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杨月楼“诱拐案”看晚清艺人社会地位的变动

2014-08-07 00:30赵春宁
艺苑 2014年3期
关键词:社会地位晚清艺人

【摘要】 同治末年,上海租界内发生了一桩轰动一时的良贱通婚案——杨月楼“诱拐案”。案件发生后,以《申报》为代表的沪上新闻媒体对此案的始末经过及其审理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各方人士纷纷发表看法,由此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辩。论争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双方既然已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因此婚姻是合法的,官府对杨月楼的处罚过重;另一方则认为,良贱不能通婚,主张对当事人进行严惩。“诱拐案”所引发的争论不仅折射了晚清上海租界内社会风气及伦理观念的变化,同时,它也清晰地反映了晚清艺人社会地位的变动。

【关键词】 “诱拐案”;晚清;艺人;社会地位

[中图分类号]J20 [文献标识码]A

杨月楼(1844-1890),名久昌,字月楼,外号杨猴子(言其以猴戏著称)。他是京剧奎派表演艺术的继承者,同、光时期须生兼武生的杰出代表,“同光十三绝”之一。同治间,杨月楼曾到沪演出,并与一广东韦姓商人之女结识、订亲,并由此引发出轰动一时的“诱拐案”。(1)沪上以《申报》为代表的新闻媒体对此案的始末经过及其审理进行了详细的报道,从官府到报人,从普通文士到地方绅商纷纷发表看法,并由此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笔战,其影响之大,牵涉之广,历史罕见。“诱拐案”不仅清晰地折射了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也真切地反映了这一时期艺人的社会身份地位的变化。

一、“诱拐案”始末

杨月楼于同治九年(1870)左右到沪,搭金桂轩演出,立即轰动海上梨园。“杨月楼由杭初来,搭该班(指金桂轩)唱文武老生,壁垒一新,骎骎乎并驾丹桂,武戏胜过之。”[1]308 “洋泾浜戏园林立,其最著名者为丹桂茶园、金桂轩,皆京班也。金桂仅以杨月楼一人哄动时目,遂使车盖盈门,簪裾满坐,几欲驾丹桂而上之。”[2]“一出登场众伎收,徐陈李杜数名流。有人偏说寻常甚,必竟输他杨月楼。”[3]皆言杨月楼在沪上金桂轩演剧之轰动效应,其间尤深得女性观众之追捧。孙默《梨园声价录》等书列杨月楼为武生上品。同治十一年(1872)夏,金桂、丹桂为争杨月楼而互讼,月楼遂入丹桂茶园。“诱拐案”即发生于杨月楼入丹桂一年之后的同治十二年冬十一月初四日(1873年12月23日)。

“诱拐案”发生后,以《申报》为代表的沪上报纸及同时期的著作如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等史料对此事皆有记述,其事实始末如下:

杨月楼于丹桂茶园演《梵皇宫》剧时,有韦姓妻女往观。韦女名阿宝,为广东香山籍旅沪商人女,年十七。她在观戏过程中对杨月楼心生爱慕,于是“作书函并年庚帖,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令人持投,速其亲往相见”[4]。杨月楼恐被人诳骗,入别人所设陷阱,不敢前往。韦女因此一病不起。其母担心女死,遂顺承女意,派人告知杨月楼事情始末。月楼往见,韦母令其延媒妁求婚,月楼遂如约备办。适时韦父外出经商,未在沪上,韦女叔父得知此事后,认为良贱通婚有失韦氏颜面,商请杨月楼将韦女庚字退还。杨月楼以曾“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5],不允,并按照约定于长至日迎娶韦女。合卺之日,韦叔及旅沪香山籍绅商以“拐盗”罪讼月楼于公堂,于是“杨押捕房,而女解会审公廨,小车一辆,危坐其中,告天地祭祖先之红衣犹未去身也。沿途随从观者如云,迨至公堂,人摩肩,车击毂,几无厕足处”[6]。一时间,大街小巷议论纷纷,舆论沸腾。

审案的知县叶廷春(亦为广东香山籍人)以为杨月楼“众恶滋深,当吊打一百脚踁,收禁。韦王氏乃阿宝乳母窃负而逃,罪有应得,鞭背二百。至讯阿宝,称嫁鸡随鸡,决无异志,亦掌责二百”[7]。

