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旭峰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业界期待多年的一项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近日国务院批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又位列其中。目前全球已有超过半数的国家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中国尚未建立该制度。作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后来者”,中国若能有效借用国际镜鉴,可以做到少走弯路并降低改革成本。
鉴于银行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及其内在的脆弱性,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其构建有助于保障储户利益和防范金融危机。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数据显示,全球已有超过110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市场默认政府对巨量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伴随民营银行的获批、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其他金融改革的提速,在中国设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为金融改革提供支持。
美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领跑者,“大萧条”之后,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诞生,从此以后,美国再未发生过银行挤兑潮。回顾各国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历程,赔付限额设定、保险费率厘定、存款保险基金的功能界定、保险基金的构建和管理都是关键要素。
赔付限额的设定
在存款进入保险箱之后,普通储户往往会疏于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银行则可能从事更多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加剧道德风险。……