税收体系提供对策建议。
房产税是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主要税种之一。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开始对部分房产征收房产税,拉开了中国在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向个人征收财产税的序幕,也成为实施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重要标志,房产税的现实功用日益凸显。
从世界各地房产税开征的实践来看,房产税的课税对象具有非流动性、税基不易隐藏、税负不易转嫁、税收收入稳定等基本特征,试点地区房产税开征的出发点也是立足于为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为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提供拓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