然而此事并未结束,之后阿宝母死,其父拒阿宝于门外,阿宝被掌责,并发善堂择配。翌年,江苏按察使批复,杨月楼按例发配四千里充军。杨月楼解郡(松郡)过堂后翻供,太守发娄县复审,严刑之下,月楼不敢翻供。之后杨月楼又转解至省,臬宪卫廉访不肯用刑,月楼再次翻供,案件又被发回至松江府重审。几经反复,仍判发配充军。正当起解发配时,逢慈禧太后四十大寿,大赦天下,杨月楼在赦免之列。光绪元年(1875),经上海县、江苏省按察使及巡抚等核准,杨月楼被免于刺配起解,判遣递解回安庆原籍。至此,此案才算彻底了结。

“诱拐案”不仅在当时社会产生了相当的轰动效应,而且对杨月楼的人生和演艺生涯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杨月楼递籍后,仍心系于上海舞台,于是光绪二年(1876)重回沪上,先帮演于丹桂茶园,次年正月开设鹤鸣茶园,然演仅一月,终因案底牵连,遭道宪缉拿,不得不避走苏州,鹤鸣茶园遂关闭。此后杨月楼返回北京,从此再未踏足沪上。

二、《申报》等媒体报道及社会舆论

杨月楼“诱拐案”发生后,立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案件发生的次日即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日(1873年12月24日),《申报》即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此后又连续刊发报道、评论文章,围绕此案,社会各界和广东同人纷纷发表看法,甚至上海的英文报纸亦对此事予以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匿名揭帖遍贴于法租界内,一时间街谈巷议,众论纷纷。舆论之外,官府亦颁布告示,既禁止妇女入戏园看戏,亦禁戏园搬演“淫戏”,社会反响之大,超乎想象。

先看《申报》。《申报》无疑是当时影响最大、销量最多的报纸,它的报道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当时部分人对此案的看法。《申报》一开始的报道中有明显的思想倾向性,即将此案定义为“诱拐”、“拐盗”,称杨月楼为“拐犯”,认为其不过为“至微极贱之伶人”,“不列士农工贾,侪同皂隶娼优,良贱攸分,尊卑各别”,[8]杨月楼罪在不赦。然而这些报道立即引起了公众的猜疑和不满,认为《申报》馆受贿于韦氏,故言论中有偏袒之意。于是《申报》不得不站出来辟谣:“此案之初发也,敝馆胪列杨月楼罪状,得诸谣传,未免过甚。至邑侯严刑之后,匿名揭帖遍贴于法租界内,或谓敝馆受韦姓贿属,或谓敝馆受韦党情托……”[9]之后《申报》馆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各方意见均予以刊登。于是以《申报》为阵地,各方人士包括《申报》馆、粤籍商人、社会文人等,都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对“诱拐案”发表看法,并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据统计,案发后一个多月时间里,《申报》刊登发表的与此案有关的报道和论争有三十多篇,几乎每天皆有人对此事发表评论。其牵涉之广、影响之大,实为罕见。endprint

综观争论,可以发现,其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以持平子、公道老人为代表,认为此桩婚姻中,阿宝已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杨月楼抢亲不过是奉行沪上之风俗,“至于先奸后娶,此更莫须有、想当然之事”,阿宝能够誓不再嫁,愿同生死,是有气节。杨月楼虽难辞其咎,然“尚非凶恶棍徒、积匪滑贼可比”,县令所判韦、杨之罪“有情轻罚重之处”。[5]论争后期《申报》馆亦持此观点。另一派以不平父、不平子为代表,认为良贱不能通婚,即使是与倡优、隶卒中有财有势者,否则,良家妻女,甚至全家亦必将被驱逐出宗族,以维护名分和礼教,维护全族的声誉。因此韦氏“母女同奸,责乱伦之罪,骈首难辞”;而杨月楼实属“奸淫大恶”,应以“抢女盗财”,明正典刑,“军流莫宥”。[10]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人折中两派观点,以阅尽沧桑道人等为代表,认为此案是家丑,不宜外扬,须以善法处之,不应该使秽德彰闻。各派立足点和角度虽不相同,但主要内容是围绕着韦杨婚姻的合法性、粤籍乡党公讼的合理性以及邑令判决的公正性等展开的。论争不仅扩大了民众对于“诱拐”事件的高度关注,同时引发了人们关于良贱通婚、艺人身份地位等问题的思考。

杨月楼发郡复审后,上海的其他报纸如《字林西报》、通闻馆《新报》以及远在英国伦敦的《大新报》等也对“诱拐案”进行了报道,并发表评论。这些报纸一致认为,中国官方对韦、杨的处置“残惨备至”,“逼犯随官意以招供”,实际上是“遵例办理违例者也”[11],“中国自称文雅,与泰西并等,而犹有此等害闻取辱之行欤?”[12]与此同时,《申报》对这些报道进行翻译和转引,一方面为“诱拐案”舆论造势,另一方面也借西人的观点表达自己的立场,对韦、杨案予以同情。“既得灵便之消息,又不负法律之责任,其为华报之助力者大矣。”[13]130因此,清政府虽腐败,县官审案虽残惨,民智虽闭塞,然在“诱拐案”中言论自由不缺。

