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张电信手机卡无法使用,苦苦交涉2年多未解决

2014-08-07 04:27
消费电子 2014年7期
关键词:电信服务手机卡电信公司

一次性购买10张电信手机卡,其中6张从未使用过的手机卡却无法使用,跟电信公司苦苦交涉了2年多,问题依然未解决。说起这一经历,郑州的马先生既无奈又无助。

据马先生介绍,2011年10月,他在电信手机卡的销售点以充话费的形式购买了10张电信手机卡,当时工作人员称此卡资费便宜,而且正在搞活动,往每张手机卡上充值380元,卡上即有500元话费,马先生一共花费了3800元。“这些手机卡都是我本人用的,因为我平时的电话费比较多a,也经常打长途,心想资费便宜就多买几张,主要用来打电话。”马先生说。

然而,2012年5月24日,当马先生用到第5张电话卡时,插上手机后却无法使用,不能接打电话。马先生接连拆了3张均是如此,于是拨打电信客服电话反映情况,查询到手机卡上有钱,但无法使用的原因不明。经过反复沟通,马先生得到的答复是此类手机卡为易通卡,从发行当天开始计算,有效期是1年,不能退也不能换。但是对于这些情况,马先生称此前完全不知情,手机卡上没有相应的说明,购买时对方也没有告知。同时,马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当时也没想过要退或换,毕竟平时也要用电话费,只是想了解手机卡不能用的原因,让电信帮忙解决,但电信给出的答复是解决不了。

因为不知道其它投诉渠道,马先生只能不停拨打电信客服电话投诉。一年后,电信公司终于给出了处理方案,声称可将这些手机卡激活,马先生考虑到事情拖了很长时间,长期跟电信公司交涉也花费了不少电话费,于是提出话费补偿要求,但一直协商未果,而且电信公司虽然答应帮忙激活手机卡,却迟迟未有实际行动。

2014年6月,在网友的提醒下,马先生向电信的管理部门投诉,但受理人员告知已过诉讼时效,没办法处理。之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马先生,称这些卡已经无法激活,让马先生提供一个电信手机号,可适当补偿马先生一点话费,补偿标准是50至100元。对此,马先生表示:“现在还有6张手机卡不能使用,卡上的话费总共是3000元,而且我花费了那么多时间和精力,这样的补偿方案显然不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信公司在出售手机卡时,既没有在手机卡上对“有效期”进行说明,也没有在出售时明确告知,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电信公司关于手机卡有效期的抗辩在本案中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据此,马先生可以要求电信公司激活剩余的6张手机卡,继续提供电信服务,同时可依据手机卡的购买合同追究电信公司的违约责任。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本案中马先生一直在向电信公司投诉,积极主张权利,同时2013年电信公司也承诺过相应的解决方案,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截止到现在,并未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马先生在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电信主管部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例如种类、期限、内容、数量等,在购买及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购买使用记录、发票、单据等,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使用法律武器及时主张自身权益,不要错过了最佳维权时间(如三包期、有效期、诉讼时效等)。在维权过程中,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的,应当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不管是电信运营商还是消费者都应该从此案中吸取教训。电信运营商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对其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做出明确说明,避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面对电信产品或服务的促销活动时,需要详细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情况,避免将来产生纠纷。消费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根据权益受损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或维权要求。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投诉依然无法解决的,可以选择诉诸法院,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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