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纯锴
当前,如何建 立与国际监管趋势接轨、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是保险业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正在全行业掀起广泛的研究讨论热潮,在此本文初步探讨,希望对学界和业界有所借鉴。
“偿二代”的国际比较
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对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金融监管改革加速,行业间、国家间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在银行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强化了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在经历着一场重大变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各国在此原则的指引下,纷纷开展“偿二代”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国际上正在研究设计中的“偿二代”主要有欧盟和美国两种模式。二者共同的特点是都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也都以统一监管为出发点,但同时具有一定的区别。
欧盟“偿付能力II”的要求是最高的,其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是风险敏感、原则导向和市价计量。风险敏感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体现,区分可量化和不可量化风险,对于不可量化风险采取评级方法。原则导向给保险公司与监管者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调整空间,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采用统一的“标准模型”,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风险从而确定最低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