“诱拐案”的发生,也引起了一些卫道士的担忧,上海绅董江承桂、郁熙绳等认为此案之发生原因在于“其在馆演剧,大都肆其淫荡,始由勾引青楼,继渐部分串诱良户”,因此禀请邑令“示谕各家长约束,不准妇女入馆看戏,以端风化……”[14]这一申请经《申报》报道后,立即遭到各界人士的反对,“日前因广东韦王氏及忧人杨月楼一案,闻上海绅董有禀请禁止妇女看戏之举。……但当专指曰禁止良家妇女不准看戏,不必泛言曰禁止妇女看戏”。[15]言论指出,妇女看戏应区别对待,反对禁令的实施。然而上海绅商的禁戏请求很快得到了回复,道宪沈观察随即发布告示,明令禁止妇女入园看戏:“近来各租界内各戏馆每有演唱淫戏引诱良家子女,如优伶杨月楼,凡演淫戏,丑态毕露,诱人观听,以致作奸犯科,伤风败俗,莫此为甚。除杨月楼犯案,由县按例严办外,此后各戏馆如再不知悔改,仍演淫戏,应即查拿征究,以昭炯戒等。因将淫戏名目,开单礼饬叶邑尊,并及租界之陈司马,会同严切示禁,将告示实际贴戏馆,使之触目警心,违即重究云。”[16]告示后一并开列具体戏目,计十八种,既有昆剧,也有京剧,引发韦、杨案的《梵王宫》亦包括在内。道宪的禁令立即遭到了时人的反驳,认为:“看戏一事,可以消愁解闷,可以博古通今,可以劝善惩恶,似宜任其观阅无禁,不宜复分男女,复论良贱也。”[17]这既是对官宪禁戏的批评,也是对韦、杨案间接的同情。

此外,这一时期或稍后的著作中对此案也多有论述和评判,如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慕优生《海上梨园杂志》等,其主要观点不外乎《申报》所论。

应当说,由杨月楼“诱拐案”所引发的争论,在此前的戏曲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场争论不仅真实反映了近代社会伦理道德、法律规范、乡党宗族等方面思想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同时也清晰地折射了晚清社会艺人的社会地位以及形象的变化,表达了艺人们争取身份认同的意图。

三、艺人社会地位的变动

其实,类似杨月楼“诱拐案”,即优伶与良家女子间的良贱通婚案,在晚清沪上颇不乏其例。如天仙茶园花旦高彩云与金琴生之妾顾彩林(按,其事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秦腔花旦丁剑秋(即灵芝草)与商人祝承桂之妾胡丽卿(按,其事在光绪二十九年,1904)、春桂茶园园主武生李春来与已故四品京堂黄开甲之妾黄朱氏(按,其事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天仙茶园花旦郭蝶仙与候补道冯翰之妾沈宝宝(即谢宝宝)(按,其事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等等。晚清上海所发生的优伶与良家女子的“风月案”,其数量之多,非其他地区可比,它们影响之大,虽不及杨月楼“诱拐案”,但却始终禁而不止,源源不断,究其原因,实“上海一地特殊的风气使然”[18]798。

首先,上海租界内社会风气及观念的影响。上海自开埠后,华洋混居,五方杂处,成为典型的移民城市。这不仅改变了沪上原有的族群关系,传统的宗族乡党观念、乡约规范等也随之发生变化。开埠通商后,上海从一个小县城发展成为集商业、贸易、金融、制造业、港口为一体的商业城市。商业发展,商人的地位得到空前的提高,传统的士农工商的地位顺序发生了变化,作为四民之末的商人成为最有社会势力和身份地位的阶层,“商人者,实立国之要素也”。[19]商人甚至于压倒了官宦、士人,“士气凌夷官气减,铜山当道市儿尊”[20]352正是这一社会现实的写照。与此同时,原有的“贱民”地位也在悄悄发生变化。杨月楼“诱拐案”发生后,广东商人专门致书《申报》,认为此案在事之人为香山人,其所为“糠摆渡,俗名买办、细崽、广东婆、咸水妹者,均系香山一县男女也”[21],香山人所为皆贱役。《申报》为此特别刊发评论,为香山人辩护,认为香山人中之细崽、买办、咸水妹等皆是正当职业,谋生之道,不可以“贱役”称之,“夫人类各有分,如士农工贾是也,欲较量其上下,则以其所行所为之大小,仔细而求之,乃商人之数更为大矣,吾不知有何贻笑士人之处也”[22]。可见,传统社会中所谓的“贱民”、“贱役”观念也开始发生了变化。衡量身份尊卑的不再是宗法制度、道德律令,而是金钱和财富,贵贱颠倒、身份错乱是不争的事实。商业社会所带来的社会观念和风气的变化,改变了传统意识中伶人的概念,社会上歧视伶人的观念虽不能完全消除,但已非传统社会可比。伶人在稍有积蓄后,甚至纳捐买官以抬高身份,“青楼龟子、梨园子弟一经爆富,亦纳粟如是者”[23]87-88。这在此前是无法想象的。endprint

