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广场舞已成为城市居民最常见的健身方式之一。但广场舞带来的噪音污染却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健康,侵害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权。本文从生活环境权与忍受限度论入手,结合日本的相关学说和判例,探讨我国公民如何通过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等途径实现侵害生活环境权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环境权;广场舞;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生活环境权
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6-0080-04
收稿日期:2014-04-20
作者简介:王爱群(1972—),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不知道从何时开始,广场舞风靡全国。广场舞音乐一响,一方是随着高声播放的音乐欢快舞蹈的人群,另一方是不堪其扰的周边居民。而人们对于噪音的困扰往往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投诉无门、投诉无果、投诉难”已经成为共识。[1]于是,广场舞之争升级为广场舞之战。泼粪、开枪、放藏獒、设置高音喇叭[2]等事件屡屡发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之一。最近,关于广场舞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议论,人们从公共道德等角度研究了广场舞现象,甚至有许多人探讨了广场舞与新秧歌运动、忠字舞、交际舞乃至气功热的关联,[3]但从侵害生活环境权的法律角度去研究广场舞的却为数不多。本文拟对广场舞产生的噪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阐明广场舞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其侵害的是何种权利,从生活环境权与忍受限度论入手,结合日本的学说和判例,通过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分析来思考我国侵害生活环境权的救济渠道和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