其次,法规、律令的松驰。清代沿袭元明两代等级制度,优伶被目为“贱民”。《大清会典》明文规定:“区为良贱: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24]作为贱民,优伶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不能娶良人女为妻,包括服饰、行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僭越。至雍正时,乐籍被废除,(2)优伶大多数都已属民籍。“雍正、乾隆时期,随着贱民的陆续解放,良贱不婚的禁令也逐渐松弛。”[25]294至晚清,见于记载的法律和禁令大为减少。除此之外,上海租界的特殊性,也使得律令的执行大为松动。由于租界实行完全独立于中国政府行政和法律之外的统治制度,因此清政府在租界内对于涉及华人的法律的执行已无法完全自主。根据同治八年(1868)颁布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会审公廨(亦称会审公堂)负责处理华人与华人、华人与洋商的诉讼案件,但实际情况是,至晚清,“外国领事已成为会审公廨实际上的主审官,中国法律已经不能成为会审公廨审案的依据”[25]729。因此良贱不能通婚等律令的执行也越来越松懈。至清末,李春来与良家女子的通婚案,惩处罪行也比杨月楼轻得多。(3)

再次,优伶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变化。商业社会奉行的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商业的飞速发展,刺激和催生了海上娱乐业的发达。以戏曲为代表的娱乐业成为市民消费的主要对象和休闲方式。随着戏曲演出的繁荣,艺人特别是著名艺人的经济收入也随之大大增加,既非普通文人可比,更非一般良民可比。“其优伶之著名者,每岁工赀均在千金以外,其余亦皆工赀数百金,若岁得工赀数十金者,不过寥寥。”[26]“近年来上海盛行京班,兼各戏馆排场极其华丽,上等脚色每月可得工银百金。”[27]光绪元年(1875)升平戏园与丹桂茶园争聘孙菊仙,升平茶园聘孙菊仙“每年工银一千四百两”[28]。杨月楼初入金桂时,“每年包银八百两,……后丹桂以千二百金挖去”[1]309。其时一般文人的收入及官府普通职员的收入不过二十两左右。(4)而一般工人的收入则更低。艺人身份虽为“贱民”,但其经济收入则远远超过了一般人。

经济地位的改变必然带来身份地位的要求。优伶要求社会以“良民”对待的意识也从多方面表现出来。“衣服僭侈,上下无别,而沪为尤甚。……衙署隶役,不著黑衣,近直与缙绅交际,酒食游戏征逐。”[29]卷一,10“仆隶偶盈余,全忘法守,艳服华冠,绅宦同行走。”[29]卷六,113“贱民”不仅在服饰上僭越等级,其交际交往亦不限于奴仆、倡优、隶卒,而且与缙绅、仕宦等相往来。

艺人社会地位的变化还来自晚清时皇家和宫廷的礼遇和优待,这种变化是从咸丰十年(1860)升平署挑选“外学”、“教习”开始的。一旦成为“内廷供奉”,有资格进入内廷演戏,也意味着其艺术水准得到了皇家的承认,这既是至高的荣誉,也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内廷供奉”虽不是职官,但得此殊荣,不仅瞬间身价百倍,即使是达官贵人也都另眼相看。对普通大众来说,它同样是不能想象的。

在上述变化发生的同时,艺人的形象也开始悄悄地发生变化,从以色艺事人的“戏子”变成了广受大众追捧的“明星”。《申报》及当时的史料著作中对名伶备受追捧之事多有记载。“金桂何如丹桂优,佳人个个懒勾留。一般京调非偏爱,只为贪看杨月楼。”[30]“惹得红妆共举眸,非关出局也勾留。乱余未断烟花种,看煞天津杨月楼。”[31]当时戏园中杨月楼不仅受到妓女以及像阿宝这样的良家女子的追捧和迷恋,一般文士亦对之青睐有加。绛芸馆主人《绛芸馆日记》载:“往丹桂园看戏,今日为杨月楼回申复演,热闹之至,戏亦十分可观。”时为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1872年9月27日)。杨月楼在观众和戏迷中的影响,已经非一般艺人可比。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诸如孙菊仙、汪桂芬等人身上。可以说,晚清时期一个戏园的经营状况,越来越依赖于名伶的叫座能力,因此名伶在身价、收入、地位及影响力方面远远超出一般伶人。曾经的“贱民”、“戏子”不再需要仰承达官贵人、文人骚士以及其他良民的鼻息,不再低首附耳、卑躬屈膝地生活,他们是舆论关注的中心,是街谈巷议的焦点,是受观众追捧的“角儿”。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他们的身份具有了的“明星”的意味。

注释:

(1)“杨月楼诱拐案”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张汶祥刺马案、杀子报案并列为晚清四大奇案。

(2)据《大清会典》(嘉庆二十三年刊本)卷十一:“其山西、陕西之‘乐户,江南之‘丐户,浙江之‘惰民,皆于雍正元年、七年、八年,先后豁出贱籍。”又据《雍正实录》卷十一:“各省乐籍,并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察参,照例议处。”

(3)据《申报》中《淫伶奸骗案录折报部》一文报道,李春来最后被“判定押解西牢三年”(《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十九日,1908年7月17日)。

(4)据《申报》招聘启事《轮船递送公文》(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一日,1874年7月14日)云:“招商局火船已通行各口,拟禀明上宪,将寻常文件悉归火船賷送,专委一员在局司理其事,每月给薪水银二十两,油烛纸张费银十两。”据《申报》中《论人情不可解》(光绪八年正月二十日,1882年3月9日)一文,上海塾师修金一般是年一百金,有出二百金以聘者,已是相当丰厚的了。

参考文献:

[1]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M]//傅谨.京剧历史文献汇编·清代卷.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

[2]戏园琐谈[N].申报,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1872-6-4).

[3]花川悔多情生草.沪北竹枝词[N].申报,同治十一年八月初七日(1873-9-9).

[4]阅尽沧桑道人.记杨月楼事[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1873-12-30).

[5]持平子.本馆论杨月楼事书[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1873-12-29).endprint

[6]杨月楼诱拐卷逃事发[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1873-12-23).

[7]杨月楼拐盗收外监[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1873-12-25).

[8]拐犯杨月楼送县[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日(1873-12-24).

[9]本馆复广东同人书[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74-1-16).

[10]不平父论杨月楼事[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1874-1-7).

[11]论杨月楼发郡覆审一案[N].申报,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八日(1874-5-23).

[12]英报论杨月楼事[N].申报,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七日(1874-5-22).

[13]姚公鹤.上海闲话[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4]邑尊据禀严禁妇女入馆看戏告示[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1874-1-7).

[15]禁止妇女看戏论[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1874-1-6).

[16]道宪查禁淫戏[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874-1-10).

[17]与众乐乐老人致本馆书[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74-1-13).

[18]中国戏曲志编委会.中国戏曲志·上海卷[G].北京:中国ISBN中心,1996.

[19]商务总会欢迎海军大臣感书[N].申报,宣统元年七月十七日(1909-9-1).

[20]黄钧宰.金壶遁墨·卷四·松沪杂作[G]//顾炳权.上海洋场竹枝词.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

[21]广东同人公致本馆书[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874-1-14).

[22]本馆劝慰香山人论[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初四日(1874-1-21).

[23]辰桥.申江百咏[G]//顾炳权.上海洋场竹枝词.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

[24](清)大清会典·卷十一[M].嘉庆二十三年刊本.

[25]张晋藩.清朝法制史[N].北京:中华书局,1998.

[26]论上海繁华[N].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874-2-14).

[27]看戏败兴[N].申报,光绪三年二月初一日(1877-3-15).

[28]戏园互殴案涉讼[N].申报,光绪元年十月十九日(1875-11-16).

[29]王韬.瀛壖杂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30]袁翔.甫续沪北竹枝词[N].申报,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二日(1872-5-18).

[31]龙湫旧隐.十八日丹桂园观剧偶成五绝句录请诸吟坛先生粲政[N].申报,同治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1872-11-22).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申报》戏曲史料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1YJC760119)。

作者简介:赵春宁,厦门大学中文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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